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後遇星探被騙,警惕青少年“線上侵害”

最近,韓國N號房間事件引起公眾關注。對此類案件背後暴露出的“線上侵害”,我們該如何解決呢?

最近,韓國N號房間事件引起公眾關注。與此同時,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了兩起利用網絡猥褻兒童的案件。雖然案件有差異,但卻為保護青少年權益免遭“線上侵害”敲響了警鐘。

讓我們先來聽聽小悅的故事!

出生於2007年的小悅是一名小學六年級學生。去年6月9日,QQ群友“婷兒”主動加她好友,閒聊時,“婷兒”自稱是湖南某電影集團影視培訓學校的副總經理洪某(女),並把一張印有洪某身份的名片發給小悅。

不久後,“婷兒”故作神秘地對小悅說:“有個出道當明星的機會,不知道你是否符合條件?”

小悅一直有個明星夢,便按對方要求把姓名、年齡、身高、在讀學校基本信息告訴了對方,併發給對方6張生活照。

00後遇星探被騙,警惕青少年“線上侵害”

對方看到信息後表示要推薦小悅和“王源”搭戲。“我是王源的粉絲,做夢也沒想到能跟他一起搭戲。”小悅告訴辦案人員。

3天后,“婷兒”告訴小悅,導演對她很滿意。之後,“婷兒”又提出讓小悅拍一段20秒的視頻,表示要有誘惑的表情和聲音。小悅拍了一段發過去,“婷兒”回覆“不行”,提出更過分的要求。

小悅知道拍這種視頻不好,但覺得明星夢就在眼前,如果放棄太可惜了,於是便按要求做了。

“婷兒”看了還不滿意,一直鼓勵小悅不要害羞,要勇敢,並要求其不穿衣服拍攝,動作要求也越來越淫穢,小悅按照對方指令一一照辦了。

那麼,事件的真相是怎樣的呢?

蘇州警方發現,QQ號“婷兒”的實際使用人為1979年出生的湖南人鄒某。當年7月,警方在湖南長沙市抓獲鄒某,並順藤摸瓜,在山東抓獲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王建某。

警方審查發現,鄒某、王建某冒用影視公司從業人員洪某的身份,有針對性地添加幼女為QQ好友,以可以推薦對方拍電影、出道做童星為誘餌,謊稱需要做身體審核、敏感度測試、服從性測試,誘騙幼女拍攝淫穢視頻、裸體照片,通過QQ發送,在網絡上猥褻小悅等17名幼女。

00後遇星探被騙,警惕青少年“線上侵害”

鄒某供述稱,被害女童大都很單純。如果有人猶豫,只要採用“為了夢想,要勇敢”“馬上可以拿到名額”等話術勸說,便可成功。

很多受害女童都對所謂的“自信訓練”“毅力訓練”深信不疑,在得知對方是騙子後,都表示很驚訝。

2019年12月,蘇州吳江區人民法院以犯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王建某和鄒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和有期徒刑5年6個月。

案件暴露的監管漏洞

“這些被害人大都處於青春期,這一群體比較特殊,雖自認為成熟,但實際上仍缺乏足夠的分辨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最近曝光的韓國N號房間事件的主要受害群體也大都處於這個年齡段。”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李冬梅表示,不法分子“在涉及招募童星的QQ空間、QQ群中尋找合適的目標,利用被害女童心智不成熟、急於成名的心理,引誘她們上鉤。”

00後遇星探被騙,警惕青少年“線上侵害”

李冬梅指出,此類案件因涉及隱私,受害人的沉默也為查處犯罪帶來困難。案件卷宗顯示,本案所有受害女童在發現上當後,均無一例外地選擇沉默,僅刪除對方QQ號了事,沒有人告訴家長或老師。

值得關注的是,網絡運營者監管責任缺失也是導致此類案件頻發的重要原因。

針對本案暴露出的問題,吳江檢察機關建議應多管齊下,強化對“童星”招募騙局的打擊防範,堵住監管漏洞。

00後遇星探被騙,警惕青少年“線上侵害”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李冬梅

應加強對網絡空間的日常監管協作。

相關部門應建立涵蓋發現、預警、監督、舉報和治理的長效機制,提升網絡空間治理能力;

政府各部門應形成合力,共同定期開展法治進社區、進校園、進家庭等活動,加大對兒童防性侵的普法宣講,並構建相應的侵害後救濟機制;

家長應引導子女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儘早對子女進行性教育,幫助其提高識別網絡不良信息的能力,引導其正確使用社交軟件,用言傳身教不斷增強子女的自我保護意識。

各方專家觀點:如何破解此類難題

除了上面提到的案件外,最近還有媒體報道涉兒童色情信息的網站通過類似傳銷的方式發展會員,吸引了數以百萬計的用戶。

對此,多名從事未成年人保護研究的學者表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於通過網絡進行“線上侵害”甚至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規制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大量的違法犯罪行為沒有相應的處罰手段,只能事後救濟、難以事先預防。

01

瀏覽、持有未成年人淫穢色情信息亟須立法懲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表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懲治對象只是淫穢色情信息製作者、出售者和傳播者,並沒有直接針對持有、瀏覽、查閱淫穢色情信息的網絡註冊用戶。

目前,對於媒體曝光的類似行為如何懲治,我國刑法只規定了“傳播淫穢物品罪”,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有類似規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但是以上法律尚無法完全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線上侵害”。實踐中存在大量“線上侵害”甚至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未達到猥褻兒童罪的定罪標準,無法按照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

與未成年人淫穢、色情製品相關的犯罪中,認定入罪與否要區分牟利與非牟利目的,定罪標準較高,對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文件的數量、點擊次數、註冊會員數量、違法所得數量等都有要求,另外,相關司法解釋條款缺乏對“持有”型犯罪的處罰,對“瀏覽”行為更無刑事處罰規定。

00後遇星探被騙,警惕青少年“線上侵害”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國際合作部主任牛帥帥介紹,在很多國家,除傳播者之外,對兒童色情圖片和視頻的持有,都是被禁止的。

涉兒童色情信息在很多國家都是不容觸碰的底線,刑事懲罰力度遠重於一些針對成人的色情、淫穢犯罪,兒童的性利益、性權益受到特殊保護,認定“色情”的標準遠低於成人。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以整個條文的形式,將兒童色情定性為對兒童的“性剝削”,我國於2002年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02

司法機關應從重懲處“線上性侵害”未成年人

司法實踐中,我國已有數個涉及線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喬某某以視頻裸聊方式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喬某某為滿足其不良心理需要,於2014年3月至8月間,在自住房電腦上,通過登錄QQ添加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為其好友,並冒充生理老師,以視頻教學為名,先後誘騙多名幼女與其視頻裸聊。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件中,被告人駱某使用化名,通過QQ軟件將13歲女童小羽(化名)加為好友,向其索要裸照。後駱某又以在網絡上公佈小羽裸照相威脅,要求與其見面並在賓館開房,企圖實施猥褻行為。因小羽向公安機關報案,駱某在前往賓館途中被抓獲。

這兩起案件中,法院均以猥褻兒童罪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其典型意義在於,雖然侵害人與被害人未進行“直接接觸”,但侵害人為了滿足自身性慾,採用引誘、欺騙手段通過網絡對未成年人進行侵害的行為,對兒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認定其構成猥褻兒童罪有利於保障兒童權益。

03

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為契機

多名學者呼籲,涉兒童色情信息的網站是一條黑色產業鏈,是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毒瘤”,早該被連根拔起。

有學者呼籲,從現實來看,頻繁更換網址、服務器設在國外等互聯網兒童色情犯罪的狡猾性和隱蔽性,給司法打擊增加了難度。不過,兒童色情“暗網”,哪怕是所謂“會員制”、哪怕服務器在境外,都不能逃脫我國法律的制裁,它們侵犯我國未成年人的權利,而瀏覽、持有、傳播這些淫穢內容的犯罪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這也決定了這些行為應受我國法律規制。

00後遇星探被騙,警惕青少年“線上侵害”

佟麗華呼籲,當務之急是繼續提升打擊力度,使之區別於普通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以司法力量對未成年人性權益實施特殊保護,形成任何犯罪分子都不敢觸碰的高壓線。

2019年10月下旬,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中規定:禁止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信息。網絡產品和服務含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製作、複製、發佈、傳播該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提示。

佟麗華表示,未成年人色情視頻網站並非首次曝光,相關治理也無法畢其功於一役,一次性地剷除販賣和傳播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的網站,更需要完善、細化相關法律規定,讓那些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不法分子都受到法律嚴懲,應該以這次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大修為契機,細化針對未成年人的“線上侵害”的認定標準和懲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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