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再起大火:“天災”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禍”往往都在身邊


涼山再起大火:“天災”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禍”往往都在身邊

每一次的鏖戰

都是用生命在起舞


全文6801字 | 推薦閱讀11分鐘

口感:二鍋頭


涼山再起大火:“天災”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禍”往往都在身邊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涼山州木裡縣發生森林火災,起火的原因系雷擊導致的自然火災。火災害發生,森林消防部門及地方政府前後出動700多人全力滅火,2019年4月1日確認:在這次的救火行動中,30名救火人員不幸罹難,成為近年來傷亡最為慘重的一種森林火災。


令人焦心的是,時隔一年,清明將至,涼山的消防官兵在緬懷大火中犧牲的英烈時,一場大火突降,他們再次前往一線,抗擊火災。


從目前的報道看,火災的原因尚未查明,這場森林大火是“天災”還是“人禍”尚無明確結論,在沒有查明火災原因前,我們不能妄加揣測和評斷。


但從風險防控的角度出發,我們可以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涼山再起大火:“天災”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禍”往往都在身邊

涼山地區火災多發的原因是什麼?


從地形上看,涼山位於我國西南地區,地處橫斷山區,山高谷深,大量分佈著乾旱河谷和乾熱河谷,加之當地的地質構造複雜,地表起伏大,地形崎嶇,存在大量的荒山荒地。在冬春季節,西南地區進入乾季,降水稀少,森林內大量的枯枝落葉易燃物在冬季積累,春季氣溫上升,在焚風和山谷風的雙重作用下,使得這一地區極易發生森林火災,成為我國森林火災發生頻率最高的地區之一。


除了自然原因外,人為的故意縱火或過失行為極有可能導致火災。因此,人為因素也是導致森林火災發生的主要原因。


涼山再起大火:“天災”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禍”往往都在身邊


涼山再起大火:“天災”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禍”往往都在身邊

“人為因素”導致的森林火災

刑法該如何規制?


第一宗 放火罪


(一)定 義


放火罪是指行為人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刑罰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構成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編號:(2016)粵03刑初193號


案情簡介:

2015年8月7日,甘某某因糾紛攜帶十五瓶酒精、一瓶消毒液、一瓶清潔靈等物品到曾經工作的公司車間,將以上物品倒在地上及貨物上,並點燃造成整個車間燒燬,損失3709540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甘某某構成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第二宗 失火罪


(一)定 義


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刑罰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構成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司法案例


案件編號:(2016)粵5281刑初646號


案情簡介:2016年6月30日,陳某某因為沒有做好電動車夜間充電管理工作,導致停車場中電動車充電時電源線、充電線及停車場主電線發生短路引起燃燒引發火災。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陳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第三宗 危險物品肇事罪


涼山再起大火:“天災”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禍”往往都在身邊


(一)概 念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於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刑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編號:(2013)迎刑初字第702號


案情簡介: 2013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指派被告人梁某、成某二人駕車違規為五寨燴菜館加註甲醇,因違規操作導致廚房發生大火,飯店廚工2人及成某當場被燒死,館廚房大面積被燒燬。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王某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第四宗 消防責任事故罪


(一)定 義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刑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編號:(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112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李某甲作為建業大廈經營管理負責人,在明知大廈被消防機構依法查封的情況下,仍以公司的名義繼續出租給鄧某甲等五十多名商戶,作為存放鞋類等貨物的倉庫,後2013年12月15日,因建業大廈發生火災造成局部受損,燒燬、燒損成品鞋等貨物,直接財產損失4066.23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李某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第五宗 翫忽職守罪


(一)定 義


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第3項、第4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刑罰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構成翫忽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編號:(2016)豫0422刑初48號


案情簡介:曹某某在擔任某派出所所長期間,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安排部署消防工作不認真、督促落實不到位,在上報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工作中沒有審核把關,導致轄區康樂園老年公寓被錯誤劃分為三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致使失控漏管,最終導致了該老年公寓發生死亡39人、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064.5萬元的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曹某某構成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第六宗 濫用職權罪


(一)定義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二)立案標準(同翫忽職守罪)


(三)刑罰(同翫忽職守罪)


(四)司法案例


案件編號:(2014)鄂襄陽中刑終字第00200號


案情簡介:2009年12月,嚴某某作為某消防大隊教導員在明知星空網絡會所不符合消防規範要求的情況下,安排下屬為該網吧辦理《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後在2013年4月14日,該網吧因吊頂內電氣線路短路引燃周圍可燃物發生火災,造成在網吧上的城市花園酒店內14人死亡、4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51.78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嚴某某構成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第七宗 受賄罪


(一)定 義


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受賄行為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即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刑罰


《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犯受賄罪的,受賄數額認定為“數額較大”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受賄數額認定為“數額巨大”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司法案例


案件編號:(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562號


案情簡介:陳某作為廣州市某派出所副所長,在監管建業大廈工作期間,收受該大廈消防工程負責人賄賂,放任位於其轄區未經消防驗收,且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的建業大廈進行違法出租經營,導致建業大廈在2013年12月15日發生重大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4066.23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陳某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第八宗 重大責任事故罪


(一)定 義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刑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編號: (2011)滬二中刑初字第82號


案情簡介:

2010年11月15日,被告人勞某某以掛靠借用他人公司資質的方式,取得某建築節能改造工程。施工期間,電焊作業負責人馬某某在未獲取動火許可證、未督促落實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又指派吳某某1、王某某在該公寓大樓現場實施電焊作業,派落的金屬熔融物引燃下方9層位置腳手架防護平臺堆積的聚氨酯保溫材料碎塊、碎屑,引發上海“11.15”特別重大火災,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勞某某等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第九宗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一)定 義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的情況下,不顧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刑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編號:(2013)東中法刑一終字第144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馬某某系東莞市某五金塑膠廠人事主管,該廠決定打掃車間衛生,馬某某召集工人開會佈置使用120號溶劑油擦拭機器清洗車間地板等事宜。期間,工人勸阻不要使用120號溶劑油,易引發火災。但馬某某仍要求工人使用上述方式打掃衛生,期間突然發生爆炸並引發大火,後致5人死亡, 20多人被燒傷。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馬某某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第十宗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一)定義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刑罰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編號:(2016)雲0124刑初160號


案情簡介: 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吳某在負責項目現場指揮工作時,未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未履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致使該公司在不符合安全生產設施要求和安全生產條件的試生產過程中發生2人死亡2人受傷的重大安全事故。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吳某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免於刑事責任。


第十一宗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涼山再起大火:“天災”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禍”往往都在身邊


(一)定義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刑罰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構成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編號:(2014)太少刑初字第36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陳某在未向公安機關申請備案,未經審批、許可的情況下,組織舉辦大型群眾性廟會活動,因燃放炮竹發生重大事故,造成趕廟會的一名小孩死亡。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陳某構成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第十二宗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定 義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刑罰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司法案例


案件編號:(2016)鄂0105刑初325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王某甲、黃某甲,在沒有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電工進網許可證》的情況下,承接了某某嘉苑樓的臨時電錶和電纜線安裝工程。施工過程中,被告人黃某甲違反安全操作規範,使用不合格電纜線,且未按操作規範進行安裝,致使臨時供電線路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能發現和解決。2015年7月11日,電纜井臨時供電線路短路,引燃電纜井內的可燃物發生火災,造成7人死亡,12人受傷。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王某甲、黃某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一年三個月、一年有期徒刑。


涼山再起大火:“天災”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禍”往往都在身邊

涼山森林火災背後的思考


涼山再起大火:“天災”不一定在天上,而“人禍”往往都在身邊


距離去年的涼山大火,已經一年。2019年的那場大火,33條消防官兵的生命。


有人說,消防員只是一種職業。但我卻覺得,在消防員「職業」的背後,是無數的勇氣和堅毅。


在中國,消防員不僅僅是一個職業,更是一種精神。當選擇成為一名消防員的時候,就選擇了把自己的生命交給「運氣」


消防員,這個和平年代最危險的職業,每一次的鏖戰,都是用生命在起舞。


清明將至,我們緬懷英烈,紀念平凡年代的英雄,我們也應該警示:有時候,我們不是缺少預警,而是缺少對預警的重視。


從刑事風險防控的思維看,要避免“天災”,行政部門應該對高火險的森林地區作出重點防護,做好宣傳工作,嚴格控制火源,減少火災發生次數。在火災發生後,更應該及時撲滅,降低災情,減少損失。在滅火的過程中,也應該科學滅火,完善火情管理制度,升級滅火設備,合理調配滅火的人力和物資,避免人員死亡和傷害。


另一方面,應該讓更多的人關注刑事法律規定,警示大眾,儘可能的避免"人禍"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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