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不一致即為“掛證”?這6種情況是例外,你還不知道?

最近幾年,國家在嚴打“掛證”行為,檢查的最主要突破口就是社保,隨著監管手段升級,“一人多證多單位”、“社保單位不一致”等情況通過大數據對比,很快就可以查出來,人證合一是大勢所趨,是“掛證”監管的必然結果。

社保不一致是大部分建造師“掛證”被查到的原因,那麼只要是社保不一致即為“掛證”嗎?其實事實並非如此,有6種情況是例外的,如果你還不知道的話,就跟著解憂建築網小編一起來看一下這6中情況吧。

社保不一致即為“掛證”?這6種情況是例外,你還不知道?

對實際工作單位與註冊單位一致,但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註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以下6類情形,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

第一種: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第二種: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

第三種:屬於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

第四種:屬於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

第五種:因企業改制、徵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

第六種: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

綜合來說,如果社保被一次性買斷,或者在建築行業從事工作屬於合法的情況下,都不認為是“掛證”行為。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註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規定,在自查自糾階段予以整改。

因客觀原因暫無法完成整改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說明原因並承諾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規定自查自糾整改時間1個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掛證”行為處理。

所以你如果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就不算是“掛證”了。你都瞭解了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