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胞胎兄弟因房產交惡,爆出北大博士後冒名頂替上大學?

從網絡一則爆料說起

“有網友在湘潭大學網站發現一份註銷該校學生唐某某學歷的文件。原來該“唐某某”系冒名頂替他人讀大學取得本科學歷。消息源透露,唐某某後來成為國內知名金融專家、教授巴曙松的學生。財經類網站顯示,唐某某與巴曙松合作寫過多篇論文,而巴曙松曾擔任唐某某北京大學博士後期間的導師。那麼問題來了,既然本科學歷是冒名頂替取得的,那麼碩士、博士、博士後資歷還有效嗎?經致電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博士後管理辦公室獲知,北京大學目前尚未撤銷唐某某的博士後證書。”——源於網絡爆料原文

雙胞胎兄弟因房產交惡,爆出北大博士後冒名頂替上大學?

通過查閱“ 中國裁判文書網 ”,檢索到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8)湘0302初165號《唐時達與湘潭大學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審行政判決書》。依據判決書:“原告唐某某訴被告湘潭大學、第三人唐一某撤銷學歷證書行政決定一案於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2018年12月38日,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對案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部分內容如下:

雙胞胎兄弟因房產交惡,爆出北大博士後冒名頂替上大學?

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截圖,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狗血劇情—偷樑換柱,你就是我我就是你

為方便釐清關係,我們稱被撤銷學歷的為唐某A,原名潘A,向湘潭大學舉報提供舉報材料的其兄弟為唐某B,原名潘B。

唐某B(潘B)2005年因在二姨父(唐某)家寄養遂改名“唐某A),兩人系血親兄弟關係。2001年7月,“唐某B(潘B)”以“唐某A”的名字在城步苗族自治縣第一民族中學就讀參加高考,並被湘潭大學商學院市場營銷系錄取(因報考中山大學不夠提檔線被調劑錄取)。因未錄取理想學校,唐某B(潘B)遂放棄就讀,故唐某A(潘A)便在母親(肖某)的安排下以“唐某A”身份頂替唐某B(潘B)就讀湘潭大學。2002年,因“唐某A”名字已被“佔用”,故時名為唐某A的潘B改名為“唐某B”辦理了身份證,並取得相應戶籍資料。因此,唐某B(潘B)實際取得了兩個互異的身份戶籍信息。事後,唐某B(潘B)開始以“唐某B”身份在武岡市第二中學復讀,後被中國人民大學錄取。與此同時,唐某B的另一身份(唐某A)被潘A“冒用”至今。

有點繞?通俗地說,就是潘B用唐某A名字考上了湘潭大學,自己不願意上,其兄弟潘A就用唐某A名字冒名頂替上了湘潭大學。潘B為了再考大學就改名為唐某B,考上了人大。潘A的唐某A身份其實是他兄弟潘B原來的身份。


學校反應—撤銷唐某A學歷

學校接到唐某B(潘B)於2017年12月的“潘A涉嫌冒用他人(唐某A)身份及學籍就讀湘潭大學,建議調查處理”的舉報信後,多次詢問唐某B(潘B)並對舉報材料進行了調查核實。為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被告湘潭大學之後又派員前往湖南省教育考試院、城步苗族自治縣第一民族中學、武岡市第二中學、城步苗族自治縣公安局等處進行了多方的調查取證後,證實舉報屬實。2018年7月19日,被告湘潭大學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召開了校長辦公會議,並於2018年7月22日作出了“[2018]第11號”《校長辦公會議決定通知單》,擬決定“同意撤銷身份證號碼為4305291983××××××××的‘唐某A’畢業證,在學信網註銷其註冊信息並報湖南省教育廳宣佈註冊信息無效”。同日,被告教務處以短信信息告知原告稱:“據舉報,考生唐某A被人頂替在湘潭大學讀書,我校已經初步核實屬實,擬將作出撤銷其學籍處理,此事是否與你有關,是否有陳述,若有,請下週三來湘潭大學教務處陳述,若不來陳述,視為無關或無異議”。2018年7月27日,被告作出了《關於擬撤銷唐某A學歷的告知函》並於次日郵寄送達給原告。2018年7月30日,唐某A(潘A)收到該“告知函”,並於2018年8月16日覆函被告稱:“本人初步知悉擬處理決定,但懇請把收集的證據材料告知本人以進一步知曉擬處理決定的具體事實”。

2018年8月23日,湘潭大學作出了《關於撤銷唐某A學歷的決定》(湘大教發【2018】19號),稱:“唐某A,男,參加高考於2001年9月被錄取至湘潭大學市場營銷專業,但考生唐某A本人未來校就讀,他人冒用‘唐某A’身份來校就讀,並於2005年6月畢業。‘唐某A被他人頂替入學’問題已經我校監察處深入全面調查,情況屬實。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第三十七條及《湘潭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湘大教發[2017]21號)五十條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對他人冒用‘唐某A’身份取得的畢業證予以撤銷,在學信網註銷其註冊信息並報湖南省教育廳宣佈無效”。但該《關於撤銷唐某A學歷的決定》事後未實際送達給唐某A(潘A)。2018年8月30日,唐某A(潘A)再次覆函稱:“懇請告知擬決定依據的調查材料和證據,以收到被告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申辯日期,以及告知如何救濟及維護正當權益”。

學校於2018年8月23日正式下文,文件名為《關於撤銷唐時達學歷的決定》(湘大教發【2018】19號),特此公告”。次日,該“告知函”郵寄送達給唐某A(潘A)。2018年7月31日,唐某A(潘A)收到該“告知函”後不服,遂於2018年9月1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1、撤銷被告作出的《關於撤銷唐某A學歷的決定》(湘大教發【2018】19號);2、被告(湘潭大學和唐某B,筆者注)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學校文件違法,駁回唐某A(潘A)訴求

法院經過調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湘潭大學作出的“湘大教發【2018】19號”《關於撤銷唐某A學歷的決定》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應予以撤銷。

一、對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就被告湘潭大學辦理畢業證書撤銷和學籍註銷處分案件的辦理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從被告提供的案件辦理程序部分的證據來看,其作出的“湘大教發【2018】19號”《關於撤銷唐時達學歷的決定》基本符合法定程序,但其未告知原告相應的權利救濟途徑的行為構成程序違法,然考慮到原告已實際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故該程序違法行為並未實際對原告的的權利造成影響。另,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事後向原告郵寄了一份《關於撤銷唐時達學歷的告知函》,而未實際將該《關於撤銷唐時達學歷的決定》送達給原告的行為構成送達瑕疵。但,鑑於該告知函已告知了原告作出該撤銷學歷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以及所作出的決定名稱和文號,其事實上已履行了送達的告知義務,故應視為該《關於撤銷唐時達學歷的決定》已送達原告為妥。

二、對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進行審查。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以及第六十七條規定可知,普通高等學校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授權,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冒用他人身份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入學資格、學籍以及因此而獲得畢業證書的,依法應撤銷該學歷證書、註銷學籍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無效。本案中,被告(湘潭大學,筆者注)作為普通高等學校根據以上行政法規的授權,依法制定了《湘潭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湘大教發【2017】21號),並在其第五十條明確:“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註冊的,學校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無效”。而從被告湘潭大學提供的證據來看,第三人唐某B(時名為唐某A)在2001年參加高考且被被告湘潭大學錄取後本人未實際就讀,而是由原告(系其親哥哥,真實身份為潘A)冒名其“唐某A”身份頂替就讀並實際“取得”名為“唐某A”的入學資格、學籍並因此而獲得畢業證書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故被告作為普通高等學校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作出“湘大教發【2018】19號”《關於撤銷唐某A學歷的決定》,決定撤銷名為“唐某A,男,身份證號4305291983××××××××”的畢業證書,在學信網註銷該註冊信息並報湖南省教育廳宣佈該註冊信息無效的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綜上,被告湘潭大學作出的“湘大教發【2018】19號”《關於撤銷唐時達學歷的決定》證據確鑿,

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違法,但鑑於該程序違法行為並未實際對原告的的權利造成影響,據此,本院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確認被告湘潭大學作出的“湘大教發【2018】19號”《關於撤銷唐某A學歷的決定》違法。

二、駁回原告唐某A請求撤銷被告湘潭大學所作出的“湘大教發【2018】19號”《關於撤銷唐某A學歷的決定》訴訟請求。


兄弟鬩牆——雙胞胎房產紛爭,幾度訴諸法院裁決

事件起因

根據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京0102初7000號顯示:唐某A(潘A)與唐某B(潘B)因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外大街某小區的房屋過戶產生糾紛,上訴至法院。唐某A(潘A)為原告,唐某B(潘B)為被告。時間為2017年6月13日。

依據法院判決書,唐某A與唐某B系兄弟關係(

法院判決書顯示,兩人生日均為1983年10月出生,雙胞胎關係浮出水面,這也是為什麼兩人可以頂替上學的原因),2012年9月,唐某A為工作需要,需在北京購置房產,但因本人當時並未落戶北京,而唐某B在北京上學,戶口在北京,故與唐某B約定以其名義在北京購置房產,經唐某B同意後,唐某A四處尋找房源,後通過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居間介紹,與意向賣方烏某多次就價格、貸款等有關合同條款進行溝通,並就購買其名下的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外大街某號二區房屋達成了一致意見。2013年1月17日,訴爭房屋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2013年6月20日,唐某A被允許在北京落戶,並於2013年8月取得戶籍登記。後唐某A要求唐某B配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唐某B遲遲不予配合。

唐某B辯稱:一、唐某A未就借名買房登記合同的成立、生效舉證,借名買房事實主張不能成立。二、唐某B從未與唐某A約定借名買房,唐某B是涉訴房屋真實、合法的購買人、所有權人。

關鍵第三人 肖某——唐某A、唐某B的母親

肖某到庭作證。其證詞如下:

我們是單親家庭,唐某A、唐某B原來很和睦,二人的事情都是商量著辦。

唐某A唐某B的戶口買房子,只有口頭協議,沒有書面約定。2012年,唐某A的戶口還沒有進北京,當時他沒房,跟我借錢買房,唐某A因為沒有北京戶口,所以借某B的戶口買房,當時買的房子是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外大街XXXXXX。房款是唐某A管我借的,我把錢打到唐某A卡上,具體數額記不清了,我現在住在這個房屋裡。2015年,唐某B有小孩讓我給他看孩子,當時他說這個房屋要歸他,我不同意他的說法,這個房子就是唐某A的。唐某B把房子鑰匙放下就走了。2014年,唐某A向我借錢又買了朝陽區的房子,因為唐某B單位能夠分房,所以他不買,2017年2月,我將朝陽區的房子賣了,用於養老。

法院一審判決: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唐某A至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直門支行代唐某B償還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外大街某某某號二區房屋的按揭貸款本息,待唐某A還清上述銀行貸款之日起十日內,唐某B、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直門支行配合唐某A辦理上述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續;唐某B於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外大街房屋的抵押手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協助唐某A辦理該房屋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雙胞胎兄弟因房產交惡,爆出北大博士後冒名頂替上大學?

2018年8月20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達了執行裁定書(2018)京0102執8412號,解除被執行人唐某B名下的房屋的查封措施,解除房屋的抵押抵押手續,將產權轉移登記至唐某A名下。

2018年9月17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達了民事裁定書(2018)京0102民初40295號,查封唐某A名下房屋。

2018年11月28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達了民事裁定書(2018)京0102民申64號,駁回了唐某B的申請。

2019年2月13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達了民事判決書(2018)京0102民初40195號,裁定唐某A給付唐某B200萬元。

2019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下達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京02民終5114號,撤銷(2018)京0102民初40295號民事判決,撤銷唐某A欠條,判決唐某B返還唐某A160萬元。

2019年8月13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達執行裁定書(2019)京0102執14023號,解除唐某A名下房屋查封。

2019年12月10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達執行裁定書(2019)京0102執14023號,下達唐某B限制消費令,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019年12月1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2019)京民申5145號,認為唐某B乘人之危,違背唐某A真實意願簽下欠條,駁回唐某B的再度申請。

因為房產糾紛,雙胞胎兄弟數次訴諸法庭,而這個過程與唐某B舉報唐某A冒名頂替上學事件在時間上有交集。


青年才俊—雙胞胎的開掛人生

唐某A其人

根據網絡爆料,唐某A後來成為國內知名金融專家,師從著名經濟學家巴曙松教授。

經過查詢,華中科技大學中歐綠色能源金融研究所網站研究人員中,唐某A的介紹為“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金融事業部、南開大學2011級博士後”。

巴曙松的個人微博簡介為: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哥倫比亞大學高級訪問學者。百度百科介紹他為北京大學匯豐金融研究院執行院長。

唐某A的社交賬號最後更新時間為2017年8月15日,賬號中最早轉發巴曙松微博的時間為2011年10月28日。

雙胞胎兄弟因房產交惡,爆出北大博士後冒名頂替上大學?

唐某A最近的活動報道是2019年12月27日,融匯島刊發來源於北大匯豐金融研究院題為《巴曙松主持,唐某A等討論:當前中國供應鏈金融的風險評估與趨勢展望》的文章。

雙胞胎兄弟因房產交惡,爆出北大博士後冒名頂替上大學?

根據活動海報,唐某A為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金融發展部經理,做實了華中科技大學中歐綠色能源金融研究所網站研究人員介紹中唐某A的就職單位。通過百度搜索,可以看到很多關於唐某A出席各種經濟活動或論壇的報道。

雙胞胎兄弟因房產交惡,爆出北大博士後冒名頂替上大學?

唐某A就職的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是2004年10月在原深圳市三家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基礎上組建新設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

此唐某A是不是我們前面所說的唐某A?

根據爆料信息,唐某A是北大博士後,在水木社區南開大學板塊,我們查到了發表於2016年尋找2011年博士唐某A的帖子,間接證實了唐某A博士畢業於南開大學。

雙胞胎兄弟因房產交惡,爆出北大博士後冒名頂替上大學?

如何證明兩個同名的唐某A是同一人呢?

證據一:學術論文檢索。我們通過中國知網,以唐某A為作者檢索,共檢索到20篇論文署有唐某A的名字,其中第一者或獨著13篇,巴曙松和唐某A共同署名的有2篇。20篇文獻刊登在《中國金融》《中國外匯》《農村金融研究》《世界經濟研究》《江淮論壇》等學術界有影響力的期刊上,證實了爆料所說的“國內知名金融專家、教授巴曙松的學生”。

證據二:法院判決文書。根據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唐某A籍貫同為換邵陽市城步苗族自治縣,出生年月皆為1983年10月16日,應該不僅僅是巧合。

證據三:論文署名單位。知網檢索到以唐某A為作者的最早的學術論文發表於2007年,唐某A為第三作者,署名單位是湘潭大學;2007年,署名唐某A的碩士論文作者單位也是湘潭大學;發表於2009年的第二作者論文署名單位是南開大學經濟學院;發表於2009年的1篇文獻署名單位是天津市房地產開發經營集團有限公司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發表於2010年第一作者署名單位是南開大學經濟貿易系(隸屬經濟學院);2014年論文署名單位是中國農業銀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另一篇文獻署名單位是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中國農業銀行戰略規劃部;2016年的論文署名單位是平安銀行電子信息產業金融事業部研究規劃部。2016年後,沒有學術論文被中國知網收錄。

證據四:從法院判決文書看,唐某A的出生年月前後一致,且撤銷學歷的法院判決文書和房產糾紛中唐某A的就職單位均出現過平安銀行,且民族均為苗族。

以此可以推斷,唐某A2007年—2010年在湘潭大學讀碩士;2010—2013年或者2014年在南開大學讀博士;2014—2015年,最遲2016年,在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讀博士後,也做實了唐某A是巴曙松學生的爆料。

唐某B

根據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等有關法律文書,唐某B人大畢業後留在了北京,就職於政府機關。

雙胞胎兄弟二人均有在知名高校求學的經歷,就業單位一個是國內知名的金融機構,一個是政府機關,稱得上是青年才俊。


不是結論的結尾

唐某B(潘B)之所以舉報唐某A(潘A)冒名頂替上學,導致唐某A被學校撤銷學歷,源於雙胞胎兄弟倆在北京的房產糾紛,數次訴諸法庭最後不歡而散。兄弟間的愛恨估計短時間內很難消弭,然後牽扯的後續問題卻值得深思。

其一:如果被湘潭大學撤銷學歷的唐某A就是南開大學博士北京大學博士後唐某A(但願只是同名),那麼唐某A在湘潭大學獲得碩士學位為什麼不撤銷,南開大學的博士學位和北京大學的博士後要不要撤銷呢?

其二:唐某A被撤銷了本科學歷,被冒名頂替上學的唐某B是不是造假,要不要追究責任?

我們寧願相信我們的論證過程有疏漏,這只是一個名字相同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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