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你身後 連環殺人犯不會遠離現場

在很多系列殺人案中,兇手和受害人扮演著一種“狼和羊”的關係,兇手之前根本就不認識這隻羊,但是這隻羊身上散發出的氣味對他具有極致的誘惑力,這種“嗅覺”引導他們為自己做出一個最佳的選擇。

選擇、跟蹤、接近、襲擊(抓捕)······

每一個連環殺手都有他們特別的方式和風格處理受害者,除了受害人的選擇以外,這裡還涉及到“狩獵時機”的選擇問題,在什麼樣的地方實施殺戮對他們來說意義非凡,而這也是我們今天要研究的重點。

客觀來說我們每一個在屏幕前看著這篇文章的人都可能被人殺害,都可能變成連環殺手看中的獵物,但這種幾率是非常低,低到和被雷劈死一樣,但被雷劈死的人也不全是因為運氣不好,比如那些雷雨天氣在大樹下避雨的人,他們被雷劈死的概率相對一般人就要大很多,同樣的,在我們這些潛在的獵物當中,也有一些危險係數更高的群體,他們就像在潛伏滿的鱷魚的河邊喝著水的鹿一樣,具有明顯的被害風險。

1989年,FBI的數據分析員科波爾(Keppel)列出了六種常見的連環殺手攻擊模式:

1·深夜獨自一人在家中睡覺的女人

2·在想盡辦法四處找工作的人

3·居住於安保環境不佳的旅店住客

4·於深夜四處拉客的性服務者

5·隨意搭便車

6·大學校園

這幾種模式是基於很多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系列殺人案提出的,其中很多都帶有明顯的環境區分度,而環境又和受害人職業密不可分,比如:

1990年到2005年之間,賓夕法尼亞州賣淫女遇害的危險係數被FBI評估為0.82,這個數據可以理解為一般女公民遇害可能性的六十到一百二十倍,而這一評估的來源是根據這時前之前死掉的那些妓女提供的,她們的案件資料告訴警方兇手“大多都是嫖客”,“多數都是在車裡被殺的”。

由此可見,犯罪地點的選擇是連環殺手決策的一個重要部分,這直接影響到他自身的風險評估,甚至直接成為他是否動手的準則之一。

Joel Rifkin,一個在紐約殺害(主要是勒殺)了近20名妓女的連環殺手,他喜歡開著車在晚上的曼哈頓下城轉圈,尋找自己的獵物,他的受害人一般要滿足幾個條件:

——是妓女(可以滿足其代償的快感,性幻想動力)

——對他在性交易過程中的性暴力行為有明顯不滿,甚至反抗、想要逃跑

——必須在車裡


Rifkin手中唯一活下來的一個妓女,就是因為沒有上車,而是提出在就近旅店進行性交易而倖免於難。

這個案例很好的體現了環境對於連環殺手選擇的影響,車的本質和旅店房間一樣,一個封閉的空間,這種只屬於自己和受害人的私密空間是很多連環殺手都需要的,但不一樣的是車這一空間更緊縮,更加密不透風,在這樣的環境中獨自享受著受害人一聲一聲逐漸衰減的求救聲,Rifkin會感受到一種神一般的權利感,他彷彿變成了這個狹小世界中的至高之神。

相對於美國,我們國家的連環殺手對環境的選擇有著一些差異性的特點,但總體上相似,以1980年到2016年之間抽取的69起系列殺人案為例,我們可以分析一下“國產連環殺手”的犯罪地點選擇傾向。

在這69起案件中,涉及到的犯罪地點和佔比如下:


分析和結論:

1·從數據上來看,那些人群密集的外部環境是兇手出於自保性動機所很少選擇的,佔比約為20.2%。

這個佔比情況比我原想的要大,所謂“人群密集的外部環境”,包括火車站、廣場、城門口、銀行門口、 崗亭、街道、馬路、村落等,選擇這些地方的優點在於人流量大,便於兇手尋找符合其心理需求的受害人,但缺點是這些環境極其容易讓兇手自己身份暴露,同時也不利於逃跑。

從一定程度上來說,這個缺點對於連環殺手來說無疑是致命的,但為何還是有為數不少的連環殺手喜歡這樣的環境呢?

原因在於其對於兇手的威脅性是可以通過一些方式規避的。

1992年3月7日夜間十點半左右,21歲的張某(女)在回家途中被潛藏在暗處的楊樹明從後方控制,鎖喉要挾到暗處後,楊樹明用刀朝其背部連續捅刺,這起案件是楊樹明連環殺人案的第二起案件,發生地點為馬家坪平時人流量大的菜市場附近,雖然這些地點看起來很危險,但兇手如果隱藏得好、對周圍環境、人流情況比較熟悉的話同樣可以在作案後逃脫。

2·從數據上來看,連環殺手最喜歡的作案環境是那些偏僻、人群稀少的外部環境,佔比約為37.6%。

所謂“人群稀少的外部環境”,包括田間地頭,街道小路、,或者馬路、院落、村落的偏僻處,兇手殺意昂揚之時會如同野獸般外出尋找獵物,如果在這些人少偏僻的地方遇到了心儀的受害人,很可能會突然發起襲擊。

例:

有著“微笑殺手”之稱的趙志紅就屬於這類連環殺手,1996年5月19日,他將一女子在廁所內奸殺,9月5日,在一偏僻的工地附近又殺一人,要麼是蹲伏、要麼是尾隨,甚至將受害人拖至偏僻處再行姦殺。

3·從數據上來看,在死者家裡殺人的連環殺手佔比也不少(23%),這類殺手多帶有我國連環殺手的一個普遍性特性——謀財性意圖。

白銀連環殺人案中,高承勇第一次作案想要入室盜竊,被撞破之後的殺戮揭開了其實施系列殺人的序幕,之後尾隨溜門入室殺人成為其固化手法。

2006年3月4日,董文語在江西上饒市實施了他的第一次殺戮,起因是他想要去〝搞點錢花〞,他在凌晨兩點左右來到了信州路橋家園附近的一棟樓房前,眼看二樓沒有防盜窗,就從二樓翻入了其家中。

受害人江某和他的未婚妻楊梅本在熟睡中,客廳突然出現的異響讓楊梅醒了過來,她起身前去查看,驚慌失措的董文語見行竊即將暴露,用電視櫃旁的釘錘直接將楊梅砸昏過去。

見楊梅沒有來得及喊叫就已經倒下,其他家人也還在呼呼大睡,董文語繼續到處翻找財物很久之後才離開,離開之前還在窗旁隨地大小便。

圖財的預謀無意間促發了殺戮的慾望,至此以後,每當沒錢或者想殺人,董文語都會翻窗入室,殺人的手法也變得更加複雜化。


罪犯在你身後  連環殺人犯不會遠離現場

​4·從數據上來看,在自己家殺人的兇手佔比為19%,這類兇手一般而言智能度更高,因為要順利的將受害人轉移到自己家裡,這很多時候都涉及到一個誘騙的過程,我國這種類型的連環殺手要明顯少於美國(FBI,2003)。

回顧一下約翰·蓋西連環殺人案的第一起案件:

蒂莫西·傑克·麥考伊(Timothy·Jack·McCoy)是一個16歲的中學生,他居住在蓋西的鄰市,由於他的祖母也居住在芝加哥市,所以一次偶然的機會他到芝加哥參加一個活動時認識了蓋西,1972年2月1日,麥考伊因為一次家庭矛盾離家出走來到了芝加哥,到了芝加哥後他聯繫了蓋西,蓋西立即表示去巴士站接他,說他可以讓麥考伊在自己家裡住一晚,明天送他去他祖母家,麥考伊同意了。

第二天早上,蓋西醒來時發現麥考伊拿著一把餐刀站在他臥室門口,他猛地跑過去一腳踢翻了麥考伊,扭住他的手臂,奪下餐刀,抓住他的頭髮在臥室牆上猛撞麥考伊的頭,如此過程持續了兩分鐘,蒂莫西當場停止了呼吸。

當蓋西站起來走向廚房時,他看到的是餐桌上擺著兩份做好的早餐。

原來麥考伊是想叫他起床吃早餐,只是忘了把餐刀放下。

接下來,蓋西清理了血跡,清洗了麥考伊的屍體,進行了姦屍,隨後把麥考伊埋在了地窖下,並在其屍體上覆上了厚厚的水泥。

刺激蓋西第一次殺人的事件是偶然的,但這絲毫不妨礙他真正的成為了一個以殺戮獲得快感的人,殺人只是為了性慾和殺人本身帶來的畸形快感,與其它利益因素無關。

作為對比,可以參考一國內龍治民案的情況:

——龍治民經常採取欺騙手段,將陌生男性引到家中,強迫這些人為他幹活,並肆意欺侮或毒打,晚上則唆使這些人與妻子奸宿,趁其熟睡時將之殺害,將屍體埋在地裡或放在樓上,除了男人,他還多次將一些女人騙至家中同宿,或者趁她們熟睡時進行強姦殺害。

龍治民和蓋西都是性慾倒錯障礙的個體,龍治民在殺人後喜歡陪著屍體直到天亮,而且很多受害人都死無全屍,甚至女性受害人的毛髮也被龍剪下作為紀念品收藏,蓋西則更多是憑藉自己的社會地位將受害人邀至家中進行侵犯和殺戮,兩者和前面幾種連環殺手的區別就在於此,而龍治民和蓋西動機上的差異在於,錢也是龍治民想要從受害人那裡得到的東西,這就是很多國產系列殺手都有的特色之一。

綜上,犯罪的地點選擇關係到的絕不僅僅是出於兇手對於自保性需求的考量,實際上它還與動機、幻想性需求等很多因素有關,切不可一言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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