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重疾險新定義之徵求意見稿,來了!

就在剛剛,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保協”)官網發佈了一則重磅消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就《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向行業徵求意見並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終於,重疾險新定義之徵求意見稿,來了!


一、重疾定義修訂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2007年,保險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發佈現行規範。

隨著醫學臨床診斷標準和醫療技術的不斷髮展和革新,現行規範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滿足當前行業發展和消費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訂和完善。

二、重疾定義修訂的原則是什麼?

此次重疾定義修訂以“科學規範、符合實際、適度前瞻”為總體原則。

三、重疾定義修訂的進展如何?

重疾定義修訂主要開展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進行科學測算,夯實重疾定義修訂數據基礎。運用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結合人工驗證審核,對行業約2900款重疾產品、超過3億條相關承保理賠數據進行了多維度精細化測算分析,對保險事故原因、病種分型、惡性腫瘤分期等進行了分類統計,並參考《中國衛生健康統計年鑑》等權威數據源,建立了保險業首個重大疾病評估模型,對疾病的“重大”程度進行科學量化分析。

二是開展國際比較,廣泛借鑑國際保險市場經驗。

三是加強內外部協作,完成業內和醫學專家論證評審。

四、目前,重疾定義修訂的成果如何?

截至目前,本次重疾定義修訂的成果包括:

一是優化分類,建立重大疾病分級體系。首次引入輕度疾病定義,將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後遺症3種核心疾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重度疾病和輕度疾病兩級。

通過科學分級,一方面充分適應了醫學診療技術發展,將部分過去屬於重症疾病,但目前診療費用較低、預後良好的疾病明確為輕症疾病,使賠付標準更加科學合理;另一方面,也適應重大疾病保險市場發展實際,對目前市場較為普遍的輕症疾病制定明確的行業標準,規範市場行為。

二是增加病種數量,適度擴展保障範圍。基於重大疾病評估模型,量化評估重大程度,並結合定義規範性和可操作性,將原有25種重疾定義完善擴展為28種重度疾病和3種輕度疾病,並適度擴展保障範圍。

三是擴展疾病定義範圍,優化定義內涵。根據最新醫學進展,擴展對重大器官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4種疾病的保障範圍,完善優化了嚴重慢性腎臟病等疾病定義。

五、此次重疾定義修訂對消費者來講有哪些影響?

一是保障範圍進一步擴展。在原有重疾定義範圍的基礎上,新增了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嚴重克羅恩病、嚴重潰瘍性結腸炎3種重度疾病;

同時,對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後遺症3種核心重疾病種進行科學分級,新增了對應的3種輕度疾病的定義,擴展了保障範圍;

二是賠付條件更為合理。根據最新醫學實踐,放寬了部分定義條目賠付條件,如對“心臟瓣膜手術”,取消了原定義規定的必須“實施了開胸”這一限定條件,代之以“實施切開心臟”,切實提升了消費者的保障權益;

三是引用標準更加客觀權威。儘可能採用可以量化的客觀標準或公認標準、減少主觀判斷,使重大疾病的認定更清晰、透明;如對惡性腫瘤分級,現行規範僅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WHO)《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的惡性腫瘤類別,本次在原定義基礎上,引入了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的腫瘤形態學標準,使定義更加準確規範,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可能出現的理賠爭議和理解歧義

四是描述更加規範統一。如在人體損傷標準相關內容上,對現行規範中“肢體機能完全喪失”的表述,修改為使用行業標準《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中“肌力”的相關表述,描述更權威,更統一。


六、之前網傳重疾定義要將甲狀腺癌剔除,修訂稿如何考慮?

此次修訂沒有剔除甲狀腺癌,而是將它根據疾病嚴重程度進行了分級,並按照輕重程度進行分級賠付。

根據最新醫學實踐,科學劃分疾病等級,合理區分重度疾病與輕度疾病,使賠付更加精準合理,

如對惡性腫瘤,引入了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惡性腫瘤形態學標準ICD-O-3,並根據美國癌症聯合會(AJCC)最新版TNM分期系統,以及國家衛健委下發的惡性腫瘤診療規範,結合疾病生存率、醫療費用等測算分析研究,將惡性腫瘤按照嚴重和輕度進行了分級。

在現行規範中屬於除外責任不予賠付的部分早期惡性腫瘤,也是依據上述分級原則,納入了規範修訂版輕度惡性腫瘤,如包括黑色素細胞瘤以外的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的皮膚癌、TNM分期為T1N0M0的前列腺癌等疾病。從這一角度來說,對消費者的保障更加全面了。

七、此次徵求意見的工作安排是什麼?下一步還將做哪些相關工作?

本次徵求意見工作分兩步走,一是先行對保險業內進行意見徵求,並根據反饋意見進行完善;二是在完成行業意見徵求後,將聯合相關機構,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除了答記者問,還非常公開透明地兩大文件

  • 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
  • 《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修訂內容對比表


1、前六種重疾的定義均發生了變化

惡性腫瘤——>嚴重惡性腫瘤

急性心肌梗塞——>較重急性心肌梗死

腦中風後遺症——>嚴重腦中風後遺症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嚴重慢性腎臟病

舉個例子,癌症的前後變化:

終於,重疾險新定義之徵求意見稿,來了!


原位癌一如既往被除外,然後還加入了大家最關心的甲狀腺癌,也就是上面畫紅槓槓的第二點。

2、新增了3種輕症疾病

大家知道,輕症疾病一直沒有統一規範,所以某些公司習慣在這上面做文章(不點名了,你知我知大家知即可)。

這次新增了三個輕症疾病的統一定義,

它們是:輕度惡性腫瘤、 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3.老版雖然把輕度惡性腫瘤加入到輕症保障範圍,但新版本取消了原位癌保障

因為原位癌只要發現得早,治療費用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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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版只約定了25種重大疾病的定義,新版不但約定了重疾和輕症的定義,還要求輕症賠付比例不能高於保額的20%。

現在市場上的重疾險產品,對於輕症賠付比例都不一樣。有的產品是20%,有的則是30%,甚至有的高達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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