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公司的設立是否合法?

我是WDL


這事特別簡單,我和說你怎麼辦,以高層為例。

1、小區居民都不交費,這個小區的物業就會停止服務,然後走人。頂多補上這段時間的費用,這樣解決歷史問題。

2、物業走後,首先電梯停運、高層用水停止、公共有電停止、監控停止等等,所有的公共服務全部停止。

3、小區業主就可以當家做主了,大家一起協商一個大家都認可以方案。一般的要求也就是小區出個非常有號召力的聖人,他振臂一呼,所有業主全都參加,他還能出個大家都認可以方案,所有人員全部滿意。

4、找一個一心為業主服務的物業,錢收多少不要緊,為業主服務好才是真的。

這樣小區居民就可以過上幸福生活了。

在現實生活了,真正阻止物業提供優質服務的正是部分小區居民,他們想盡辦法也要將小區這盆水攪渾了,達到不交費用的目標。

要想物業提供價格合理的優質服務非常簡單,物業公司列出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費用,業主大會投標通過,如小區面積有多少,每個人每天可以打掃多少面積,多少時間打掃一次,人員要求年齡多少等,將所有的項加起來,再加上利潤、稅就是小區的總費用,總費用再均到小區面積上就是物業費。再規定費用扣除,如有打掃人員請假一天不能打掃如果扣除費用,衛生程度不好怎麼扣除費用。再規定業主不及時繳費怎麼繳納違約金。再規定提供額外服務怎麼收費。

一些小區居民天天講物業人員一個月只需要2000元,又天天講物業都是老頭、老太太,你2000元還想要年輕人?

物業敢和你講道理,他可以只需要10%的利潤,但那些不交費業主敢嗎?


lihhsd


問題都問的很實在,也都很無奈,業主方几乎沒有什麼選擇權,只能被動承受。


只要我們看好某個小區的新房,在你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就必須對該合同的附件之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予以書面承諾,接受這個物業公司的服務,按照其中約定的物業費標準繳納費用。沒辦法,現行的法規就是如此規定的。

如此設定的初衷是,小區的房屋銷售是個逐漸的過程,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就成立業主大會。由此,必須由開發商這個最大的業主先代為選聘物業公司。


《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是:

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投標或協議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此時小區的物業費的價格,由開發商與前期物業根據小區檔次,結合當地具體規定,在指導價內選定並報當地行政部門審批。就是說,它無需也無法與業主商量,因為此時業主還未入住。

當你想購買這個小區的房子,你就必須要接受這個價格,接受這個物業。


當然,你說的都有道理,物業公司就是來掙錢的,因為它是個企業。

業主的權利在於,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出業委會,就物業費問題另行展開討論。可以自主招聘其他物業公司,可以自主決定物業費價格。

但是,首要的前提是你們要成立業主大會,這何其難也!


海風116067626


小區設立物業公司肯定是合法的。根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新建住宅小區的管理辦法,都明文規定了,小區要有物業管理公司。估計全國99%以上的城市都有要求,在樓盤拿預售許可證之前必須要有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前期服務。

業主買房時,開發商至少會提供兩份文件《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這兩份文件會對物業公司和業主的責權利進行劃分明示,它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樣具備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你買這個樓盤,就表示你同意了裡面的有關規定尤其是收費標準。

業主交房後,發現物業公司收費不合理或者認為取費標準與服務標準完全不匹配,可以有解決的途徑。

1、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這時候物業管理公司就是同業委會簽訂物業服務協議,那麼服務內容、標準、收費業主均有主動權,不但可以解聘物業公司、重新選聘物業公司,甚至可以不用物業公司,實行小區業主自治、自管。

2、沒有業主委員會。按有關規定,物業公司必須接受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的社區(街道)的監督指導,這時候業主只能收集證據,聯名請願,要求政府介入。

現實生活中,不管是第一個途徑還是第二個途徑。真正想解決物業公司收費不合理或解聘物業公司,真的是很難。一個小區換一家物業公司兩到三年能成功,那還是快的。究其原因:

1、成立業委會,首要前提是交付的房屋面積達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以上。這個就已經好難,還有即使達到了,成立業委會首先要成立業委會籌備組,基本上開發商和前期指定的物業公司在這一關佔據絕大主動權,如果業委會不是按照他們的意願成立的話,基本上也成立不了。箇中原因,不是一筆兩筆能寫清楚。反正我們可以觀察到,很多小區交房好多年就是沒有業委會或者有了業委會還是原來的物業公司。

2、沒有業委會要換物業公司,那更是難上加難。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合同,本身就是商業市場行為。政府只有監督指導權,並沒有說有撤換權。

綜上所述,買房之前一定要考察好物業公司,否則掉到坑裡確實出不來!

【謝謝關注 答疑解惑 以備不時之需】





地產邊緣


對小區物業公司的設立是否合法,我談點自己的看法:

在今年這段非常時期,宅在家裡的我們更加意識到了物業服務的重要,更體會到了物業服務好與孬的差距,好房子離不開好物業,好服務才能塑造好體驗。

其一、你對物業公司的成立、撤銷的知識缺乏或者說你所提出的問題,最起碼的常識也不懂,把小區責任事宜全部歸屬於物業公司的問題。同時把農村宅基地與商品房比喻,那你買商品房時你腦子進水了 ,那時就有物業費標準了?

其二、物業公司進駐小區有二個階段:第一階段房子交付時 ,由開發商通過競標形式選擇物業公司,委託其管理一切事務,其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價格是小區開發時根據地域、服務標準由開發商報政府物價部門批准後收取的,物業公司和業主無權定價。第二階段全體業主通過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再聘用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根據業主委員會授權管理小區事宜。

其三、物業公司設立與你小區沒有任何關係。物業公司它是通過工商部門依法審定,發給營業執照 ,確立的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先有物業公司,才有資格競聘進駐小區的資格。

其四、商品房小區物業管理都是採取有償服務的,收取什麼標準享受什麼標準的服務。不是你想的那樣,繳一元物業費享受十元的服務,那是不可能的?

總之,你的問題先去你小區業主委員會諮詢一下,進一步豐富其社會知識你就會理解的。如果還不行,建議你把房子賣了,到那個鄉卡卡里住,哪裡沒有物業 ,只有風景。


江平影視愛好者


我是學法律的,我告訴你為什麼物業是合法的,別做法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1994~2007廢止)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出售住宅小區房屋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並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開發商在房屋建設完畢到交房前作為唯一業主,可以不召開業主大會而行使業委會的權利,業委會的權利就包括招聘物業。

業主對物業不滿意的,可以在①同時交付的,在第一位業主“入住”起算2年後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重新制定新的物業服務合同,在業委會提交新物業服務合同的同時,原服務合同即作廢。業委會不提交新服務合同的,繼續執行原服務合同。②分段交付房屋,在第一位業主入住兩年後,可以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也可以制定新物業服務合同,但沒有解聘及重新招聘物業的權利。不過把新物業服務合同制定的嚴格些,讓物業知難而退就是了。因為不能招聘新物業,小區就可以進入自治階段。


Cream陳


(1)確定了物業管理活動的主管部門;  

(2)確定了物業管理工作的基本內容;  

(3)明確了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模式;  

(4)確定了業主選舉產生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  

(5)明確了管理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  

(6)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7)確定了物業管理服務的合同制度與備案制度;  

(8)針對業主的主要違規行為提出管理措施;  

(9)針對物業管理企業的違規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措施。

所以在開發單位銷售前,是要通過招標的形式來選定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這個前期物業服務就是在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前,由開發單位選定的物業服務企業,他的合同期限是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第一項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結束。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如對開發單位選聘的物業公司不滿意可以由業主大會投票進行罷免該物業公司,在由業主委員會自行選聘物業公司對該小區進行服務。

當然在城市裡生活不可能像農村一樣沒物業公司的,農村都是獨門獨院門前屋後由村民自行包乾,每天打掃。而城市要進行規範化的管理,如果沒有物業公司,公共的設施設備壞了誰來維修?例如:電梯、配電房、水泵房、監控系、消防系統等,還有公共區域的衛生,公共管道維護,不可能讓汙水模流,垃圾滿地沒有人管吧?半夜家裡沒水沒電了找誰,被困電梯裡了找誰或出了事故誰來承擔這個責任。寫到這裡相信大家也可以感受到沒有物業的小區是怎樣一種狀態, 大家也不願意在樣的環境下生活吧?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的不斷提高業主和物業的關係已密不可分,但有時又矛盾重重。要解決物管人員與業主之間的矛盾,關鍵是物管方要培養服務觀念。物管人員不要忘了,是業主出錢聘請他們的,他們的存在就是為了管好這個小區的秩序,說到底就是“為業主服務”。物管人員要盡心盡力提供服務,而業主在享受服務之後要支付相應費用。

有關物管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矛盾糾紛日漸增多。那麼,究竟雙方孰是孰非,物管服務到底應該達到什麼樣的標準,有了矛盾找誰來解決?許多人心裡並不清楚。除了少數新建高檔小區的物管是經過招標而來的,當前大多數物管公司都是由開發商前期招投標進來的,服務水平參差不齊,一旦出現糾紛,物管公司各自為政,社區居民狀告無門。

作為一個產業,物業管理不僅關係著百姓生活,更關係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要真正結束物管與業主之間的“戰爭”,必須理性看待這一社會問題,除了需要物管公司和業主的相互溝通理解外,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有責任,有義務承擔起對物管公司的監管,實行統一組織、統一管理、統一標準,只有讓物管公司真正成為廣大業主的“好管家”,老百姓才能消除後顧之憂,實現“樂業”夢。


物業管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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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小區一定規定要有物業公司 有法律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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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享受

L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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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必須要有人對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與整治,不是一定規定要有物業公司,小區業主也可以成立小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小區事務。

2、依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具體如下規定,小區應當要有物業管理公司:

(1)第四條 住宅小區應當逐步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管理模式。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

(2)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出售住宅小區房屋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並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住宅小區在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管理。

3、依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具體如下規定,小區可以成立管理委員會:

(1)第六條 住宅小區應當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管委會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第七條 管委會的權利:

(一)制定管委會章程,代表住宅小區內的產權人、使用人,維護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利;

(二)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

(三)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和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四)檢查、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

管委會的義務:

(一)根據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監督;

(四)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揹包客132527892


這個問題我認為,只要依法註冊,合法經營,作為物業公司就是合法的。你是不是想說:未經業主同意而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的公司的合法性?根據我國目前的相關規定,開發商在小區完成並交付使用時,在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可以委派或指定物業公司對小區物業進行管理!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可有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自主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或對前開發商委派的公司解聘或續聘


用戶無人問


小區物業是合法但不合理。所以合法是因為有手續,所以不合理是因為增加了業主的負擔,所收的物業費都除了發給保安很少的一部分錢之外,都被物管賺去了,真正用到業主身上的錢非常少。所以物管對於業主來說是物超所值,花的是冤枉錢。


xingfewn


亂收費超收費、不合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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