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散學習!202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稅收政策

​近期又有很多稅收新規發佈,涉及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等,今天把4月1日開始實施的稅收政策整理出來送給大家,這些政策和工作息息相關,建議收藏轉發!


擴散學習!202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稅收政策


4月1日開始實施的稅收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3號)第一條第(五)項、第二條、第三條。

3.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 第17號)

稅收政策1:要點分析

  要點1:電子送達是指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特定系統送達電子版式稅務文書。

要點2:電子送達需要經過受送達人同意。

  要點3: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達人可以據此辦理涉稅事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要點4:受送達人可以登錄特定系統直接簽訂電子版《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也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簽訂紙質版《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由稅務機關及時錄入相關係統。

  要點5:稅務機關採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稅務文書的,以電子版式稅務文書到達特定系統受送達人端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特定系統自動記錄送達情況。

  要點6:受送達人需要紙質稅務文書的,可以通過特定系統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打印。

  要點7: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含簡易程序處罰)、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阻止出境決定書以及稅務稽查、稅務行政複議過程中使用的稅務文書等暫不適用本規定。

稅收政策2:重點標註

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

第一條:簡化涉稅專業服務信息採集

第(五)項:增加總分機構涉稅專業服務信息報送選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選擇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彙總報送分支機構涉稅專業服務信息,也可選擇由分支機構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信息。

第二條:完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複核機制

(一)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對信用積分、信用等級和執業負面記錄有異議的,可在信用記錄產生或結果確定後12個月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複核。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包容審慎原則,於3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工作,作出複核結論,並提供查詢服務。

(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對稅務機關擬將其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辯理由,向稅務機關申請複核。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包容審慎原則,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工作,作出複核結論,並提供查詢服務。

(三)稅務機關應當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申請複核提供電子稅務局等便利化途徑。

第三條:規範涉稅專業服務約談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存在《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佈,2019年第43號修改)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稅務機關需要採取約談方式的,應當事先向當事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當事人約談的時間、地點和事由。當事人到達約談場所後,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同時在場進行約談。約談人員應當對約談過程做好記錄,可視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擴散學習!202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稅收政策


稅收政策3:思維導圖


擴散學習!202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稅收政策

通行費電子發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