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公司“小米”及“MI”商標認定馳名商標,判決獲賠1500萬


小米公司“小米”及“MI”商標認定馳名商標,判決獲賠1500萬

案情概要:

2020年3月,深圳市中院對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公司”)訴覃清蘭、深圳市雲米生活電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小米電器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兩案做出判決。法院判決三被告全面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小米公司經濟損失1500萬及合理支出33萬餘元,並由被告方承擔全部訴訟費。


鑑於兩案僅有涉案侵權產品不同,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合併審理,併合並考慮案件事實做出判決。該判決主要內容摘要如下:

1、關於馳名商標認定

第8228211號“小米”註冊商標在被告覃清蘭申請“小米”商標的2013年12月12日之前,第8911270號

小米公司“小米”及“MI”商標認定馳名商標,判決獲賠1500萬

圖形商標在2017年4月2日之前均屬於馳名商標。


(1)被告方在生產銷售抽菸機、燃氣灶產品,在其產品等處以及在招商加盟和展會宣傳等活動中使用“小米”、“MI”標識的行為侵犯小米公司第8228211號“小米”和第8911270號“MI”圖形商標專用權。

(2)被告佛山小米電器公司註冊、使用xiaomicw.com域名同時侵犯了小米公司:

第8228211號“小米”(第9類)、第8911270號“MI”圖形(第9類)、第8911272號“XIAOMI”商標(第9類)、第8298568號“小米”商標(第35類)、第10272735號“XIAOMI”(第35類)商標專用權。


3、關於不正當競爭定性

(1)被告佛山小米電器公司註冊、使用其企業名稱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2)佛山小米電器公司在網站及宣傳手冊中使用諸如“小米,13億國人都熟悉的品牌”、“攜手小米、複製成功”、“找到有風口的地方,做一頭會借力的豬”的宣傳語構成不正當競爭


4、關於責任承擔——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被告覃清蘭、被告雲米生活公司、被告佛山小米電器公司構成商標共同侵權關係,並且,被告佛山小米電器公司所使用企業名稱、所註冊、使用www.xiaomicw.com域名以及其利用網站、“小米廚衛”微信公眾號所作營銷、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均是圍繞使用侵權商標的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因此,無論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三被告均構成共同侵權。

5、關於賠償額

考慮到被告的宣傳獲利不能等同於實際獲利,且懲罰性賠償是在侵權人獲利查清的基礎上方可適用。故法院對本案適用法定賠償。

法院確定賠償額時,考慮到小米公司所舉證的如下因素:

(1)原告商標、品牌(字號)知名度高、影響力大;

(2)三被告相互配合共同實施了多種侵權行為,既包括商標侵權也包括不正當競爭。既包括擅自使用小米和MI圖形商標,也包括註冊使用xiaomicw.com域名;不正當競爭既包括將“小米”註冊商標、字號作為企業名稱註冊使用,也包括虛假宣傳行為。

(3)三被告侵權的惡意非常明顯,包括覃清蘭自2011年至2019年圍繞原告商標的大肆惡意搶注,且即便在相關商標被裁定無效後,仍繼續許可他人使用,並對裁決提出行政訴訟、上訴,包括對本案提出管轄權異議並上訴,故意拖延訴訟;

(4)三被告採用了網上大肆宣傳,加盟連鎖經營的侵權模式,致使侵權範圍廣,影響大,獲利多,後果及影響均極為嚴重。自2017年,原告5次實地、網上購得被控侵權產品;

(5)三被告起訴後仍然大規模、持續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直至2020年1月開庭,被告仍未全面停止所有侵權行為;

(6)原告維權費用較多。


綜上,深圳中院判決三被告因商標侵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每案判賠500萬元),三被告因不正當競爭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同時,三被告還應承擔原告維權支出費用共計303990元。

短評:本案中,萬慧達代理小米公司,通過認定小米公司第9類手機商品上“小米”文字

小米公司“小米”及“MI”商標認定馳名商標,判決獲賠1500萬

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既實現了跨類保護,又達到了對被告方註冊商標的禁用效果。


被告覃清蘭圍繞小米公司的“小米”、

小米公司“小米”及“MI”商標認定馳名商標,判決獲賠1500萬

以及“紅米”商標大肆的在其他類別上惡意申請註冊相同或近似商標。雖然,小米公司一直堅決的對其申請註冊行為通過商標異議、無效以及後續行政訴訟的程序持續維權,但是覃清蘭也通過各種行政司法程序拖延訴訟。與此同時,覃清蘭將“小米”註冊商標許可給深圳雲米公司及佛山小米公司。因此,被告方曾抗辯是基於許可合法使用“小米”商標。但事實上,被告方不僅全面抄襲摹仿小米公司的產品,包括生產、銷售使用了“小米”和/或

小米公司“小米”及“MI”商標認定馳名商標,判決獲賠1500萬

標識的侵權產品,還通過註冊、使用與小米公司“小米”文字商標和“XIAOMI”拼音商標近似的域名xiaomicw.com,申請與小米公司高度近似的企業名稱,通過該域名、使用企業名稱、微信公眾號,進行招商加盟活動,在招商和宣傳中又使用諸如“小米,13億國人都熟悉的品牌”等引人誤解的宣傳語,可謂全方位搭乘小米公司的品牌和企業商譽的便車。被告方的侵權行為在本案小米公司起訴後,乃至深圳中院對其做出訴中行為禁令後,仍未停止,持續至2019年新《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之後。


鑑於此,深圳中院綜合考慮到被告方共同侵權故意、全方位的複製、抄襲、摹仿的惡意因素,兼顧小米公司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小米公司商號的美譽度,按照新的《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法定賠償額的最高額頂格判決被告方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深圳中院根據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小米公司積極舉證,並能證明因果關係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和國圖檢索費等)全部支持,並判決被告方承擔全部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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