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觀察︱守住國門依法防控:“三類”入境人員的司法研判

全球疫情愈演愈烈,截至3月30日,中國境外輸入病例確診數攀升至731例,更加令人擔憂的是多地已發生境外輸入病例的關聯感染確診情況。切實牢築國境衛生檢疫防線,堅決守護全國人民經過卓絕努力取得的抗疫成果,成為目前最嚴峻的課題。

針對國內外疫情防控形勢的階段性變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五部門”意見》)應運出臺,針對疫情防控的苗頭性、傾向性、隱患性問題,因時因勢精準施策。

本文針對“三類”(已經確診、疑似病人和健康者)入境人員涉罪行為認定中,幾個易混淆問題進行辨析研判,以期做好行刑銜接、罰過相當,把握好法律震懾與懲治力度之間的關係。

一、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入境,涉及“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區別“主觀故意”。

《“五部門”意見》中規定:“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衛生檢疫措施或者衛生處理措施,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情節的,屬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中“染疫人”的定義是正在患檢疫傳染病的人,或者經衛生檢疫機關初步診斷,認為已經感染檢疫傳染病或者已經處於檢疫傳染病潛伏期的人。“染疫人”實際上包括未經醫療機構確診的感染者和已經有診斷結論或檢驗報告確診的感染者,該二部分群體對於本人感染情況的主觀認知完全不同。如片面解讀《“五部門”意見》很容易產生誤解,對確診患者違法行為均認定為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二高二部”意見》)中規定“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屬於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結合該規定,如境外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偽報瞞報病情,不經治療帶病回國,進入公共交通工具,也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罪輕重完全不同,最重要的區別在於“主觀故意”的內容。境外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但對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態度只能是過失,對危害結果持根本的否定性態度,才能被認定為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如有證據顯示境外確診病人瞞報、偽報病情或行程,拒不執行衛生處理措施,且未採取積極有效的自我防控措施,在密閉空間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不佩戴口罩、主動與他人近距離接觸或隨意處理分泌物,甚至外圍取證時調取到關於其“主動撒播病毒”或“放任傳染他人”的相關證據,則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實踐中,不能簡單從字面意思出發,形式化、機械化適用法律,仍須本著“罪刑法定、罪刑相當”的原則,對出於報復社會、惡意傳播等主觀故意的境外確診病人,結合其行為造成的現實後果,應“從嚴”、“從快”、“從重”懲治,絕不姑息,及時曝光,從而形成威懾效應。

二、“疑似病人”入境涉罪行為的研判

《“五部門”意見》規定的“染疫人”中未經確診的感染者以及染疫嫌疑人(接觸過檢疫傳染病的感染環境,並且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人),即便自身已出現發熱、乾咳、乏力等某些新冠肺炎感染症狀,但未經醫療機構出具診斷結論,均屬於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由於主觀缺乏對自身疾病的明確認知,疑似病人入境時的違規操作、妨害行為均不宜認定為“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的相關犯罪,但可能在不同時間段分別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疑似病人在入境時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的檢疫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疑似病人在入境後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果疑似病人既有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檢疫措施的行為,又有在入境後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防控措施的行為,同時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應擇一重罪處罰。

為防止疫情輸入,目前對所有入境人員嚴格實施“三查三排一轉運”的口岸檢疫措施,所謂“三查”是指全面開展健康申明卡核查、體溫檢測篩查、醫學巡查;所謂“三排”是指嚴格施行流行病學排查、醫學排查、實驗室檢測排查;所謂“一轉運”是指對判定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有症狀人員和密切接觸者“四類人員”,一律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地方聯防聯控機構進行後續處理。上海、北京、廣州等機場口岸已成為境外疫情阻擊戰的最前線。值得注意的是,如實入境申報的追責時間最早可始於登機時。

根據《刑法》第六條“屬地管轄”的原則,國內船舶、航空器均屬我國領土。第三版《運輸航空公司疫情防控技術指南》規定,國內航空公司應要求高風險國際航班的乘客在登機前提供健康信息,並在登機時進行體溫測量,登機後的航程期間,也會適時安排測量。全流程的健康檢測和防控管理最早可能延伸至登機之時。經統計,3月19日至25日,國內航空公司共拒絕312名發熱乘客登機,對於機上可疑的1182名乘客在指定隔離區進行隔離。如果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為順利登記機採取吃藥降溫的方式,向我國航空器機組人員偽報、瞞報自身病情或行程等涉疫信息,違反上述檢疫措施,儘管上述行為發生在入境健康申報前,亦可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另外,《“五部門”意見》專門強調,並非所有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都構成犯罪,需要進一步判斷是否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只有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才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也有同樣的入罪標準。

二者對社會的危害都表現為實害和危險兩種狀態。司法實踐中,對“檢疫傳染病傳播”規定中實害性的認定,不僅要研判同行人數、行程時間、同行人員確診感染情況,還應綜合考慮以下情節:1.是否造成同行人員隔離措施升級、多人被確認為疑似病人;2.是否造成相關場所的緊急封閉;3.是否造成防疫秩序的長時間混亂;4.是否嚴重影響防疫流程的進行。

另外,“嚴重傳播危險”屬於具體的、現實的危險,應當遵循嚴格限制解釋,不能隨意擴大為抽象危險,防止不當擴大打擊面,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其自身病程情況以及傳染強度;2.是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3.密切接觸者中是否有老人、未成年人、孕婦等弱質、易感人群;4.出行場所的密閉情況以及逗留時間。

目前,輸入性病例絕大多數來自於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上述人員入境過程中的申報、排查、防疫處置是擰緊“安全閥”的重點。

據不完全統計,近日全國已有12名境外輸入型病例因偽報、瞞報行為被刑事立案。只有建立剛性的約束、嚴密的管理以及因勢利導的法律政策,才能做到“防微杜漸”。強制性信息披露是每一位境外來華、歸華人員必須遵守的管控制度,而維繫這份信任的最有效方式就是法治。疫病橫行的危機時刻,未如實填報信息造成危害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而在“行刑銜接”的過程中,《“五部門”意見》明確指出:嚴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各司法機關須形成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合力。

三、健康人員拒不配合防疫的,需精準適用治安處罰手段和相關刑事罪名。

入境健康人員雖暫無傳播病毒的風險,但途中輾轉,很可能成為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觸者。入境健康人群不配合醫務人員、防疫人員進行隔離檢驗,不僅會危害自己和家人的身體健康,還可能給公共安全造成極大的隱患,耽誤復工復產的進程。

病毒固然可怕,但更可怕的是少數入境人士的自私、傲慢與任性,擅自離家跑步的澳大利亞高管女、提出無理要求的歸國留學生、赴泰歸國大鬧機場的女遊客,一系列另類事件的曝光,值得審慎思考健康人群入境後的行為規範,需再次重申“法律面前均平等”,反覆強調“規則面前無特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6條規定:單位或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入境健康人員拒不履行防疫、隔離、聯防聯控等措施,且採取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疫情防控人員的履職行為,根據《“兩高兩部”意見》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需注意的是,部分執法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受國家機關委託行使防控職權或者實際從事疫情防控的公務,均以公務人員論。機場保安、測溫志願者等沒有職務授權或約定委託的主體,系非公務人員。對上述人員採取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防疫措施的,不易認定為妨害公務罪,但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

針對入境人群涉疫案件,要綜合評估社會危險性、危害性、情節惡劣程度等因素,堅持少逮慎捕的原則,抗“疫”不含糊,辦案有溫度。

幾起“網紅”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沒有輕易採用行政處罰手段,體現出分類甄別、精準施策、嚴格執法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矛盾多元化解的戰略方針,為國境疫情防控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境。

戰“疫”成績來之不易。對於輸入性病例的風險防控,口岸是主戰場,執法機關務必牢固樹立國門安全理念,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行為,堅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安定有序;“三類”入境人員同樣承擔著防控的主體責任,必須履行應盡的法律義務。唯有個人與各部門協同聯動、彼此配合,才能牢築防控堤壩。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檢察部主任 劉金澤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 於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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