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和法律婚姻有什麼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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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是由於我國婚姻制度歷史遺留問題產生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解釋第五條進行了規定,不引用法條,通俗說明:事實婚姻指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沒有辦理結婚證的夫妻。也就是說,這個時間段以後,沒領證的,不管你是結婚有多排場,多少人知道,沒有那“一張紙”,這兩人永遠都是同居關係,二人關係不受《婚姻法》的保護。

經法律確認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和法律婚姻享有同等的夫妻,子女,人身,財產等權利和義務。在這之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沒領證的,就不是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感情破裂了去法院起訴或民政局辦理離婚,相關機構不會受理,無論生活多長時間,多少人以為你倆是“夫妻”,也只能“分手”。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等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財產按份額所有或者按份承擔債務。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按照《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子女權益法律上會給予保障,但是在傳統道德觀念中,“非婚生子”的孩子還是經常被冠以“野孩子”和“私生子”,在學習和生活中被各種欺負,對孩子的一生成長也是極為不利的。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但是,想被法律保護首先得享有權利。結婚也是一樣,一定要去領結婚證,領證又不要錢!免得將來出現糾紛了說不清道不明的,雙方都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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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有區別呀。我爸爸和我媽媽就屬於事實婚姻,他們這個年紀都沒有領結婚證。 我爸59,我媽57。我爸和我媽在一起生活了將近快30多年。我大哥都30多歲了。我爸媽的孫子都十來歲。有時候呢,我爸媽吵架都會說以後各不各的吧。 但是呢,因為我爸媽都是在鄉下有宅基地,如果說我爸媽如果離婚的話,鄉下的房子和我媽又沒關係。那我媽呢,她常常說她和我爸沒有領結婚證,如果說我爸和她離婚,她將一無是處,所以我媽呢,就揹著我爸偷偷藏了點私房錢,反正這種事實婚姻吧,大概雙方都會防著對方吧。然後呢,我姐跟她老公是領了結婚證的。他們呢?在縣城買了房,但是有一處房子呢,是屬於安置房,沒有房產證的。我姐呢,心裡就有點不放心,意思是說呢,沒有房產證,不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然後呢?他們兩夫妻就去那個公證處去諮詢了一下公證處工作人員說只要是兩夫妻結婚之後用夫妻財產買的房子,就屬於共同房產,不用擔心房產上有沒有你的名字。如果雙方一旦離婚,房產權可以平分。舉這個例子呢,就是說。 事實婚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話如果出現了財產,房產上的糾紛,那麼沒有法律保護,領了結婚證的法律婚姻受法律保護,不管對方怎麼樣,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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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法律上說,事實婚姻是一種不合法的婚姻關係,它不受法律的保護;而合法婚姻是經《婚姻法》確認的婚姻關係,它不論何時何地都受法律的保護。

2、從人身關係上說,合法的婚姻關係一旦確立,夫妻雙方即享有相互扶助的義務,任何情況下一方都不能隨便遺棄另一方,否則將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而事實婚姻的雙方卻不享有這種確切的人身關係,一旦發生意外事件,無論是哪一方要求合法權利時都無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保護。

3、從財產關係上說,合法婚姻所確立的財產關係是夫妻平等,兩人自結婚登記後即享有家庭財產的共同所有權,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收入低於自己而否認對方的這種平等的權利(另有約定的除外),甚至以後夫妻關係如果發生變化,這種財產關係的平等性也不會發生變化;而事實婚姻卻無法保障這種財產關係平等性與合法性,以後一旦發生爭端,弱勢方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4、從子女撫養方面來說,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都負有撫養子女相同義務,即使是雙方的婚姻關係結束,任何一方也不能免除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但是事實婚姻卻因為其婚姻關係在適用法律上就有困難,因而一旦婚姻關係發生變故,子女的撫養問題也無法得到很好的解決。

5、從財產的繼承上來說,合法婚姻關係所產生的夫妻雙方分別為對方的第一繼承人,一方發生意外或者死亡,對方是法律上的第一財產繼承人,任何人都無權剝奪;而事實婚姻卻無法保障這種財產繼承權。

6、從雙方要求離婚時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來看,法律婚姻經調解不成的,司法機關可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以保護其中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事實婚姻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卻只能判決解除雙方的這種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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