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在宿舍被領導叫起來做工作時突發急病死亡,算侵權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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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工作中因病發,在四十八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亡,但不屬於侵權行為。其理由如下:

一、在侵權責任中,僱主或者接受勞務一方構成侵權責任須有侵權因果關係;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因提供勞務致害責任與自身受害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無論是僱傭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僱員或者提供勞務人員受傷、死亡,需要僱主或者接受勞務的人員承擔侵權責任的,均須該受傷或者死亡系因從事的僱傭或者勞務活動造成的,而不是因為疾病造成。

二、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病發,四十八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按工亡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為工傷。也就是說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且在四十八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在實踐中稱之為工亡)。

綜上,如果死者系勞動者且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經過四十八小時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亡。但是因突發疾病死亡與僱傭及勞務活動沒有因果關係,故無法構成侵權責任。


範春源律師1


大家好,我是職場大海。

我不明白你為什麼糾結侵權不侵權的問題。我需要向你解釋下,法定假日加班按照《公務員法》或是《勞動法》都有經濟補貼的,不存在侵權問題。

你的問題中,突發疾病死亡,我你應該是比較關心賠償吧,這裡給你解釋下,一般情況下突發疾病24小時以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算因公。24小時以外死亡算病故,二者的賠償標準不一樣的。當然我列舉的是普遍現象,不包括個別現象,具體評因公還是病故需地方作出裁定,他們有一套完整的流程。

以上是我的工作經歷,不足之處請多多指教。


職場中的大海


節假日通知加班,屬於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和突發疾病死亡,沒有因果關係,不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為了履行職務行為,突發疾病死亡,你可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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