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區擴大,黃埔和白雲機場周邊劃入

《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修訂草案)》提請市人大一審

距離上一次修訂已有14年的《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將於今年迎來第七次修訂。近日,《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提請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一審。

與2006年版相比,此次修訂草案擬進一步擴大禁放區範圍——不僅新增黃埔區全區禁放,還包括非中心城區的行政街轄區範圍。同時,禁放區要求不準銷售或為銷售而儲存煙花爆竹,否則最高罰1萬元。修訂草案還擬規定,廣州空氣重汙染預警期間,全市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新快報記者 沈逸雲

白雲機場周邊擬列入禁放區

與現行規定相比,修訂草案進一步擴大禁放區域範圍:一方面,在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的基礎上,新增黃埔區,至此中心六區全部全區禁放;另一方面,南沙、花都、番禺、從化、增城行政街轄區範圍內,亦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其中,花都區獅嶺鎮中心城區以及白雲國際機場周邊村(墟)亦列入禁放區域。

廣州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鄭烈城表示,雖然許多鎮已改為街道,但其經濟社會狀況、風俗習慣與農村並無本質區別,直接以行政街轄區為標準,大面積禁放煙花爆竹可能帶來執法難問題。

監察司法委建議,在常委會後續審議中,廣泛徵求新增禁放區地方政府,特別是街道、基層自治組織和群眾意見,合理調整禁放範圍,使法規更加符合實際和順應公序良俗,保證法規得到有效實施。

空氣重汙染預警期間全市禁放

修訂草案提出,廣州市空氣重汙染預警期間,全市範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這是全文中對禁放區外燃放煙花爆竹的唯一一項具體規定。此外,廣州市其他區域內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地點和種類的範圍,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監察司法委認為,規範禁放區外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也十分必要,建議增加相關規範。

修訂草案規定,在重大節日、慶祝、慶典活動等重要活動中需要燃放煙花的,向市公安機關申報和批准後,在指定時間、地點燃放。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針對焰火晚會、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存在重疊情況,但二者規定的審批權限又不同的問題,監察司法委建議,重新梳理這兩條規定,區分禁放區內和禁放區外作出不同規定。在禁放區內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給市公安局進行審批;在禁放區外則直接適用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禁放區禁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修訂草案還同步禁止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規範以及相應法律責任。

具體來看,在廣州市禁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範圍內,不準銷售煙花爆竹或者為銷售而儲存煙花爆竹。在禁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範圍以外,未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生產、銷售、運輸等有關活動的許可,單位和個人儲存煙花爆竹的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並運入廣州市的,必須依法經運達地所在區公安機關許可。

有意見認為,以銷售為目的的儲存,屬主觀目的,難以判斷,建議應在客觀上限制儲存數量。監察司法委經與市公安局研究論證後,建議規定禁放區內儲存煙花爆竹的重量不得超過10千克,並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修訂草案亦對相關罰則進行修改。對於在廣州市禁放煙花爆竹的時間或者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處罰。在廣州市禁放區域範圍內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或在廣州市禁放區域外儲存煙花爆竹重量超過30千克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或公安機關沒收煙花爆竹,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鏈接

●白雲國際機場周邊禁放煙花爆竹具體範圍:

花山鎮東湖村、小布村、平東村、平山圩、洛場村,花東鎮天和村、九湖村、鳳岡村、三鳳村、九一村、推廣社區、象山村、南溪村、山下村、永光村、大塘村、七莊村、石角村、李溪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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