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雲新材收深交所監管函 延遲收回子公司4426.39萬欠款

中國網財經4月2日訊 據深交所網站消息,深交所發佈關於對湖南博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雲新材 證券代碼:002297)的監管函。

2020年1月6日,博雲新材披露《關於延長參股子公司還款期限暨關聯交易的公告》稱,博雲新材原控股子公司湖南博雲汽車制動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雲汽車”)對博雲新材到期尚未歸還的借款本息合計4,426.39萬元,原約定償還期限為2019年12月31日,博雲新材和博雲汽車控股股東均為中南大學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直至2020年2月14日,博雲新材才收回上述款項。

博雲新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2.1.4條、第2.1.6條的規定。

中國網財經梳理發現,深交所曾在1月20日發佈對博雲新材的關注函,關注函顯示,2020年1月6日,博雲新材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延長博雲汽車還款期限暨關聯交易的議案》,並披露《關於延長參股子公司還款期限暨關聯交易的公告》稱,博雲新材同意博雲汽車延期支付到期尚未歸還的借款本息合計4,426.39萬元,支付期限由2019年12月31日延長至2020年9月30日。博雲新材和博雲汽車的控股股東均為中南大學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述事項構成關聯交易,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同日,博雲新材發出臨時股東大會通知,擬審議上述議案。2020年1月17日,博雲新材披露《關於取消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公告》稱,為避免資金佔用的情形,博雲新材要求博雲汽車儘快償還剩餘借款,並取消本次股東大會。

深交所對上述事項表示關注,要求說明博雲汽車延期支付剩餘借款是否構成控股股東資金佔用的情形,並給出預計償還時間及公司擬採取保障剩餘借款收回的具體措施。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股票上市規則》、本指引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自覺接受本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2.1.4條:上市公司的資產應當獨立完整、權屬清晰,不被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佔用或者支配。

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2.1.6條:上市公司在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發生經營性資金往來時,應當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明確經營性資金往來的結算期限,不得以經營性資金往來的形式變相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

博云新材收深交所监管函 延迟收回子公司4426.39万欠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