遼寧:對境外入遼人員一律集中隔離14天、核酸檢測2次

為切實做好入境人員

排查檢測、病例診斷

醫療救治、跟進管理等工作

遼寧省衛生健康委制訂

關於做好入境人員

檢測、診療、救治、跟進的工作方案


一、嚴格排查檢測


(一)對從境外進入遼寧的全部人員一律集中隔離14天並實施2次核酸檢測及1次血清抗體檢測。


(二)第一次核酸檢測由海關組織實施。第二次核酸檢測由各市疾控機構負責,血清抗體檢測無異常者在集中隔離第13天進行。核酸檢測結果陽性的,按規定流程進行後續處置。


(三)血清抗體檢測由屬地指定的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負責,原則上在集中隔離第5天后進行檢測。若核酸檢測陰性,結合血清抗體檢測結果,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判定:


1.IgM抗體及IgG抗體均陰性,可排除。

2.IgM抗體陽性、IgG抗體陽性,結合臨床,有相關症狀的可診斷為確診病例,無症狀的可診斷為無症狀感染者。

3.IgM抗體陽性、IgG抗體陰性,結合臨床,有相關症狀的可診斷為確診病例,無症狀的可診斷為無症狀感染者。

4.IgM抗體陰性、IgG抗體陽性,需進一步複查,若IgG抗體滴度增高4倍及以上,結合臨床,有症狀可診斷為確診病例,無症狀可排除近期感染;若IgG抗體滴度增高不及4倍,可排除近期感染。


二、及時準確診斷


(一)省、市疾控機構和指定血清抗體檢測醫療機構要配備足夠的檢測設備和實驗室檢測專業人員,做好技術培訓和能力準備,進一步提升檢測效率。


(二)無症狀感染者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市級專家組確認。確認後須於2小時內完成網絡直報和省級備案;無症狀感染者若出現相關症狀及影像學改變,須於2小時內向省衛生健康委提交病例資料,進入確診程序。


(三)確診病例診斷按規定程序執行。


三、科學實施救治


(一)海關部門檢疫發現的確診病例(染疫人)、疑似病例(染疫嫌疑人)、有發熱等症狀者,由口岸所在地急救中心安排專用救護車按規定轉運至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完善檢查,做好後續診療等工作。將密切接觸者轉運至指定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


(二)入境人員集中隔離期間,出現發熱、咳嗽、腹瀉等症狀,由所在地急救中心安排專用救護車按規定轉運至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隔離留觀,完善檢查,做好後續診療等工作。


(三)省集中救治中心瀋陽中心、大連中心承擔全省經口岸入境確診病例的集中治療任務。其中,撫順、本溪、錦州、阜新、遼陽、鐵嶺、盤錦、朝陽、葫蘆島市確診病例履行規定的轉診程序後,轉運至省集中救治瀋陽中心治療。鞍山、營口和丹東市確診病例履行規定的轉診程序後,轉運至大連中心治療。


(四)省集中救治中心瀋陽中心、大連中心要進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優化工作流程,配齊配強醫護人員,制定有針對性的診療方案(一人一策),強化中西醫結合(一人一方),充分發揮省集中救治中心的優勢和作用,科學、有序、有效地做好境外輸入病例醫療救治工作。


四、強化出院管理


(一)無症狀感染者應在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治療,連續兩次核酸檢測(採樣時間至少間隔24小時)陰性且隔離14天,可解除隔離。


(二)確診病例達到出院標準後,需繼續進行14天的集中隔離管理及健康監測。


(三)解除隔離後,建議進行每日健康自測,並進行必要的自我防護(如戴口罩、減少聚集性活動、減少與年老體弱者的接觸)。相關部門(如居住社區、工作單位、學校等)應給予必要的健康觀察,如出現呼吸道感染症狀,應立即前往發熱門診就診,主動告知流行病學信息。


五、落實保障措施


(一)強化屬地責任。強化屬地主體責任,加強對集中救治中心、定點醫療機構、疾控中心等管理與保障。


(二)加強綜合協調。市級發改、財政、外事、公安、交通、衛生健康、醫保、藥監等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形成合力,在中心建設、物資儲備、患者轉運、醫保待遇、檢驗檢測等方面,加大對醫療救治工作政策和措施保障力度。


(三)完善工作機制。建立日報告制度。省集中救治中心要將境外輸入病例醫療救治情況每日向指揮部醫療救治組報告。各市如發現境外輸入病例要隨時報告。省衛生健康委將不定期召開調度會議,協調解決醫療救治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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