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月”VS“20年”,看普執團隊如何發揮快執功效


“1個月”VS“20年”,看普執團隊如何發揮快執功效


等待房屋交付,訴訟前他等了20年未果;執行後1個月便成現實。

當事人杜某某和劉某某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某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協議,交付房屋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案件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審理後宣判,判決劉某某自判決生效後30日內將涉案房屋交付給杜某民,並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判決生效後,因劉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杜某某向蕭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申請執行,案件立案後由本院執行局普執團隊周成成法官辦理。他拿到案件之後對案情做了全面瞭解,因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於2000年簽訂,房屋所有權證雖一直由申請人持有,但被執行人卻遲遲未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直至2017年申請人得知被執行人將原房產權證重新補辦新證才訴至法院,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協議,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因案涉20年的房屋買賣協議,為促成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周法官團隊多次赴雙方當事人家中進行調解,另因劉某某、杜某某年齡太大,溝通存在障礙,周法官與執行事務團隊歐隊長兵分兩路,分頭通過雙方當事人子女與當事人進行溝通,最終被執行人願意將房屋交付並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該執行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用時1個月,普執團隊充分發揮了快執功效!

採編:蕭縣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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