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串潘多拉珠子引發的商標侵權事件說明了什麼


一串潘多拉珠子引發的商標侵權事件說明了什麼


最近幾年, 由各種形狀的小銀珠子串起來的潘多拉Pandora手鍊深受消費者的喜愛。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中國也有一家“潘多拉”。近期,丹麥珠寶製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標權為由,便把中國“潘多拉”告上法庭。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要狀告中國潘多拉呢?

  據報道,原告=丹麥珠寶製造商Pandora將深圳市潘多拉進出口有限公司起訴,狀告中國潘多拉公司商標侵權,丹麥潘多拉稱,在1999年就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在原屬國申請在第14類商品上註冊“Pandora”商標,並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

  隨後,2008年3月在中國註冊了中文“潘多拉”的商標,使用商品為第14類貴金屬商標。並於2010年通過分銷商的模式從香港逐步進入中國內地市場,在上海成立潘多拉公司。

  丹麥潘多拉方面稱,從2017年開始,深圳潘多拉無論是通過企業網站還是微信公眾號等平臺,以“潘多拉”的名義發佈宣傳、推廣及銷售珠寶首飾產品內容的行為,構成了侵權。並且在線下實體店中,無論是櫃檯還是宣傳冊、收款單、名片上都印有“潘多拉”的標識,侵害了丹麥潘多拉註冊商標專用權,並且丹麥潘多拉商標為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容易使受眾產生混淆,認為其銷售的產品來自丹麥潘多拉,從而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其實深圳潘多拉公司早在2002年就開始使用“潘多拉”為商標,並於2004年4月7日申請了第35類商標註冊,於2007年1月14日獲核准。“無論哪個方面,我們使用中文潘多拉商標都比丹麥Pandora早。

  由於商標權利不同,這就需要具體分析,丹麥申請的潘多拉是第14類商標,深圳潘多拉申請的是第35類商標。按照國際尼斯商標分類共分為45類商標,分為商品類和服務類,第14類珠寶飾品是商品類商標,主要包含貴重金屬及其合金、貴重金屬盒、珠寶、首飾、寶石及貴重金屬製紀念品等商品。而第35類商標為服務類商標,包括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廣告、商業經營、商業管理、辦公事務等服務等。

  由於第14類商標與第35類也有邊界重合的地方,但是需要做具體分析,主要還是看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而對於容易混淆的物品,商標權利基礎先後也是很重要的參考因素。要看權利時間的前後順序,也就是說,註冊權和使用權在先也是法律界定標準,權利不分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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