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是借款還是贈與?

夫妻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離婚時到底是借款、贈與還是合資購房?這個問題雖然有相關司法解釋進行界定,但是隨著具體案情不同,仍然經常困擾著法官和律師。下面來看一個具體案例。


案情簡介:


男方和女方2003年結婚,2005年購房,男方的母親呂某代兩人支付了部分購房款,房產登記在小夫妻名下。2019年兩人協議離婚,約定房產歸女方所有,沒有共同債務。


呂某在小夫妻離婚後,將小夫妻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小夫妻共同償還借款32萬元。


呂某的證據有:2005年男方個人向呂某借款32萬元的借條兩張,案外人代呂某支付購房款的銀行記錄等。


原告呂某認為32萬元是借款,被告前兒媳認為是贈與。審判過程中法官也發生分歧。


裁判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是贈與,理由是:


1、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原告借款時並無明確的借貸意思,借條是原告的兒子時候補籤的,證明力比較弱。


3、借條載明的金額沒有原告直接支付款項的證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是借款,理由是:


1、事後補的借條不影響法律效力,事後補借條很常見。


2、原告支付款項的用途是小夫妻用於購房,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小夫妻在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是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3、被告前兒媳主張是贈與,應當就贈與的意思表示進行舉證。


律師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


1、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本案中原告已舉證證明款項用途是小夫妻購房,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小夫妻也認可款項用於購房的事實。


3、債權人已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協議中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4、認定大額財產是贈與關係應當慎重,應當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主張贈與的一方應當就贈與關係舉證。本案中被告無法證明是贈與的意思表示。


5、一方父母為結婚子女出資購房,出發點是兒子兒媳是一家人,不成想一夜之間房子成了前兒媳的,父母畢生的積蓄成為別人的財產,於情於理也不應認定為是贈與。


法院判決結果,借貸關係成立,兩被告應共同償還原告32萬元借款。

夫妻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是借款還是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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