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早搬遷越有利,是真的嗎?規避補償風險,被拆遷人該注意什麼?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過程中,似乎有不少人都存在這樣的觀念,認為“越早搬遷越有利”。當徵收方或有關人士上門勸籤勸搬時,常會持有類似這樣的說法,強調早簽約就能拿高獎勵、早簽約就能早選房,又或者是拖延簽字的話可能會遭遇強制拆除,總的來說就是越早搬遷越有利。那麼,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嗎?規避補償風險,被拆遷人又該注意些什麼?

越早搬遷越有利,是真的嗎?規避補償風險,被拆遷人該注意什麼?

關於搬遷是否越早越有利,首先需要大家明確下面這3點

一、早簽字不等於多獎勵

補償方案公佈時,徵收方往往會設置一個獎勵期,大家若是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補償協議,就能得到一筆獎勵金。這有助於減少雙方於徵收補償方面的爭議,鼓勵被徵收人配合徵收方對房屋進行的拆除行動。需注意,正常運用“獎勵鼓勵法”,設置的獎勵金會處於合理範圍內不會太高。大多徵收項目本身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求,且徵拆於城鎮化而言有著不可或缺的必要性。所以我們被徵收方應當要配合徵收方進行的徵拆工作。

但在實際操作中,無論是徵收方還是被徵收方都存在錯誤的表現。從被徵收方來看,“搬遷獎勵”往往分階段逐漸遞減,越早搬遷獎勵金越高,有些人匆忙簽字,過於追求獎勵而忽視了補償協議的合理性。從徵收方來看,部分人刻意將“搬遷獎勵”當做一種用於迷惑被徵收方以達到快速拆除、降低補償目的的誘餌,而非激勵方式。具體表現則是,將本應合理給予的獎勵金數額提到一個很高的位置,甚至比徵收補償金還要高,以吸引被徵收人簽字同意拆除,而補償協議本身又並不合理,補償遠遠低於法律規定應提供的。在實際給予時,這些高額的獎勵或許並不是徵收方額外給被徵收方的,而是從其本應得到的補償款中剋扣出來的。從最終結果來看,被徵收拆遷人並沒有得到額外的獎勵費,反而喪失了爭取合法補償的重大維權基礎,因為自己早早的簽了補償協議表示與徵收方的意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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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早簽字不等於早選房

在徵拆過程中補償選擇產權置的大有人在,這時就要涉及到一個房屋的選擇問題了。徵收方在勸大家早籤協議時會提到“早搬遷早選房”,那這樣的說法又是完全有道理的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這一條例放在這裡其實就是告訴大家,產權調換房屋的選擇是由徵收方與被徵收方經過協商確定於補償協議中的。關於產權置換,安置補償協議裡面會明確被徵收人置換房屋的面積、戶型、朝向、樓層等以及有關差價結算金額與方式方面的具體內容。所以說,早簽字不等於早選房,晚簽字不等於選不到房。並且早選房也不意味著就能選到好房,產權置換的房屋質量與被徵收方本來房屋質量密切相關。

三、不早搬不等於要遭遇強制拆除

如果不盡快搬遷房屋將面臨強制拆除,不能否認這種說法的正確性,但這其中也存在徵收方的誤導部分。由於大多徵收項目都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求,所以房屋一旦被劃為徵收範圍內是必然要拆除的。因而如果沒有簽字,但在法定期限內又沒提起訴訟,且拒絕搬出去的,此時徵收方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除,這種行為是屬於法律規定的合法行為。但若是對於拆遷協議存在異議,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進行維權,這樣有關部門是無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旦動拆將屬違法強制拆除。

而若是脫離法律約束之外的強制拆除就更不被允許了。被徵收人須知,法律法規是明確禁止各種暴力拆除以及沒有強制執行法律批准文件的強制拆除行為的。實際操作中如果遭遇非法強制拆除行為,大家可以採取法律手段來進行維權,法律保護每個普通群眾的合法權益。

越早搬遷越有利,是真的嗎?規避補償風險,被拆遷人該注意什麼?

此外,規避補償風險,被拆遷人該注意什麼?

關於搬遷與補償問題,下面這3點認知很重要

一、合理範圍內的獎勵是合法的激勵手段,大家需避開“高獎勵陷阱”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所以說,從法律層面看,徵收方設置獎勵金,這是一種合法的激勵手段。

法律規定中,不僅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等為補償內容,補助與獎勵金同樣也屬於補償內容。獎勵是補償內容的一部分,它與其他所有的補償是並列存在的,任何人都不可混淆。這樣的話,被徵收人配合徵拆的進行,是有必要接受這樣一筆獎勵的,但要善於分辨徵收獎勵是否合理。由於設置獎勵金只是一種調動人積極性的鼓勵方式,所以合理的獎勵都不會太高,大家要善於避開“高獎勵陷阱”。而徵收方可以採用這樣的一種方式,但不管給出多少“拆遷獎勵”都要以合理的補償安置方案為前提。

二、堅定“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這一原則符合被徵收人利益保障需求,也符合徵拆政策的根本意義。被徵收人一定要堅定這一原則,不為徵收方的利益攻勢所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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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麼才是合理的房屋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應參照周邊同類房屋市場價,若是選擇產權置換,則需有足夠的差價補償,這才是合理的房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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