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正廳級幹部“撈錢”給孩子買房,卻被朋友截留賄款

山東省政協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原主任馬嘯因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違法所得1200萬餘元予以追繳。

作為正廳高官“苦心經營”受賄四年多,最後只落得身陷囹圄、竹籃打水一場空的結局。

山東一正廳級幹部“撈錢”給孩子買房,卻被朋友截留賄款

朋友成了賄賂經紀人

在許多工程賄賂犯罪案件中,官員與企業老總往往並不熟悉,但每個人總有自己的朋友圈,當官員與企業老總的朋友圈發生交叉時,官商兩端共同的朋友有時就會成為促成交易的介紹人,甚至幫忙代為收受或保管賄款。

提到馬嘯受賄案,就不得不提另一個人,這個人就是馬嘯的朋友周少平,馬嘯受賄大多是通過周少平介紹完成的。周少平不但幫助馬嘯促成多起與行賄人的交易,還出面與行賄人具體商量賄賂細節,代為收受賄賂,甚至為馬嘯友情保管賄款,成了馬嘯名副其實的賄賂經紀人。

2014年1月,馬嘯在出任山東省社會主義學院(以下簡稱“省社院”)黨組書記(正廳級)、第一副院長期間,適逢省社院清新校區項目立項,總投資5億餘元。這麼大的工程,自然會吸引工程商們的關注,在馬嘯看來,這是一個發財的機會。

“我作為使用方、省社院的主要領導,具體負責新校區建設,具有決策權,於是就產生了通過新校區項目建設撈錢給孩子在北京買房子的念頭。”馬嘯歸案後道出了自己當時的真實想法。

山東省建設建工(集團)第二直屬項目公司(以下簡稱“建工項目公司”)總經理劉慶與馬嘯並不熟,但他與時任濟南霞東商貿有限公司股東的周少平是朋友關係,於是便有了周少平牽線搭橋促成兩人賄賂交易的故事。

就這樣,由周少平出面,雙方商定由劉慶按工程總額3%給予馬嘯好處費。2015年年初,在馬嘯的幫助下,建工項目公司順利拿下省社院新校區建設項目,施工合同的總金額是1.5億餘元。

工程承攬到手後,劉慶即時兌現承諾,由其本人或安排公司工作人員分七次支付馬嘯好處費440萬元,這些好處費都是通過周少平轉交給馬嘯的。

山東一正廳級幹部“撈錢”給孩子買房,卻被朋友截留賄款

480萬好處費“滴撒漏”

與收受劉慶賄賂的情形一樣,馬嘯收受姚緒龍賄賂也是由自己的好友周少平作為“中介”促成的,且過程中多人經手過賄款。由於信息不對稱,經手款項的人越多,其中的波折和故事自然就越多,“好處費”到“正主”手中時往往是短斤缺兩的。

姚緒龍是馬嘯受賄案的第二大金主。據查,2016年年底,姚緒龍擔任股東的公司曾通過介紹人周少平向馬嘯支付好處費480萬元。然而馬嘯實際拿到手的,只有350萬元,那麼另外的130萬元到哪兒去了呢?

2015年8月,姚緒龍獲悉省社院新校區宿舍項目即將啟動實施,遂請周少平出面找馬嘯協調此事,並承諾會給馬嘯好處費。見是熟人介紹,馬嘯一口答應下來。

為促成此事,馬嘯親自出面,把姚緒龍介紹給濟南西城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城公司”)前後兩任董事長趙駿和王琪認識,並安排省社院新校區工程現場監督管理人丁立協助姚緒龍與西城公司接洽,協調其辦妥相關手續。在項目設計、施工階段,馬嘯還幫助金某公司協調收取定製金、上調房屋價格、減少保底收益金等事宜。

事成後,姚緒龍及時兌現了先前的承諾,安排工作人員通過免收房屋定製金、轉賬的方式,分四次通過周少平送給馬嘯480萬元。

周少平作為中介人,收到金某公司款項後,曾跟馬嘯說過已收到對方公司350萬元,馬嘯表示款項先放在周少平處。

對於“去向不明”的另外130萬元,周少平稱,其中50萬元是自己此前與姚緒龍協商好的,返還給姚緒龍用於處理個人費用。雖然之前有“君子協定”,周少平在實際支付時卻也玩了短斤少兩的把戲,實際只付給姚緒龍40萬元,另外10萬元則自己截留下來。不僅如此,在此過程中,周少平還打著馬嘯的旗號單獨向姚緒龍開口索要50萬元。就這樣,姚旭龍的公司先後付出兩個50萬元,被周少平截留60萬元,卻一分也沒到馬嘯手中。

周少平稱,另外的30萬元系自己代馬嘯支付的餐館裝修款項費用。2018年,馬嘯曾向周少平要30萬元作為裝修款,精明的周少平並沒有出這個30萬元,而是把“皮球”踢給了姚緒龍,直接向姚緒龍要了30萬元給馬嘯。事後馬嘯曾跟姚緒龍提及此事,姚緒龍則明確說這30萬元不用還了。

人財兩空,鐵窗度餘生

2019年2月22日,馬嘯因涉嫌嚴重違法被山東省監察委員會留置;4月28日,馬嘯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6月6日,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檢察院對馬嘯受賄案提起公訴,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於6月12日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7月5日召開了庭前會議,並於7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馬嘯在擔任山東省委統戰部副部長兼山東省社會主義學院黨組書記、第一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建工項目公司、姚緒龍等七家單位或者個人在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24.3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馬嘯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可以對其從輕處罰。由於被告人馬嘯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被追繳,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與此相應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

2019年12月30日,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該案一審判決結果:被告人馬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224.32萬元予以追繳。

這樣,馬嘯不僅要將已經收受的1200萬餘元賄款全部吐出,還要因此在牢獄中度過自己的晚年,真可謂竹籃打水一場空。(本文除馬嘯外,其餘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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