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和城市徵地拆遷 房屋補償標準是如何認定的?

農村和城市徵地拆遷 房屋補償標準是如何認定的?

隨著城市化的不斷髮展,徵地拆遷在全國範圍內如火如荼的進行著。那麼在拆遷的過程中,與普通老百姓息息相關的就是補償標準的認定。我國法律對於補償標準都有哪些規定呢?

首先,對於被拆遷方的房屋要做一個價值評估。因為實務中,評估機構通常由拆遷方也就是行政機關指定,不少拆遷戶會擔憂房屋評估價格太低,損害自己的利益。我們首先整理出評估過程應注意的一些問題,供給大家參考。


農村和城市徵地拆遷 房屋補償標準是如何認定的?

一、評估機構的選定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徵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由此可知,評估機構的選定,是由徵收方與被徵收方協商的前提下選定的。對於那些徵收方單獨指定的評估機構,要敢於提出質疑,拒絕其對房屋進行評估。


農村和城市徵地拆遷 房屋補償標準是如何認定的?


二、評估結果異議的處理

如果對房屋進行評估後,覺得評估結果過低,被徵收方有權利申請重新評估,並提出鑑定申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惠誠拆遷維權團隊提示您,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行政複議以及行政訴訟都有時間限制,因此,對評估或者補償結果不滿意,不能消極等待,要及時通過法定程序啟動維權工作,否則一旦錯過時間,很可能會導致權利滅失,進而影響補償利益的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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