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一號檢察建議】韓國N號房裡,26萬人圍觀的性犯罪:我們拿什麼保護孩子?

這幾天,關於韓國#N號房趙博士身份公開# #韓國“N號房”趙博士被公開示眾#的話題在網上傳得沸沸揚揚。什麼是“N號房”?趙博士又是誰?究竟發生了什麼,又讓人聯想到了什麼呢?

話題很沉重,但我們必須要談。

一、26萬人圍觀的性犯罪

從2018年開始,有人在一個名叫Telegram的社交平臺建立了多個秘密聊天室,運營者有償地向會員們提供各種“性剝削”照片以及視頻。“N號房”就是Telegram上編號1~8的八個私密聊天房的代稱。

照片和視頻是怎麼來的?

案犯們冒充警察威逼利誘受害者們拍攝裸照,再用這些照片威脅受害者,對受害者實施性犯罪,還將犯罪過程拍攝下來發布到聊天房中。這些被分享的內容“閱後即焚”。

2020年3月19日晚,“N號房”節目的運營者被拘留。

截至3月22日,韓國警方已對涉案的共犯13人進行立案,並拘捕了為首的“博士”趙某。至此,韓國警方掌握線索的被害女性多達74人,其中16人為未成年人,最小年齡受害者為年僅11歲的小學生。而曾經加入過房間共享非法傳播物的用戶則多達26萬人。

此案因涉及未成年人,受害者人數眾多以及有公職人員涉案而在韓國引發軒然大波,網民們紛紛在青瓦臺網站請願,要求公開案犯以及聊天群26萬名會員的身份。

3月23日,韓國總統文在寅下令徹查“N號房”事件,要求警方調查聊天群所有會員

同日,韓國SBS《8點新聞》公開N號房事件“博士房”運營者長相和身份信息,此人名叫조주빈(趙主彬,音),25歲,信息通信專業,曾作為學報編輯部編輯局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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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號房”趙博士身份公開

3月25日上午,韓國警方將“N號房”事件嫌犯趙主彬(音)送交檢方,並將其公開示眾。這是韓國首次引用《性暴力犯罪處罰等相關特例法》規定,公開犯罪嫌疑人信息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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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我國檢察機關共起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萬人。

在關注熱點事件的同時,我們也應該關注那些並沒有被推上熱搜排行榜的案例。

第一個案例

020年3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橫縣公安局發佈了這樣一條通告:

【落實一號檢察建議】韓國N號房裡,26萬人圍觀的性犯罪:我們拿什麼保護孩子?

據媒體報道,橫縣公安局出具立案告知書,認為趙女士被強姦一案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第二個案例

2019年2月13日至3月9日,龍喜和駕車搭乘路邊等車的被害人龍某某,在其上車後產生囚禁強姦歹念,遂對被害人予以暴力控制,將其鎖上鐵鏈囚禁在事先修建的自家地下室,期間對被害人進行恐嚇,多次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

3月19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龍喜和強姦、非法持有槍支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龍喜和犯強姦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龍某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0729.6元。

三、關於性犯罪

安全問題永無小事。在談到防範性侵害之前,我們首先要了解什麼是性犯罪。

性犯罪,是指人在性本能的驅使下或在反社會意識的支配下,為滿足性慾而對異性或同性故意採取的性侵犯他人性的權利,妨害、破壞社會秩序和社會人際關係的性交或非性交性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了性犯罪的相關罪名,包括: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聚眾淫亂罪,組織賣淫罪,組織淫穢表演罪……

同時,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性犯罪的,在已有規定的基礎上從重處罰。

四、“一號檢察建議”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教育部發出首份檢察建議書。這是最高檢認真分析檢察機關辦理的性侵幼兒園兒童、中小學生犯罪案件,針對校園安全管理規定執行不嚴格、教職員工隊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兒童和學生法治教育、預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問題,提出的一份建議。

收到“一號檢察建議”後,教育部高度重視,迅速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預防性侵害學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進一步加強預防性侵安全教育、教職員工隊伍管理、安全管理規定落實、預防性侵協同機制構建、學校安全督導檢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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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更深層次的社會問題

回觀韓國“N號房”一案,除了法律角度,還有人性和道德層面的思考,這就要提到韓國社會乃至全世界或多或少存在的厭女文化。這種病態文化,不僅僅強調貶低女性、物化女性,甚至會引起人們對女性產生厭惡,並且在欺負、凌辱、侵犯女性中收穫快感。

而更恐怖的是,參與“N號房”的26萬人普遍認為自己只是花錢購買了一項服務,並沒有主動去傷害被侵害的女性,所以完全算得上“無辜”。

那些消費了、圍觀了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至今都沒有意識到這所謂的“我只是看了看”“我花錢買了”,是建立在違反法律、侵害他人的基礎上

可是,每一條與性侵犯有關的罪惡產業鏈之所以存在,不僅依賴於主導或直接獲利的賣家,還因為那些被認為“只是正常慾望”的需求,滋養了它去侵害他人而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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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於性教育

看過這些案件報道,我們可以推測,實施性犯罪的人不僅沒有接受到良好的法治教育,更沒有接受到良好的性教育。

【落實一號檢察建議】韓國N號房裡,26萬人圍觀的性犯罪:我們拿什麼保護孩子?

提到“性”,許多人是羞於啟齒的。

孩童時,爸媽會說小朋友都是石頭裡蹦出來的,或者垃圾堆裡撿來的、充話費送的;

中學時,當課本講到人體生殖系統的時候,老師會直接跳過,或者讓學生自習;

長大後,許多人不敢說出自己的真實需求,不好意思談及相關信息,更是在遇到騷擾、侵害等行為時因為感到“羞恥”而無法開口向他人求助……

【落實一號檢察建議】韓國N號房裡,26萬人圍觀的性犯罪:我們拿什麼保護孩子?

中國第一個研究“性”的女社會學家李銀河提到,如果說當代中國人對於經濟、政治、人身安全之類的個人權利已經有了要求,那麼在性的領域,“個人可以擁有哪些權利”卻完全沒有概念。在伸張個人的“性權利”方面,人們還遠遠做不到理直氣壯。

性權利是指人人享有的與性別有關的合法權利。性權利涉及到生理、心理和社會生活中的諸多方面。

法律賦予青少年的受到性教育的權利。孩子最初的性啟蒙教育應該由家庭來完成,子女有權利從家長那裡獲取到相應的性知識,家長對子女有進行性教育的義務。

同時,學校有對青少年進行性健康教育的義務。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這裡說的青春期教育,就包括性教育。

另外,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接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2008年12月1日製定的《中小學健康教育指導綱要》,將“生長髮育與青春期保健”列為五項基本內容之一,並規定從小學1—2年級起,就將“生命孕育和成長基本知識”列入基本內容,

讓學生知道“我從哪裡來”。

每一位性犯罪者必須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每一位性犯罪案件的受害者都應當得到保護。在我們怒斥性犯罪者的惡行的同時,也有必要重視未成年人接受性教育的權利,教會他們懂得如何有效地保護自己。這不僅有利於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從另一個層面來說,也能更好地防患於未然,避免在未來重複出現性犯罪案件導致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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