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老婆出軌,強姦“丈母孃”,自首後取得諒解,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

】2009年9月,36歲的王某與21歲的朱某在老家按照當地傳統擺了結婚酒席,但是並沒有進行結婚登記,這在老家也算是結婚了。兩人結婚後就和岳母45歲的劉某外出打工,為了省錢,兩人把一間房子用東西隔開分成兩間房供三人居住。但是從2010年初,王某就發現朱某經常夜不歸宿,王某和劉某多次勸說一定要以家庭為重,但是朱某均當做耳旁風。同年6月的一天清晨,朱某再次多日不歸,這次徹底激怒了王某,為報復妻子,王某喪心病狂地強行與劉某發生了性關係,事後王某悔恨萬分,跪地認錯。當日中午,王某和劉某一起到公安報案,王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劉某對王某表示諒解。

報復老婆出軌,強姦“丈母孃”,自首後取得諒解,如何評價此案?

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使用暴力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係,這違背了劉某的性的自主決定權,其行為完全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按照法律規定構成強姦罪的基本犯:不考慮其他因素,應當判處3年-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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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朱某的婚姻不屬於事實婚姻,兩人婚姻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辦理農村婚姻案件中,經常會遇見只辦婚禮而不領結婚證的情況,在1980年代,很多人生活了一輩子也沒有領結婚證,但是我們深知不領結婚證的婚姻首先沒有結婚的形式要件,而且在實際操作中會遇到很大的困難,因此認定事實婚姻的時候設立一個時間節點:1994年2月1日。

(1)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包含本日)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

(2)在1994年2月1日以後,如果沒有辦理結婚證同居,只能認定為同居關係而不是事實婚姻。

反觀王某和朱某同居時間顯然是1994年2月1日以後,所以不能成立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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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王某的可以從輕處罰甚至減輕處罰

《刑法》第67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王某犯罪後和被害人陪同到公安,屬於犯罪後自動投案,而且到公安後能夠供認不諱,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構成自首

此外被害人劉某對王某出具了諒解書,獲得被害人諒解也是可以從寬處理的

綜合自首和“獲得被害人諒解”,雖然王某的基本刑期為3年-10年,但是如果能夠從寬處理,還是可以判處3年左右的有期徒刑的。當然如果不能判處緩刑,又是事實婚姻,對於王某來說,他與朱某也只能有緣無分了。

報復老婆出軌,強姦“丈母孃”,自首後取得諒解,如何評價此案?

結語:特別大家一定要重視結婚要打結婚證,這是婚姻受法律保護的依據,尤其現在結婚,已經不可能再出現事實婚姻這種遺留問題。同時告誡大家:衝動是魔鬼。對於強姦犯,一般判緩刑的概率是很小,因為這是侵犯人身自由的惡性犯罪,王某你一旦坐牢,你這個“老婆”在法律上又不承認,她有可能等你出獄再和你辦理結婚證嗎?出現了問題不要緊,關鍵要學會解決問題,頭腦發熱只能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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