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師魏清
宅基地子女是不能繼承的,子女只能繼承宅基地上所建成的房屋。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戶口已經遷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戶口遷出的,農村父母去世後,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房屋均可以由子女依法繼承。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佔有範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
子女原是農村居民,參加工作後轉為城鎮居民的,其農村父母去世後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交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還存在的,其房屋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宅基地允許房屋繼承人繼續使用。如繼承人要求處理房產,可以採取以下做法:
1、將房屋折價給土地所有者。
2、將房屋出售給需要用地建房或沒有達到宅基地使用面積的本村其他居民,併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變更手續。
3、允許依法將房屋出租,按規定交納土地使用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鄉村小穩
您好!
根據題主的描述,首先,贍養叔叔這件事做的是好事,但是方向“跑偏”了。
其實這個問題不用這麼麻煩。讓題主的父親和兩個姑姑分別寫一份遺囑就可以:
1.他們關於老宅子繼承的份額,全部給題主。
2.附加條件:題主必須贍養叔叔。
具體理由、遺囑如何書寫等後續展開。
以下分三個方面說明一下:
繼承權和監護權是兩回事兒
題主的意思,是希望把自己定為“監護人”,從而獲得老宅子的繼承權。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兩者之間沒有關係。
換句話說:即便題主成立法律上認可的叔叔的監護人,也不能讓題主必然能得到老宅子。
所以,與其說“監護”,不如說贍養叔叔,更沒有必要走什麼公證程序。
而且,公證處說的是對的:他們沒法做公證。按照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這裡是有順序要求的。現在您叔叔的監護人屬於(三):近親屬(即題主父親和兩個姑姑)。如果變更為題主確實比較麻煩。不建議走這條路。
為什麼遺囑可以解決問題?
我們假設老宅子是祖輩的。祖輩不在了,就會由他們的子女,即題主父親、姑姑、叔叔繼承。雖然現在叔叔在老宅子住著,但是老宅子應該不屬於他一個人。
1.我們先假設一下,未來繼承會是怎樣的:
題主父親、叔叔、姑姑各自1/4繼承權。
如果叔叔過世了,他的1/4繼承權由題主父親、兩個姑姑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以,題主的父親、姑姑各自的份額均為1/3(1/4+1/12)。
但是根據題主描述,估計家裡應該都沒有辦理過繼承手續。因此,父親去世之後他的1/3可由題主繼承;兩個姑姑的份額將由她們的法定繼承人繼承,跟題主關係不大。
但是,要注意:
題主父親、姑姑有的僅僅是繼承權。沒有辦理繼承手續的情況下,沒有產權。
2.遺囑能起到什麼作用?
由上可知,題主能不能繼承老宅子,實際上取決於題主父親和兩個姑姑,不取決於叔叔。
所以,如果父親和姑姑將他們應得的份額給到題主,題主就可以得到老宅子。但是,“白得”是不合適的,必須要加上條件:題主贍養叔叔。
3.應該如何書寫?
所以,題主父親、兩個姑姑可以這樣訂立遺囑(注意,兩類人的書寫上有區別。內容僅供參考):
題主父親的遺囑:
題主姑姑的遺囑:
有一個地方特別強調一下:題主父親寫遺囑,是讓題主繼承;姑姑寫遺囑,是遺贈給題主。具體這裡不解釋了。
注意事項
最後,有兩點提醒:
1.題主能繼承的,是老宅子上的房子(宅子),而不是宅基地。關於宅基地能用多久,取決於題主的戶口是不是同村集體戶口。
2.題主兩個姑姑寫完遺囑之後,記得要再附加一個“接受遺贈聲明”。這是關於遺贈類遺囑的特定要求:在得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必須做出明確的接受表示,否則視同放棄。
一紙家書
村民對農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農村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
但是,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了“地隨房走”的原則,也就是說,佔地範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房屋繼承人繼續使用。
你家老宅原屬於你的爺爺、奶奶所有,他們二位去世後,由你的父親和他的兄弟姐妹繼承,這個老宅不是屬於你叔叔個人的,他只是其中的一個繼承人。
這樣的話,你可以跟你的父親及他的兄弟姐妹進行協商,讓他們將他們繼承的老宅份額贈與你,這樣你就享有了你家老宅的所有權,老宅的宅基地也隨之由你使用。
郭廣吉律師
你提的想繼承你叔叔的這個宅基地的問題。這在廣大農村也是一個很普遍的問題。從你的闡述來看,你的叔叔是一個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我給你有兩個建議,不知道對你是否有幫助。
第1個。就是在你老爸和你兩個姑姑在場的同時,邀請當地村裡的幹部和本組有威望的一箇中間人在一起。你和你叔叔簽訂一個宅基地轉讓買賣合同。將目前的房屋賣給你。我們江西這邊就有很多這種情況,有的人。農村的宅基地賣給了外地來的人,賣宅基地的同時,他們所屬的山林,農田都一併轉讓給買他房子的人,往後這些田地和山由他們來維護耕種,因為他們有的人都到城裡買房了,在城裡定居,不打算回村了或者到外地去發展了,這些田地和山林就沒有辦法來維護了。在這種情況下都是可以買賣和轉讓的。
第2個。還是要在你老爸和你兩個姑姑以及村幹部和中間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一個你成為你叔叔的法定監護人的協議。當然這個簽署的協議法定監護人不是一個形式上的。這就要在平時你承擔起你叔叔的生活起居,生老病死的。承擔起這些責任。只有實實在在的做到了這些。等你叔叔百年之後,這一切自然就歸為你的了。這個在我們江西鄉下就有這種事情,同時我聽我安徽黃山的一個鄉下的朋友也說過這樣類似的事情。他說他的一個叔奶奶,無兒無女,叔爺爺幾年前去世了?叔奶奶就由他老爸老媽一直照顧,因為他叔奶奶不僅有嚴重的老年痴呆症,而且還癱瘓在床上,去年春天他叔奶奶去世了,然後他叔奶奶名下的宅基地以及所有的田地,就自然的由他的父母接管了,當地無論是村委會還是本組村民,都沒有任何人說什麼。
最後你仔細看看。這兩個方法,你是否可以效仿?或許是否得到啟發。
微觀江西911
你所述情況:你叔叔有一個哥哥(你爸)兩個妹妹(姑姑),你叔叔無子女。
你要解決的並不是監護人的問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監護人必然就是繼承人。你要解決的是繼承的問題。
你叔叔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但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15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那麼第一種解決方案是:由你跟你爸及兩個姑姑通過合同約定好你叔叔由你養老送終,將來不管誰單獨或共同繼承到你叔叔的老宅,都以一個象徵性的價格將轉讓給你,如果你叔叔要是先走的話,你爸和你的兩個姑姑肯定是他的繼承人。但這個辦法有一問題,萬一你叔叔成了三個兄弟姐妹中最後一個走的,就變成沒有繼承人了。
第二種方案是:《民法總則》第2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其實按照這一條法律規定,你是可以擔任監護人的,只要村委會同意就可以,並不需要公正和經被監護人同意。
其實你父親和你的兩個姑姑已是你叔叔的法定監護人了,你父親和你兩個姑姑也是你叔叔的法定代理人,他們三個可以共同處分你叔叔的財產,將老宅轉讓給你。
尹康其律師
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宅基地作為一項特殊的資源,是農民個體經濟的表現,而不是個人所有,所以無法作為財產繼承。 一、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係來看,其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 在大陸法系物權體系上,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用益物權。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不適於繼承的“特殊財產”:基於取得上的無償性,如允許其繼承,將使繼承人無端受益,有違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它必須因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產生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轉(繼承)問題;而福利性質決定了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二、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係來看,屬於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因共同關係的產生而產生,因共同關係的消滅而消滅。在共同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之間不產生份額問題,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根據學者通說,我國目前主要在以下場合成立共同共有: 一是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的共同共有; 二是因家庭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家庭共有; 三是因遺產未分割而產生的繼承人之間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係密切相連。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不產生份額的問題。在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只要家庭關係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共同共有關係就存在。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沒有導致家庭關係的消亡,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其個人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後,家庭關係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權沒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既然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當然,本文所論證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是僅就一般情況而言。在特殊的情況下,如由於“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繼承將導致對宅基地的繼承。
林家妹子的日常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首先說我是律師,我只是在在部隊學的法律,一直生活在農村的80後。我們村裡有一個和你基本類似的情況,那個朋友也是做了公證是我和他一起辦的這個事。關於農村宅基地繼承的問題,我可以給我給你幾點建議。
讓你的姑姑們和你的父親,籤一個主動放棄房屋繼承權的協議,去公證處公證一份遺產轉贈協議。
按照你的情況,你要繼承的宅基的應該是你的爺爺奶奶的,合法的繼承人有你的兩個姑姑、你的叔叔和你的父親。和他們溝通協商讓他們主動放棄房屋的繼承權,在協議上一定要註明他們的份額由你來繼承,條件就是要贍養你的叔叔。這樣一來你拿到了你父親和你的兩個姑姑的份額,你贍養你的叔叔就合理的繼承了這套房子。
通過法院的判決兩個方向
通過法院判決是一個有效的解決方法,兩個方面:一是通過法院的判決解決你叔叔的監護人的問題,二是讓你的父親和兩個姑姑出面,房屋的繼承權給你。這樣你就解決兩個問題了。
以上是我的建議,希望能幫到你。
鄉村春明
你好,你這種情況最好通過協商處理。我覺得你要通過兩個方面來處理你目前的問題。
首先你要確定你為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成年人的監護人順序是這樣的:1、他的配偶,2、父母或成年子女、3、其他近親屬,4、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你叔叔的情況顯然沒有第1和第2種情況。你叔近親屬,現在首先是你兩個姑姑和你爸。但你爸年紀大了,兩個姑姑也有不便,因此,你可以與你姑和你爸商量確定你為監護人,必要的時候由村民委員會協調你姑和你爸與你達成協議,確定你為監護人。
其次,你要解決繼承的問題。我首先說一點,農村的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因為它屬於農村集體所有。但宅基地上的房子屬於村民所有。
你家老宅上的房子,原為你奶和你爺所有,在兩個老人去世後,這房子變成了遺產,應由你爸、你叔、兩個你姑四個繼承。你是不能直接繼承的。但是你可以與你爸和兩個姑姑商量,在確定你為你叔的監護人的同時,確定老宅的房子由你繼承。這樣你在盡了對你叔的撫養義務後,將來你可以繼承老宅子上的房屋。
你如果還有諮詢的,也可以在關注後私信聯繫。
生命總像一支鉛筆
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國家所有,不能繼承、買賣和轉讓。但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子可以繼承、買賣和轉讓(限本村內)。
具體到本案,牽扯到房子的繼承問題。原則上,你叔叔如果沒有子女,你奶奶以及過世,那麼你叔叔房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了,只能有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那麼你爸爸、你叔叔、你姑姑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
因此,你要活得這套房子所有權應當這樣做:
由你家族的長者組織所有家庭成員,包括前述所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做在一起協商一下,確定你叔叔的撫養義務有你承擔,同時其他人放棄房子的繼承權,將他們的份額全部贈送給你,起草一個書面的協議,各方在上邊簽字確認。當然可以邀請村幹部在場見證。
當然了光有這個協議還不行,以後解決房子的產權問題有兩個方案:
一個是訴訟,這個訴訟不是你們家族內部爭吵,而是通過訴訟的方式確定房子權利,你作為原告,其他繼承人作為被告(要事先溝通好),然後法院通過調節或判決的方式確定你為房子所有人,後邊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辦理產權過戶。
另一個是公證。到公證處申請對前述協議進行公證。當然還有一個更省事的方式就是前邊協商的時候就同時辦理公證。憑公證書和協議書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淮北日月升
你叔叔公證不了,那你兩個姑姑去做公證,讓你叔叔按個手印就行,村委無非要的就是一個證明,不管你是作弊的也好,還是怎麼樣好村委他就要一個檔案,留存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