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早服 的文章 關鍵字: 用工 派遣 第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