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覺,你可能已被套路!


不知不覺,你可能已被套路!

一、 諮詢類型

在諮詢中,當事人及其家屬一般諮詢的問題是:涉嫌口罩詐騙、銷售偽劣的口罩、銷售已使用過的口罩、發貨延遲、退款困難等等,這些問題有的涉嫌刑事犯罪,面臨失去人身自由的風險;有的只是民事糾紛,承擔違約責任。

二、 可能觸犯的刑事罪名

1、詐騙罪

當事人諮詢稱,在微信上轉款50萬元給賣口罩的商家之後,在催貨時發現已被對方拉黑,現在音訊全無。在報案後得知,犯罪嫌疑人無經濟收入來源,已將口罩款全部用於個人消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七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之規定,犯罪嫌疑人涉嫌詐騙罪。

2、非法經營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為謀取暴利,利用民眾急於購買口罩的心理,將正常價格購進的口罩,以高於市場數倍甚至數十倍的價格倒賣獲利,依據《若干解釋》第六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之規定,其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

3、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如果當事人銷售偽劣的口罩,依據《若干解釋》第二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之規定,其罪名為銷售偽劣產品罪。

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當事人銷售他人使用後又回收的口罩,且口罩中鑑定含有疫情的病毒,則該售賣行為可能將導致疫情的擴散。根據主觀故意的不同,以及依據《若干解釋》第一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之規定,其行為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 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當事雙方之間不存在前述情形,而是合理價格的正常銷售行為,如果發生一方延遲交貨、質量存在瑕疵、退款困難等情形,則雙方發生的糾紛應為民事糾紛,雙方先友好協商,若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合同或是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在此過程中,筆者提醒各位,在進行銷售過程中,儘量簽訂《買賣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建議保留微信聊天記錄(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時間、價格、數量、質量等通過發文字的形式並經對方確定)、轉款憑證等證據,從而在以後發生糾紛時能夠依法維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