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得知妻子出軌,竟強迫姦夫“換妻”!法律如何定性這種行為?

首先來看看案件的情況如何

案情概況:

案件當事人:甲男、甲女、乙男、乙女

甲男得知自己的妻子甲女出軌乙男,暴怒不止,在與妻子大吵了一架之後。甲男找到了乙男,提出了要讓他的妻子乙女和自己發生一次關係作為“補償”,出出自己心頭這股惡氣。

一天上午,甲男和甲女將乙女叫到了他們的家中,甲男欲霸王硬上弓,但是因為乙女的強烈反抗而未得逞。甲男威脅乙女,如果她不配合,則自己就會帶人去教訓乙男。後來這天下午,乙男來到甲男的家中商量此事的解決辦法。

這時甲男再次提出讓乙女和自己發生關係,並且威脅乙男,如果不這麼做就找人報復他,讓他“家破人亡”。乙男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便答應了甲男的要求,回到家裡將此事告知了妻子,乙女遂答應了自己會去找甲男。

後來的一天,乙女自己過來找了甲男,兩人在事先約好的蒿枝地裡發生了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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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案件為真,發生在某鄉村。僅作部分表述修改,方便閱讀!

事後,乙女選擇了報警。但是甲男辯稱:自己與乙女發生性關係時並未採取暴力和脅迫的方式,是乙女自己過來自願作出這種舉動的,地點也是乙女自己定的,自己的行為不是強姦。


該案的行為分析:

當事人有四個,我們先來看看他們分別實施了哪些行為並簡要分析其行為性質:

1.甲女:出軌乙男,之後和丈夫叫乙女到自己家,見丈夫強行對乙女實施侵犯而並未阻止

分析:

首先,刑法並未將出軌行為納入犯罪的範圍內,所以甲女和乙男的通姦行為不是犯罪

其次,在丈夫對乙女實施侵犯的時候,她並未阻止自己的丈夫。根據當時的情況,如果說家裡除了乙女只有他們夫妻二人,在丈夫對受害的乙女實施侵犯的時候自己也在當場,

那麼她是有阻止的義務的。

但是甲女並未阻止自己的丈夫,筆者認為此時甲女與甲男構成默示的共謀,最終雖然丈夫強姦未遂,但是甲女也構成不作為強姦未遂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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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男:第一次侵犯乙女未遂,之後威脅乙男,要求乙女和自己發生關係

3.乙女:實際的被害人,案件的無辜者

4.乙男:出軌甲女,被甲男威脅後告知自己的妻子乙女需要和甲男發生關係

分析:

前述通姦不是犯罪在此不再贅述。另外,乙男自己被威脅後告知自己的妻子乙女,這表明實際上自己只是甲男和乙女之間的傳話人,而他自己也是被威脅的對象,刑法對其不做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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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的重點是分析甲男第二次和乙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不是強姦


甲男是否構成強姦罪

1.筆者認為,甲男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雖然表面上來看,乙女確實是“自願”的(表現在自己來找甲男,自己找發生關係的地點等),但是我們還要考慮一個因素,那就是乙女之所以同意和甲男如此,完全是因為甲男拿傷害乙男的家庭作為籌碼來威脅乙女的

換句話說,如果甲男沒有威脅乙男的家庭,那麼乙女是絕對不會和甲男發生如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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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邏輯的啟發就是:乙女和甲男發生關係,完全違背了乙女自己的意願。甲男的威脅行為雖然並未直接威脅到乙,但對乙存在間接效果(讓乙男“家破人亡”)。這種威脅手段壓制了乙女的反抗,使得乙女並沒有實際選擇的餘地。甲男的威脅行為,應當視作是強姦罪的“脅迫”行為。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甲男的威脅行為滿足了強姦罪的強制行為,基於其之後壓制了乙女的反抗並和她發生了關係,甲男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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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然,還有一部分人認為甲男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而是和乙女的通姦行為。

這種觀點的理由除了甲男自己辯解的之外,他們還認為乙女在得知自己的丈夫和家庭被威脅時是有選擇餘地的。她明明可以選擇和乙男離婚脫離這個家庭(這當然是人之常情),保證自己不受威脅。可是自己選擇了被威脅和沉默。甲男的行為實際上並不是強姦罪中足以壓制婦女反抗的脅迫行為,其和乙女發生關係也並未違背其意願,因此不構成強姦罪。

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認為甲男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對於其妻子的不作為幫助犯行為,則因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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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寫到這裡, 筆者的感想是出軌(通姦)的危害巨大。

雖然法律對其沒有規定為犯罪,但是依照行為本身會產生的後果來看,它一旦發生具有摧毀兩個家庭甚至是更多家庭的可能性。即使目前在刑法中不規定其為犯罪,也該在民法領域為該行為設立更多的條款來規制,主要重點是給予不知情的夫或妻一方更多的救濟方式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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