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轉賬不小心轉錯,可否向開戶行主張不當得利返回匯款及損失

裁判要旨:綠創公司在金川支行開設賬戶是金川支行作為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一種金融服務,款項轉入綠創公司在金川支行的賬戶是綠創公司對款項的佔有形式。綠創公司因源霖公司的錯匯行為而佔有款項,獲得了款項的支配權。原審中金川支行提供的貸款還款通用憑證上加蓋了綠創公司的財務專用章,並非金川支行自行扣劃綠創公司賬戶款項。綠創公司提前償還其在金川支行的貸款,金川支行的扣划行為是基於其和綠創公司的借款關係以及綠創公司的提前償還行為。

電子轉賬不小心轉錯,可否向開戶行主張不當得利返回匯款及損失

案例索引:不當得利糾紛一案(2020)最高法民申532號

當事人信息: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甘肅源霖水處理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蘭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張建萍,女,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金昌市綠創環保有限責任公司。

案情經過,源霖公司錯匯到綠創公司在金川支行的賬戶上,源霖公司發現錯匯事實後當天告知,請求進行凍結,然而金川支行在被告知後當天便將款項扣劃。

金川支行的扣划行為無合法基礎,金川支行扣劃,不應包括綠創公司非法取得的款項。金川支行因源霖公司的獲得了意外的利益,源霖公司受有損失,其扣劃的款項是源霖公司錯匯的款項,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其將源霖公司的款項劃為己有無法律依據,金川支行構成不當得利,原判決認定金川支行不承擔返還責任顯失公平。

電子轉賬不小心轉錯,可否向開戶行主張不當得利返回匯款及損失

法院判決:綠創公司在金川支行開設賬戶是金川支行作為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一種金融服務,款項轉入綠創公司在金川支行的賬戶是綠創公司對款項的佔有形式。

綠創公司因源霖公司的錯匯行為而佔有款項,獲得了款項的支配權。

原審中金川支行提供的貸款還款通用憑證上加蓋了綠創公司的財務專用章,並非金川支行自行扣劃綠創公司賬戶款項。

綠創公司提前償還其在金川支行的貸款,金川支行的扣划行為是基於其和綠創公司的借款關係以及綠創公司的提前償還行為,源霖公司申請再審所稱的金川支行無權扣劃款項的理由不能成立,金川支行從綠創公司賬戶扣劃款項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的規定。原判決認定金川支行不承擔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電子轉賬不小心轉錯,可否向開戶行主張不當得利返回匯款及損失

實務經驗:本案例中,對於錯匯款項,同時匯入賬戶被司法凍結或者其他代扣業務,無法追回的情形,往往以不當得利提起民事訴訟。這裡面有個常識就是,轉賬的賬戶名和賬戶在一致的情況下才能轉賬成功,否則會原路返回的。既然能夠轉匯成功,說明對轉入的賬戶是知道的,是同意轉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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