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死刑犯為何不立馬執行,而是要等10多年?可能和你想的不一樣

“蓋洛普民意測驗”是美國民意調查機構,這項特別的民意調查往往都是新聞記者用來調查社會輿論,在死刑的廢和存當中,就採用了這種“蓋洛普民意測驗”,在調查下,將近有60%多的人支持把犯有謀殺罪的人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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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美國各州有高度的自治權,各有各的憲法,哪怕是死刑,各個州執行方案都不一樣,甚至一些跨州作案,都需要跟當地警方打一聲招呼,但是近些年來美國執行死刑越來越少,甚至“死刑緩期”長達10年、20年。

在美國的歷史上也存在過廢除死刑,1972年美國最高法院因為死刑構成“殘酷和異常的懲罰”違法了憲法,就暫停死刑,但面對居高不下的謀殺,最高法院又在1976年恢復了死刑。

在恢復死刑的同時,同樣也頒佈了死緩,美國死緩的前身是起源英國是十五世紀“恩賜牧師”和“具結保釋”,這是指神職人員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免除受審,最早的死緩是1870年波士頓頒佈了《緩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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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年,美國在布魯塞爾國際刑法會議上,通過決議,將緩刑作為適用一切犯罪的刑罰制度予以推廣,但是美國的死緩跟我國不太一樣,我國是死緩兩年,改為無期,美國死緩滿了以後會執行死刑。

但是美國很少會執行死刑,德克薩斯州謀殺罪死囚巴倫坦,在2009年就應該執行死刑,但被告知繼續死緩,在2011年,又一次增加刑期,2012年第三次執行死緩,佛羅里達州死囚奧爾沃德是美國關押最久的死囚,從1974年以來就在等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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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華爾街金融詐騙犯伯納德·麥道夫被聯邦法庭判處150年的監禁,他到死都出不了監獄又或是美國陸軍少校尼達爾·馬立克·哈桑開槍打死13人,也沒有執行死刑,雖然說美國聯邦保持死刑,但各大州都相繼廢除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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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墨西哥州就廢除了死刑,2011年伊利諾伊州議會也通過了廢除死刑,只要犯人不觸犯聯邦法,在這些州來說是不存在死刑的,至於美國的死緩為什麼會這麼長呢?

這也是因為美國51個州在修改死刑法律時,一些州,對判決死刑的被告審判要分為兩個階段進行,首先陪審團判決有罪,接下來在進入量刑階段,量刑階段非常麻煩,不僅要考慮犯罪,還要考慮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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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官、陪審團、律師會不斷的在量刑加重或者減緩的情況不斷討論,甚至就連美國總統有時候也會簽發一些延長刑期的文件,總之死刑是非常麻煩的,從近年來的執行情況來看,美國死囚平均死緩期在14.8年。

如此久的死緩對受害者家屬是一種煎熬,對犯人同樣也是一種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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