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票系統(ECDS)常用詞彙解釋(二)

本篇"正興票研"為大家重點解釋電票系統(ECDS)關於"提示付款"的個各種定義。"提示付款"總體的意思就是,要求票面承兌人支付票面金額相等的現金。在實務中有人會叫做"託收"(紙票要求付款的一個流程)、"承兌"(注意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兌付"、"解付"……

在電腦票系統中,關於付款的定義有這麼幾種:提示付款、提前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進行拒付追索)、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兌人及保證人)

接下來"正興票研"一個個為大家進行說明。


第三條:提示付款。

持票人通過電票系統(ECDS)向承兌人請求付款的行為。 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據到期日起10日(T+10),最後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

用白話說就是,手裡的票到期了,該去找承兌人換回現金了。票面標著多少金額就換多少現金。

提示付款分為正常提示付款和非正常提示付款。本條的"提示付款"就是指正常提示付款。這裡"正興票研"提醒大家千萬要注意一點,正常的"提示付款"是有時間限制的,票據到期日起10日(T+10),也就是假如1月1日到期,那麼1月1日-1月11日都可以發起"提示付款",不在這個期限內發起的"提示付款"都屬於非正常提示付款,會對行駛票據權力產生影響

。具體的後續幾條詳細解釋。

假如提示付款期內發起"提示付款"(也就是正常的提示付款),承兌人拒絕的話,票據狀態就會顯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邏輯就是:你按照票據法規定的方式進行動作,所以要保證你所有的追索權力。


第四條:提前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通過電票系統(ECDS)向承兌人請求付款的行為。

用白話說就是,手裡的票都沒到期,你就要求換成現金。那麼,因為你沒有按照票面文字的約定時間要求變現,承兌人當然有權力拒絕你,而且這個時候你是不可以追索任何人的,因為是你沒有按照票據的約定,是你違約了。不過假如承兌人心地善良把錢給你了,也不是不可能。

假如這個時候承兌人拒絕提示付款那麼票據狀態就會變成"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進行拒付追索)"。邏輯就是:你沒按照約定動作來做,犯規不算,需要到期重來。

假如碰到這種情況也不用緊張,在票據提示付款期(T+10)內重新發起一次正常的"提示付款"即可

"正興票研"在這裡在此提醒大家,千萬要注意,有些持票人會有這種想法"我票據太多了,怕到期的時候忘了,所以我提前發起提示付款",這個想法是不可取的,千萬要做好庫內票據的臺賬工作,並且設置相應的制度提醒。或者,也可以選擇一些用自動發起提示付款功能的銀行網銀,例如:興業銀行。之所以不提倡這種想法是因為很可能你會把整個"提示付款期"都忘了 ,一旦變成"逾期提示付款",那麼將喪失部分票據權力,追索範圍也將大大縮小,這個就是下一條裡要說的"逾期提示付款"。


第五條:逾期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後通過電票系統(ECDS)向承兌人請求付款的行為。

用白話說就是,票據1月1日到期,你卻在1月11日或之後發起了提示付款,過期了。不是有個詞說的好麼:過期作廢。當然也不是所有的票據權力都作廢了,只是部分的票據權力作廢了。

但是"逾期提示付款"是有兩種不同的場景的。

第一種:"逾期提示付款"動作之前,在票據提示付款期內沒有發起過正常的"提示付款"申請。這種情況假如承兌人拒付,則票據狀態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兌人及保證人)"。一般這種情況都發生在財務人員遺忘的情況。

第二種:"逾期提示付款"動作之前,在票據提示付款期內發起過正常的"提示付款"申請。這種情況假如承兌人拒付,則票據狀態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一般這種情況一般較少見。


第六條:解付。

指持票人持有匯票向開戶行提示付款,持票人開戶行收妥後交換到出票行,出票行驗證匯票無誤後付款的行為。

白話說就是承兌人付錢給你,是"提示付款"的相對動作,就是同意你的付款申請。


第七條:託收。

銀行按照收款人(也可以是銀行自身)委託以其持有的商業匯票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過程。

注意,這個動作只存在於紙票。

紙票因為持票人和承兌人基本不是同城,相隔十萬八千里,所以讓持票人到承兌人所在地區申請付款即不方便又不安全。所以銀行為自己的客戶提供了一種"委託收款"的服務。紙票到期後,持票人只要把收錢這個事情委託給自己的開戶行辦理即可。

電票系統對應的動作是開戶銀行對"提示付款"指令的接受並且發送給電票系統(ECDS)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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