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疑惑的個人所得稅哪類人需要彙算清繳

新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以來,大家是否關心自己的所得稅需要彙算清繳呢?到底有哪些人需要辦理彙算呢? 

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並不是一項所有自然人納稅人的“全員”辦稅義務。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辦理匯繳的篩選條件,“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必須按規定匯繳,言外之意,有些納稅人是排除在彙算清繳範圍之外的。也就是說,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的第一要事是需要判斷我們個人是否符合彙算的人群,符合之後才需要進行彙算。

提醒:新增3種情形不匯繳,依法扣稅是前提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需要彙算清繳的4種情形:一是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二是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三是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四是納稅人申請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以下簡稱“44號公告”)放寬了稅法規定標準。其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一是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二是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三是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

上述3種免辦彙算清繳的具體解釋口徑如下:

情形一:個人年度4項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是指“毛收入”合計不超過12萬元,不得從中剔除減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不得減除20%費用。與實施條例規定相比,這一口徑寬鬆了許多,很多中低收入者由此不再需要辦理匯繳。

情形二:年度匯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即“彙算清繳應納稅額-預扣預繳稅額”之差<400元。豁免400元以下的“小額補稅”,彰顯政府“大手筆”,整合資源、集中精力落實彙算清繳,這是一項便民利好。

情形三:平時預繳稅款多了,預繳稅款≥年度彙算清繳應納稅額,個人首先不需補稅,但可能有退稅,這是納稅人的一項債權。“補稅法定,退稅自願”,納稅人可以選擇不匯繳放棄退稅權,稅務機關尊重納稅人的自由選擇。

但值得關注的是,上述3種免辦彙算清繳情形,有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平時已按照規定預扣預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存在應扣未扣、少扣稅款的,個人即使字面上符合3種免辦情形,也不屬於免辦彙算清繳之列,以此體現稅法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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