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 第七章 財產轉讓所得


個人所得稅   第七章  財產轉讓所得

1.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 — 財產原值 — 合理稅費

2.納稅前置:轉讓不動產,股權進行登記的,先查驗個稅完稅憑證。

3.非貨幣資產投資:轉讓資產與投資同時發生。

應納稅所得額= 轉讓收入(入股時的公允價值) —財產原值(歷史成本) — 合理稅費

可自5年內分期繳納。

4.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如果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100%為股權,可以選擇遞延納稅,即在股權轉讓時,按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稅。

被投資企業可以按技術成果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攤銷。

注意:遞延納稅股權產生的轉增股本或非貨幣投資,須在當期納稅。

5.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新三板非原始股票及滬港通、深港通:免徵個稅。

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境內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及新三板原始股,按20%徵收。

6.限售股,包括股改限售股(大小非,按5%劃界)和新股限售股:按20%納稅。不能準確計算原值的,一律按15%核定原值及合理稅費。


7.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包括當期收入和後續收入。

對賭協議,VAM,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又稱估值調整機制,是買方與賣方就資產價值不一致,因此對資產總價不做固定,待未來期間資產的表現來確定成交價格。

對賭協議一般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8.低價轉讓股權的正當理由:(1)國家政策影響(2)近親屬(3)企業內部轉讓

9.天使投資: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後,其本人和親屬持有的股權比例低於50%,其投資的70%可以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抵扣不完的可以向後結轉;註銷清算的可以在3年內抵扣轉讓其他初創科技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10.轉讓房屋 = 收入 — 原值 — 合理稅費

實踐中採用核定徵收方法:住房1%;非住房2%。

贈與房屋:按照評估價格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1.虛擬貨幣:20%,核定徵收為3%;

打包債權:按比例確定成本;

拍賣所得:20%;核定徵收為3%(其中海外文物為2%);

注意:房屋拍賣的核定徵收也是3%。

12.偶然所得:20%。

包括:抽獎;中獎;中彩;有獎發票(800元以上);網絡紅包(企業發送的現金紅包才徵收,返利、消費券等不徵收;個人之間不徵收);省級以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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