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法治史:清朝時的強姦罪是如何規定的?


強姦罪在歷朝歷代都是一個重罪,但也有例外:在元朝,漢人女子作為低等人被一等人的蒙古族強姦,就屬於輕罪,只需賠償點錢財即可。

傳說中,蒙古族對漢族的女人享有“初夜權”,這個在正史上倒沒有記載。大概率是以訛傳訛,漢族的貞潔觀念要比蒙古族重得多得多,如果蒙古族堅持這麼做,那都根本統治不了90年,沒幾年全漢族人都要造反了。

清朝跟元朝相似之處是同為少數民族統治漢族。

在清兵剛入關南下的時候,清兵確實是一路姦淫擄虐。清軍因此而遭到了廣大漢族人民的強烈抵抗。

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秩序,保證軍隊的戰鬥力,清初統治者才頒佈紀律,嚴禁燒殺與姦淫。


聊聊法治史:清朝時的強姦罪是如何規定的?

在清王朝建立的第三年,即順治三年(1646),清政府便在明律的基礎上,頒佈了大清律,其中包含對強姦罪的處罰。


清朝強姦罪的範圍較廣。其主要包括:

(1)強姦已婚婦女;

(2)以傷害的辦法強姦女病人;

(3)強姦幼女;

(4)輪姦貞潔婦女;

(5)輪姦不貞潔的婦女;

(6)強姦未遂;

(7)誘姦幼女;

(8)雞姦。

從強姦的分類來看,比我國現代刑法的分類還要細,尤其是將雞姦也歸類為強姦罪中,而現代刑法則將雞姦排除在強姦罪外,如果有雞姦行為,只能歸類到猥褻罪中。

由此對比,清朝的立法的分類上在某方面比現代還更科學。

當然,清朝以貞潔、不貞潔來對受害人進行分類是一種赤裸裸的道德綁架,正是因為這種道德綁架,才導致很多強姦案,受害人不敢聲張。

清朝最為著名的“楊乃武與小白菜”冤案,就是官員把小白菜視為不貞潔的“狐狸精”,明明是被強姦,卻被斷為通姦。


聊聊法治史:清朝時的強姦罪是如何規定的?


清朝對強姦罪的界定最為不科學的地方,其在於強調婦女的暴力反抗性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婦女在遭到歹徒的襲擊,並面臨被強姦的威脅時,只有始終以暴力相抗,或受傷害,或至身死,這樣才是強姦案的受害者。

如果婦女出於恐懼和害怕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會被視為“通姦”;即使婦女一開始反抗,到後來因力乏而被歹徒強迫發生性行為,還是被看作是“通姦”。

總之,如果婦女不死不傷,就不能被視為強姦,理由是“沒有反抗,無法證明是強姦”!


這種意識形態及性觀念,使清代對強姦案的處理上也比較特殊。

首先,如果婦女停止反抗,便被認為她實際上想同歹徒發生性關係。這樣,這個婦女本來是受害者,卻要被處以通姦罪。

不同身份的婦女,被定通姦罪所受處罰不同。

如果此人是個未婚女子,便打八十大板,如果是已婚的,那就要打九十大板(因為她的失節,還包含對丈夫的不忠!)。


另外,清朝官員在審理強姦案時,把受害者的性史的調查看成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

該婦女操守如何?

過去是否曾有過不忠的名聲或醜行?

如果一個操守如一、貞潔的女子被強姦,罪犯無疑被判重,直至死刑;但如果被害者是個有不潔行為的“狐狸精”,那麼罪犯就要被輕判,以這種形式來定罪量刑。


這種斷案方式主要還是源於當時程朱理學的思想觀,對於婦女而言,“餓死事少,失節事大”!

清代以操守將婦女分為兩類:一類是貞婦(如處女、寡婦);另一類便是不潔的“狐狸精”。

所以,在當時,婦女守寡後希望保住“貞潔”的名聲、寡婦再婚是為道學家所不容的。一旦蒙受羞辱的名聲,婦女便往往自殺身亡,以逃避輿論的譴責。

也正是基於此,清朝有專門以寡婦為強姦對象的歹徒,歹徒利用的就是寡婦要顧忌“貞潔”名聲的心理,不敢聲張!因此,歹徒可以肆無忌憚的對其進行強姦。

這種貞潔觀其實害苦了不少當時的婦女。


總體而言,清朝關於強姦罪的規定和斷案方式還是落後的,當然,也不全是一無可取之處,在我看來,將雞姦歸類在強姦中明顯比歸類在猥褻中更為適宜!

在這方面,其實我國現代的強姦罪還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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