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利息不只是超過24%無效,法官說了,這2種利息也不用還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高額的利息是經常存在,往往都是資金的借款方因為一時非常緊急的資金需求,在向朋友、親戚和銀行借款不足下,不得以採取的借款方式。那麼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是如何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的呢,對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又是如何認定的呢?因為法院的辦案理念是充分發揮司法的規範、引導作用,促進金融和實體經濟實現良性循環,所以在處理這類案件不僅要結合當下最新的法律規定,也要看到法院的判案趨勢。

民間借貸的利息不只是超過24%無效,法官說了,這2種利息也不用還

1、對於將非自有資金借款給他人又收取高額利息的轉貸行為,是否合法?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是否來源於銀行信貸資金。有銀行授信的出借人從事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套取信貸資金;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準,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三是高利轉貸行為的危害性在於該行為本身,對借款人對高利轉貸行為事先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要件,可以從寬把握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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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經常從事放貸,經常向不特定的人群進行借款的出借人,其借款行為是否合法,借出去的錢,約定的利息能否合法的收回?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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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的話,那麼其借款行為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屬於無效。在無效行為之下,本金可以要求返還,但是利息因為無效而回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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