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中國法律及價值觀的視角下,對韓國“N號房”事件的評析


基於中國法律及價值觀的視角下,對韓國“N號房”事件的評析

近期,韓國爆發的“N號房”事件引爆了全世界的輿論,再次刷新了人們的認知,將人性的醜惡暴露無遺,並且推向了極致,讓所有有良知的人們無不感到無比的憤慨。

所謂的“N號房”,大致可以理解為聊天群組,每一個聊天群組就是一個“房”,每一個“房”都會有“房主”。“N號房”在2018年最初由一名網名為“godgod”的人創建,後來先後由“Watch man”和“博士”負責管理。一開始,“N號房”只是分享違法色情內容。但隨著時間的推移,“N號房”的房主開始通過詐騙、威脅的方式,控制未成年少女,要求她們拍攝淫穢照片和視頻,並在房中分享,最終竟然演變到現場直播性侵未成年少女。

基於中國法律及價值觀的視角下,對韓國“N號房”事件的評析

縱觀整個“N號房”事件,我們可以看到,無論從罪行的樣態、惡劣程度、影響範圍以及參與人數之眾,均是歷史所罕見的。無論在哪個國家,涉案人員所犯的都是重罪。下文將基於中國現行法律,對本案中可能涉及的犯罪及其他問題進行分析,並且探究事件背後的深層原因。

一、法律問題

(一)可能涉及的犯罪

1、傳播淫穢物品罪

我國《刑法》對於“淫穢物品”的認定標準是,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因此,“N號房”房主在房間內分享違法的色情淫穢照片及視頻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傳播淫穢物品,而構成本罪並不需要具有牟利目的,只要主觀上想傳播淫穢物品,客觀上實施了傳播的行為即可。

根據我國《刑法》第364條的規定,可以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與傳播淫穢物品罪不同的是,構成本罪要具有牟利目的,而根據新聞報道,房主會在1號房發佈預告,想看完整內容就要付費進入2號房,在2號房發佈預告,想看完整內容就要付費進入3號房…,以此類推,想繼續,就必須支付25萬-150萬韓元(約8300人民幣)。

據此可以認定,收費與傳播之間互為因果關係:只有繳費之後才能觀看淫穢內容,為了觀看更為淫穢的內容就必須交更多的錢。房主就是為了獲取非法收入才發佈淫穢內容的,因此具有並且實現了牟利目的,根據我國《刑法》第363條的規定,構成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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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強制猥褻、侮辱罪

房主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被害人的個人信息後,冒充警察對被害人實施恐嚇,稱對方在“散佈淫穢信息”,或是以隱私信息作為要挾手段,強迫被害人全身赤裸、學狗叫、吃排洩物乃至自慰,侵犯了被害人的性尊嚴和性羞恥心

,符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的行為特徵,根據《刑法》第237條的規定,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被害人是兒童的話,還要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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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強姦罪

根據新聞報道,曾經有一箇中學生模樣的女孩子被關在房間裡,之後女孩被一個陌生男子強暴,整個過程被全程直播。這種行為即便是沒有法律專業知識都知道是強姦行為,

需要分析的是本案中是否適用“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的加重量刑情節,即公共場所是否包括網絡空間,對這個問題,理論上是有爭議的

傳統的公共場所指的是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於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例如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等有形和物理意義上的場所。但隨著科技的發展,信息化的日益普及,許多犯罪活動都從現實空間轉向了網絡。因此,在此背景下,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公共場合”如何界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強姦罪之所以要把在公共場合當眾強姦作為加重量刑情節,一方面是這種行為讓獸行暴露在大庭廣眾之下,對被害人造成二次且更大的傷害;另一方面,加重處罰能夠對潛在的性犯罪罪犯起到震懾作用,客觀上起到阻止此類犯罪的發生。從這個角度來說,將網絡空間視作是公共場所具有合理性

因此,本案應當適用“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的加重量刑情節。

5、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N號房”房主通過建立房間,通過傳播淫穢照片和視頻、在線直播強姦犯罪來牟利,符合我國《刑法》第287條之一所規定的,“通過建立通訊群組、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構成要件。與此同時,“N號房”的會員達到26萬之眾,違法所得非常高,完全達到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應當從重處罰。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特殊之處在於,該罪往往是實施其他犯罪的手段,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的目的是為了實施其他犯罪,所以根據罪數規則,在同時觸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其他犯罪時,應當按照量刑更重的犯罪定罪。

本案中,應當比較傳播淫穢物品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等犯罪與本罪的量刑,一般來說,別的犯罪量刑會更重,所以應以別的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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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間接正犯、共同犯罪以及因果關係等問題

1、房主並沒有親自對被害人實施猥褻、侮辱行為,實行者是被害人,但為什麼房主還是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呢?這是因為被害人是出於被脅迫實施這些行為的,並非是出於內心的真實意思,所以不能認定被害人有被害人承諾的意思表示。房主是以要挾為手段,對被害人實施了控制,使得被害人喪失了自主意識,通過被害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達到犯罪目的,所以房主構成了強制猥褻、侮辱罪的間接正犯

2、本案中,強姦的犯罪行為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基於共同實施強姦行為的意思聯絡,房主與強姦行為的直接實施者通過前期策劃、進行犯罪準備進而實施強姦行為,即便是房主沒有親自實施犯罪行為,根據“一人既遂,全部責任”的原則,房主也成立強姦罪的既遂

此外,會員在房間內的慫恿、教唆、起鬨行為也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如果房主本沒有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的主觀意願,在會員的教唆之下產生了犯意並且實施了犯罪行為,那麼

會員就會構成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如果房主本來就有犯意,而會員的慫恿、起鬨行為客觀上促進了房主實施犯罪行為,那麼會員就構成共同犯罪的幫助犯

3、據新聞報道,有被害人因為被強姦之後,不堪承受屈辱而自殺,那麼這就帶來一個問題,房主是否應該對被害人的自殺行為負責

一般來說,自殺屬於被害人自陷風險,犯罪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犯罪嫌疑人不應當對此負責。但這不是絕對的,如果某種犯罪行為會大概率導致死亡的結果,那麼因果關係就不會中斷。

本案中,被害人因為被眾目睽睽之下被當眾強姦,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在此種情況下,自殺身亡並非是異常事件,死亡與強姦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應當歸結於強奸行為,所以房主應當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責任,適用強姦罪的加重量刑情節

二、法律之外的其他問題

1、公開房主趙周斌的面貌和個人信息是否恰當?

“N號房”事件爆發之後,韓國有逾300萬人向青瓦臺請願,要求公佈房主的個人信息。首爾地方警察廳經過權衡,決定向社會公開趙周斌的個人信息和身份證照片。對於此舉,筆者認為不妥。

司法活動具有存在的獨立性和獨立價值,不應受到立法和行政機關的干涉,同樣也不應該被民意所裹挾。在奉行“無罪推定”的今天,在沒有經過法院審理並且定罪的情況下,都不能主觀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貿然地遵從民眾的意願公佈嫌犯的信息會對司法公正造成負面的影響,會讓司法機關有先入為主的印象,從而對司法活動造成干擾。

法官會不會在審理時就會有所顧忌?會不會更多的從民意,而非法律來對本案進行審理?如果判輕了,不符合民意,法院是不是要推倒重來?如果司法堅守自己的價值,那麼就形成民意判決的情形,這與司法獨立的原則是相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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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惡性案件背後社會成因

刑罰雖然有教育、震懾和預防的作用,但更多的是事後懲處。刑法無法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想要更好地解決犯罪的問題,尤其是青少年犯罪,要把關口前移

本案中,最令人震驚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大多為高中生。青少年之所以實施如此的暴行,筆者認為與韓國的社會氛圍有很大的關係。眾所周知,韓國最為出名的就是整容、化妝品以及情色電影。在這樣的文化氛圍之下,如果沒有正確的引導,正值青春期的青少年很容易走上歧途,隱藏在內心深處的原始慾望就會超過理性,實施性犯罪行為。想要杜絕此類犯罪的發生,必須從根源上進行改變,開展淨網活動,嚴厲打擊針對青少年的色情犯罪,加強對青少年的正確教育。

《烏合之眾》的作者勒龐曾經睿智的指出,無論個人在生活方式、職業、性格或智力等方面有何巨大的差異,當這些人組成一個群體時,他們的個體差異就會消失,取而代之以一種具有群體性特徵的集體心理。當個體在觀看“N號房”的暴行時,絕大部分人都會產生強烈的不適感和排斥感,而當26萬人一起觀看時,這種抗拒感就會消失,相反會陷入集體無意志的狂歡。

基於中國法律及價值觀的視角下,對韓國“N號房”事件的評析

從這個角度來說,筆者贊成將26萬會員的信息對外公開。如果這些會員並未涉及上文中的犯罪行為,那麼法律是無法對他們進行處罰的。但這並不表示不能對他們從道德層面進行懲罰。通過公開,使得這些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從而反過來促使社會公眾加強自身的道德修養,來達到自我約束的目的。

況且,從新聞報道來看,會員中不乏警察、檢察官、高層人士、明星、老師等所謂的社會精英人士,可見具有良好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並不等同於具有良好的素質。這類人往往更為在意自己的社會形象,社會公眾對他們也有更高的期待,將他們醜惡的一面公之於眾更能起到震懾和警示教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阻止此類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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