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的租金交了嗎?因疫情延遲交租,會被解約嗎?

3月的租金交了嗎?因疫情延遲交租,會被解約嗎?| 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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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疫情還在蔓延,對經濟生活造成極大的衝擊。大量企業停工停產或業務流失,不得不“勒緊褲腰帶”過日子。


可是每個月還有不可避免的固定支出壓力,其中便包括租金等經營成本;除了疫情直接導致的生存困難,巨大的“租金”壓力也可能成為壓垮部分企業的“最後一根稻草”


例如前段時間,香港許留山被爆欠租遭清盤,官博表示:“這可能是許留山60年以來最火的一次”;許留山雖然只是香港地區個別門店的關閉,但還是讓人唏噓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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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源網路


4月已至,還在受黑天鵝影響的企業們, 2月、3月租金的現金流還不知從哪裡來,而4月的《繳租通知》也已在路上。那麼如果企業因疫情延遲交租,業主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嗎?


真實案例


2019年3月2日,甲與乙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租賃乙公司的房屋進行餐飲經營,租金每月1萬元,每月15日交當月租金。如果甲每月遲延交租超過15日,則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受新冠疫情影響,甲經營的餐館於2020年1月24日被迫停止對外營業。2020年1月的租金1萬元,甲未向乙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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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3日,甲向乙發出減免租金的函表示,甲的餐館經營受疫情影響期間,向乙公司申請每月減租5000元。2020年3月15日,乙公司向甲發出回函,不同意減免租金,要求甲依合同履行。


2020年3月18日,乙公司向甲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因甲遲延履行合同,乙公司依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甲支付已發生的租金。2020年3月19日,甲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書》。


那麼問題來了:疫情期間承租人遲延交租,出租人可否行使約定解除權,即案例中的乙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約定解除權,法院怎麼看?


對於上述爭議焦點,司法實務中到目前為止沒有出現判例。為了找到答案,法律顧問總結了以下規定供企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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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合規指引


迴歸到之前的問題:“疫情期間,企業若遲延交租,出租人可否行使約定解除權?”


綜合上述規定可知,對於出租方能否行使約定解除權,應結合違約程度、合同目的、租賃合同剩餘履行期限等情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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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出租方的解除權行使,可細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

如果承租人在疫情發生前,就存在出租人可行使約定解除權的事由,則出租人在疫情期間可行使合同解除權。


2

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事實發生在疫情期間,承租人以疫情屬於不可抗力進行抗辯,出租人行使約定解除權難以得到法院支持,起訴解除合同的風險大。


出租人享有約定解除權是以承租人的違約為前提,但是基於疫情的不可抗力,承租人並非惡意違約,其違約程度顯著輕微,承租人在疫情結束之後補交房租不影響出租人合同目的實現。


此外,從各地法院出臺的審理意見看,法院對類案判決還會考慮相應的社會效果,會盡可能促進合同繼續履行。


3

如果疫情期間就租金支付問題,雙方之間經溝通達成了一致的意見後進行減免或延期支付的,但承租人仍未按照新的約定支付租金,此時若出租人的約定解除權成就,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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