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捉姦致 “隔壁老王” 墜樓身亡,被索賠86萬,此案如何判?

【案例】李某通過男人的“第六感”發現妻子存在出軌的行為。於是這天凌晨跟蹤妻子到了酒店。李某並沒有衝動而自己前去捉姦,而是叫四名朋友一起捉姦。憤怒的李某與朋友們輪流用腳踢門,將房門踢開並衝進房間,發現沒有情人,只有自己的妻子。原來是情夫企圖從飄窗逃走,卻不慎發生了意外。事後,情夫家屬要求李某以及朋友、酒店賠償86萬元。最後,法院僅判決酒店賠償4萬餘元。(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男子捉姦致 “隔壁老王” 墜樓身亡,被索賠86萬,此案如何判?

以案說法:

一、“丈夫上門捉姦,導致情夫情急之下不慎墜樓身亡”的情況,到底是否能夠構成刑事案件?是否屬於(過失/故意)殺人罪的範圍?

很顯然是不屬於刑事案件。原因在哪?1、李某與朋友捉姦的行為中,雖然輪流用腳踢門,但是這些行為並沒有對情夫的生命造成實質性的威脅。2、情夫對自己的跳窗行為是自主的選擇,而且其本身對於跳樓可能造成傷亡是有預見性的,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3、情夫的偷情行為,本身是法律和道德所禁止的,其偷情的行為應該知道有被譴責的風險,能夠預見可能被捉姦。4、捉姦行為和情夫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本案是屬於非刑事案件,更不需要考慮構成何種罪。沒有法益侵害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當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二、情夫家屬要求“捉姦人”以及酒店賠償是否存在法律依據?能否獲得賠償?

如果說本案要求賠償,其依據一定是侵權損害賠償。能否認定為侵權,直接決定是否獲得賠償。前面說了情夫的跳樓行為是自主選擇的,並不是因為捉姦人的踢門或者衝擊房間造成,爬窗跳樓是意外造成的,當然捉姦人就沒有侵權行為,也不存在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但是最終為何酒店劃分責任後賠償4萬餘元?因情夫是屬於酒店的住戶,酒店是對住戶存在基本的安全責任的,酒店窗戶沒有任何的防護的措施,導致情夫意外墜樓,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結語:提醒所有的成人們,一定要遵紀守法,否則——出軌有危險,捉姦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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