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巴企業合資合作糾紛,合同,是商業交易中的唯一對標標準


看中巴企業合資合作糾紛,合同,是商業交易中的唯一對標標準

疫情之下,外貿行業一片哀嚎。在生命健康都難以保障的情況下,更何談賺錢?這讓我更加擔心外貿行業可能大面積形成法律爭端。國際貿易,俗稱的外貿,因為時間經歷長,地域跨度大,涉及環節、人員、機構眾多,跨越了不同的法律規則和人文價值,相比國內貿易,不確定性特別大,很容易發生變化,一旦發生與預期不符的變化,出現利益差異,雙方就容易形成紛爭。這就會形成法律糾紛。

看中巴企業合資合作糾紛,合同,是商業交易中的唯一對標標準

去年年末,出現疫情之前,我作為國家“一帶一路”商事調解中心仲裁員,主持了一箇中國企業和巴基斯坦國(以下簡稱巴國)企業之間合資合作糾紛的調解案件。中國企業和巴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非常重視,都親自到庭。我前後組織他們進行了三輪調解。基本情況是:

看中巴企業合資合作糾紛,合同,是商業交易中的唯一對標標準


看中巴企業合資合作糾紛,合同,是商業交易中的唯一對標標準


中國企業以設備出資,持股51%,巴國企業以現金出資,持股49%,在巴國建立一個合資企業生產汽車零部件。中國企業負責生產、技術、研發。巴國企業負責運營、管理、銷售。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雙方通過複雜的中國出關、跨國運輸、巴國入關的程序,將設備運到了巴基斯坦,雙方開始合作。但是,產品生產出來的報廢率高,市場未打開,雙方均不願意繼續提供現金流,合資企業陷入困境。

主要問題和雙方的主要觀點如下表:

看中巴企業合資合作糾紛,合同,是商業交易中的唯一對標標準

針對上述問題,雙方各執一詞,各不讓步。仔細聽下來,雙方各自似乎也有一定的理由,與簡單粗暴的違約還是有所不同。我反覆溝通之後,中國企業願意調解,我認為中國企業已經做出最大的讓步:中國企業願意退出合作,讓巴國企業得到設備,如果將來合資企業盈利,巴國企業再給與中國企業合理的設備款回報。如果沒有盈利,中國企業就自認設備虧損,不再主張權利。基本上,中國企業就是認虧走人。

這樣的條件,巴國企業應該可以接受了吧?

不,我們都理解錯了!

巴國負責人是個近70的老年人,他卻很堅持的認為,自己沒錯,中國企業沒有提供好設備,沒有完成既定任務,就是做錯了,必須要中國企業道歉後,才能涉及到任何的合作條件談判。

站在中立第三方的角度看,談論是對是錯,首先需要有清晰明確的標準。而針對上述的幾個問題,在雙方此前的合同中並無明確的約定。因此要求認定中國企業做錯了,進行單方道歉,這種理解,和商業慣例不符,和合同約定不符。事實上也是如此。中國企業斷然拒絕。

調解無法成功,法庭將不得不做出判決。因為是中巴合資企業,企業在巴基斯坦,即使依據中國法做出生效判決,也涉及到萬里之外如何執行,執行成本,成本墊付等非常具體的問題。判決,在商業活動中,往往不是最快捷有效的解決問題的方式。

結合這個案例,我們倒推分析,任何的合作雙方,在建立合作之初,都像是熱戀的情人,激情,炙熱,情人眼裡出西施,看到哪哪都是美。這個時候,有兩種價值取向,第一種:因為是熱戀期,大家感覺都是好的,合作條件都不是問題,合同都可以不籤,要籤也就是短短几行字,不忍心破壞了和諧愉悅的局面。第二種,藉著熱戀期,詳細談談合作條件,模擬下商業流程,預想一下有沒有問題,預設出解決方案,並且進入書面合同。

看中巴企業合資合作糾紛,合同,是商業交易中的唯一對標標準

楊蕤律師強烈建議按照第二種思路推進工作。“昨天小甜甜,今日牛夫人”的故事不斷翻版,大部分的案例發生,都和當初諱疾忌醫,不願意深談合作條件,不願意簽訂完備的合同有關。合同是商業交易細節的載體,法律是在戰略、市場、運營、財務之後的守門員,只有在前面的隊伍盡心盡責,分解分化該部分風險之後,法律才有守住底線的前提條件,才能以合同形式,集合各個板塊的智慧,綜合全面控制商業風險。合同的簽訂,表面上看是個碼字的過程,其實質是對於商業綜合決斷的綜合體現,一份優秀的合同,不僅僅是將交易條件有效的記入載體,不僅僅是做好了法律的分析和判斷,而且,還是綜合了戰略、市場、運營、財務板塊的綜合呈現。因此,合同,不容忽視。

同時,商業交易中,有國別差異、法律體制差異、企業文化差異、老闆個人價值觀差異、企業員工個人對事物理解的差異,等等,這些差異,如何去找到對標標準?唯有合同,最詳細周密的合同,才是最終可用於消除各方差異、統一各方價值觀的唯一有效的工具。

合同,必須得到最大的重視。

建議大家有空看看我的專欄——商業交易合同風險,成交20講。相信大家有了較為系統的交易風險和合同保障的意識後,會有更好的商業發展,大展宏圖!


大家如果覺得本文有益,歡迎點贊和轉發。如有相關的案例和故事,也歡迎留言與我分享哦!

看中巴企業合資合作糾紛,合同,是商業交易中的唯一對標標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