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登記鬧“離婚” 索還彩禮上公堂 @曲陽法院

先讓我們看一則案例

李某與張某經媒人介紹相識,於2017年10月舉行婚禮,共同生活至2019年2月,其間雙方一直未進行結婚登記。李某稱,婚禮前曾經媒人之手送給張某彩禮17餘萬元、“三金”1萬元。現李某起訴張某至法院,要求張某返還彩禮及“三金”13萬元。

法院在調解中指出,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至今未領取結婚證,現雙方因家務瑣事導致無法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時間短,都應承擔一定過錯責任。李某要求張某返還彩禮的訴請,合法有據,應予支持。鑑於張某隻收到彩禮、“三金”共13.8 萬元,且在與李某同居期間曾作流產手術,對身體健康產生嚴重影響,李某對此應該需給予精神撫慰。經綜合考慮,法院認為張某以返還李某彩禮款8 萬元為宜。最終,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接受了法院提出的調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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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同時,《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 號) 明確,《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該案中,李某與張某雖然舉行了婚禮,但因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故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張某應該返還李某給予的彩禮。但是,李某與張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卻在一年多時間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張某在與李某同居期間曾作流產手術,對身體健康產生嚴重影響。對此,參考《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 號)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他們同居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是否懷孕生子、過錯責任,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經濟狀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法院提出了張某以返還李某彩禮款8 萬元為宜的調解意見。最終該意見也得到了李某與張某的認可,這一“ 離婚”案件至此也圓滿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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