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不知法為由而免刑

案情回顧

2017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通過QQ與被害人林某某(已滿十一週歲未滿十四周歲)相識,兩人通過QQ交談後,相約見面且確立了男女朋友關係。董某某提議帶林某某去董某某家中,並第一次主動提出與林某某發生性關係,其後,董某某與林某某多次發生性關係。林某某在董某某家居住一段時間後,董某某通過一個尋人啟事得知林某某的年齡臨近十二週歲。董某某質問林某某的年齡大小,林某某回答董某某其年齡是十二週歲。2018年4月,董某某陪同林某某去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理臨時身份證時,確認了林某某的出生年月是2006年2月25日。之後,董某某與林某某繼續交往,並多次發生性關係且直至案發。  

以案說法 | 不以不知法為由而免刑

雲安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被害人林某某系未滿十二週歲的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董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董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董某某的罪責及刑法的有關規定,遂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宣判後,被告人董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強姦罪論處。本案被告人董某某通過QQ認識了被害人林某某,並確立雙方男女朋友關係,董某某帶林某某回家居住期間,主動提出與林某某發生性關係。董某某通過尋人啟事及陪同林某某辦理臨時身份證時,知情林某某不滿十四周歲,仍繼續保持與林某某同居且多次發生性關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董某某明知林某某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仍多次與林某某發生性關係,發生性關係時林某某雖出於自願,但對董某某的行為應當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董某某上訴辯解其沒有意識到與林某某確立男女朋友關係且發生性關係已觸犯法律而犯罪即不知道其行為已觸犯刑事法律之規定,應當給予更輕刑罰或不加處罰。懲處“不知法者”的犯罪行為,應當理性對待。倘若“不知法者”免刑,社會上許多民眾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後以自己是法盲而開脫罪責,導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甚至變相鼓勵民眾不學法、不懂法,最終將阻礙法治社會的建設,影響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一個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應該能夠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否得當,是否觸犯法律。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對違法犯罪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據此,不知法者觸犯刑事法律應平等地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刑罰的輕重,應當根據其罪責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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