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5年“重疾表”將重新修訂,購買舊重疾險的客戶權益是否受影響?

ann-安大官人


前天傍晚(3月31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正式發佈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簡稱《使用規範》),對於重疾險的疾病定義以及產品設計形態做出了最新的規範和要求。

重!疾!定!義!重!新!修!訂!

如一顆深水炸彈,讓無數人陷入恐慌。

——聽說甲狀腺癌移出重疾了?

——XX疾病理賠變嚴了?

——我之前買的保險,馬上就要失效了?

霎時間謠言四起。

朋友圈內銷售人員言論

重疾險作為國內關注度最高的保險種類,重疾定義的修訂勢必會影響到每個從業人員以及關注保險的消費者。

那麼,新的《使用規劃》到底帶來了什麼變化?

作為消費者,

我是該重疾定義在修改前購買?還是定義修改後購買呢?

首先,我們要清楚新的《使用規範》到底改了什麼。

事實上,新的《使用規範》幾乎從頭改到了尾,

具體梳理,我們可以找到其中的五大變化。

1、最核心六種重疾定義均發生變化

對於重疾險而言,最核心的六種重疾佔到了實際理賠的80%。

這六種重疾定義(嚴重惡性腫瘤、較重急性心肌梗死、嚴重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嚴重慢性腎臟病)與我們消費者利益息息相關。

而本次調整,最核心的六種重疾定義均或多或少有所變化。

(1)嚴重惡性腫瘤

從細節上看,相比於之前的定義,發生了幾處修正。

而問題的焦點,在於“嚴重”二字的增加上。

本次修訂,最重要的就是將分級較輕的甲狀腺癌移出了重疾的保障範圍。

注意啊,不是說以後甲狀腺癌從此不賠了,而是分級較輕的甲狀腺癌被列為了輕症,只賠保額的一部分。

輕度甲狀腺癌,發病率高,理賠位居癌症之首;

而治療花費低,平均花費2-3萬就能治癒。

多年以來,行業內不時傳出輕度甲狀腺癌被踢出重疾的消息,這次是徹底坐實了。

分級較輕的甲狀腺癌被列為了輕症,已經有較為普遍的共識。

於保司,高居不下的輕度甲狀腺癌理賠率讓其苦不堪言;

於消費者,很多人也指望將其移出,令重疾險降價。

中保協此項改動算是順勢而為。

(2)較重急性心肌梗死

在以往的理賠糾紛案件中,急性心肌梗塞的定義問題,常常會引發爭議。

過去急性心梗的條款與疾病名稱存在不匹配,會有臨床醫生認為病人達到“急性心梗”,而保險醫學卻認為沒有的情況。而此次新的名稱與定義,細化了標準,局部的細節有所放寬。

(3)嚴重腦中風後遺症

嚴重腦中風後遺症的新定義更為規範,對檢測手段、病情狀況的衡量的要求更為細化。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區別不大,新增了小腸一項

(5)冠狀動脈搭橋術

原條款要求必須“開胸”手術,而新條款需要“切開心包”。

隨著微創手術的發展,開不開胸這件事曾引發過不小的爭議。

通常來說,“開胸手術”的目的是為了“切開心包”,而“切開心包”未必需要開胸,微創手術也可以實現。因而,在這一項上,新條款放寬了標準。

(6)嚴重慢性腎臟病

變化不大,

主要是將腎臟移植手術移出,而歸入了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此外,規範定義的病種由25種增加為28種,其中的疾病定義多有變化,具體細節可以後臺回覆【重疾險新使用規範】看詳情。

總體評估下來,在沒有再保險公司的提供數據的情況下,

我們是很難判斷是最後趨嚴了還是放寬了。

但是有一點我們可以肯定,新版的定義無疑是更符合當下的治療標準,也減少了理賠糾紛的發生可能。

2、規範輕症定義及賠付比例

本次修改的重點,還有一點在於輕症。

首先,明確了3項輕症的標準定義,

分別是:輕度惡性腫瘤、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並明確要求,如果保險產品中有輕度疾病保障,那麼就必須要包含這三種輕症。

坦率講,定義稍微嚴格了一點。

試舉兩例,

比如在輕度惡性腫瘤之中,不包括原位癌,而目前已有的產品中,原位癌幾乎為必有。(也可能是中保協把定義權放歸保司)

而輕度腦中風後遺症給出的定義嚴格更為明顯,

要求:

而依照此定義,更接近於很多保險公司自主定製的中症條款。(中症通常會賠付50%保額以上)

其次,對規範中出現的輕症,要求賠付比例不高於20%。

中保協明確了規範中出現的輕症的賠付上限,也就是20%。

對於輕度惡性腫瘤,此項規定尚可理解。

但對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兩項,治療週期和收入損失都較高,最高20%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從過往保司的實踐來看,一兩個輕症的定義不當,很可能造成此產品的賠付過高,為保司的經營帶來風險。

中保協出於風控角度,因而採取了較為保守的定義和賠付比例。

只能說,從行業發展角度,有一定合理性在。但是於消費者,不做評價。

3、保證消費者知情權,杜絕湊病種的現象

新的《使用規範》明確規定:

在《使用規範》定義的疾病之外,其他重疾的概率其實很低。

管你病種是80種,100種,還是120種。

保險公司將這些無用、重複的病種填鴨到了重疾險裡面,以顯示自己保障的全面性。但是實際上造成的影響極小。

而且很多銷售人員會片面比較,說自家有XX病,就比其他保險的強。

現在不再允許如此,

保險公司需要在疾病名稱中添加標註向消費者予以提示,比如:

埃博拉病毒(發病率極低)。

4、明確疾病定義的修改週期

這一點非常重要,但很多人沒有看到或提到。新的《使用規範》明確規定:每5年進行一次疾病定義的評估工作,視結果開展修訂。

近些年來,重疾險之所以受到的質疑聲越來越大,很大程度就是由於我國醫學水平發展很快,很多病的治療方式發生了改變,但是重疾的定義卻沒有跟上。

在英格蘭、加拿大保險業相對成熟的國家,基本都是5年左右行業修改一次對重疾的定義,以跟上醫學發展的步伐。

這條的加入,算是讓我們跟世界接軌了,對行業發展是相對有利的。

5、已經購買的產品不受影響

新的《使用規範》使用時間還不確定,但肯定會在2020年以內。

公子諮詢了幾家保司,有人說施行時間是六月底七月初,也有人說保司方會盡量拖延,不浪費已開發的產品,可能會到9月份。

在這個時間確定以前,在此之前購買的保險產品都是會按照現有的條款執行的。

也就是說,已經購買過的保險和近期購買的保險,並不受新規影響。

大家可以放心。

那麼,新的《使用規範》,總體是好是壞?

我們得肯定在新的《使用規範》中,中保協充分吸納了過去幾年中各方意見、司法案例、實踐經驗。

像是將輕度甲狀腺癌從重疾移為輕症,冠狀動脈搭橋術從要求“開胸”到要求“切開心包”。

這些都是很與時俱進的變化。

而且從客觀上說,本次變化對消費者是利大於弊的。

直觀上看,起碼本次疾病定義更與時俱進了,也更規範了,大家遭遇理賠糾紛的概率會減小。

但這事情恐怕要複雜得多。

首先,未來的重疾險到底會漲價還是降價?

非常難說,這裡有兩個不確定的點。

從疾病定義上看,輕度的甲狀腺癌劃入輕症可能會帶來降價,但其他重疾定義的放寬會不會增加理賠的概率?這會帶來第一個不確定性。

(大數法則永遠存在,無論疾病定義的放寬和收緊都不會讓消費者吃虧。)

但更令公子擔心的是另一個點,

定義一修改,會形成新的信息不對稱。

保險產品的定價流程沒有那麼簡單,絕大多數保司還是得依靠再保的數據和報價。

像現在的情況,中小保司的部分產品是在再保的報價上打八折、打七折,不靠再保分擔風險,是絕對意義上的底價。

可是隨著定義修改,

再保的報價會不會虛高?這些中小保司肯不肯在一開始就冒這麼大的經營風險?

這些都是不可知的。

目前形成的保費體系,是多年競爭的結果,

一旦洗牌,你不能指望所有人一上來就放“王炸”

以公子的判斷,恐怕在短期內,漲價的概率是大於降價的。

所以這就引出了第二個問題。

第二,什麼時間點買更合適?

基於對保費的預測,公子會建議在定義修改前購買。

重新洗牌之後,看清楚牌局形勢需要時間,

反倒是這局,在充分競爭後,產品的優劣和保費更清楚,

當下的產品是更有確定性。

此外,目前很多產品中輕症是比新條款要求得更強,

所以公子會建議在定義修改前購買。

第三,最理性的方案是兩頭下注

事實上,如果近期你有打算購買重疾險的打算,還有套方案,供大家參考:

老版重疾險買一部分保額,新版重疾險出來後,再買一部分保額。

雞蛋不放到一個籃子裡,把“等新版”和“買舊版”風險分到了兩邊,恐怕是目前較為理性的方案了。

以上就是公子的淺見,還要再次提醒一點,

沒有再保的數據,以及按照新規設計的產品出來之前,

目前你能看到的所有解讀,都是在“盲人摸象”,是基於自身經驗的推理和延申。

路只有走了之後,才知道路邊到底有什麼。



寫在最後:關注【肆大財子】1.可以點我頭像私信“學習”聽我總結的3節保險課程,這是我集多年經驗總結的保險精華,保證3節課能幫你徹底搞懂保險的主要問題。2.想給家庭配置最便宜保險,可以私信我“配置”,或者關注我的公號“肆大財子”留言,我會以自己多年的經驗,幫你提供一些值得參考的建議。3.如果想診斷自己的保單或者還有核保、理賠等疑難問題,也可以私信我“防坑”,我定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肆大財子


保險是契約性非常強的一種產品,重疾表重新修訂後,購買舊重疾險的客戶保單利益會不會受到影響,最終還是需要看合同條款是如何描述的。

如果一款產品在重大疾病釋義中有寫產品賠付標準會隨著保險行業協會或保監會對重疾定義的調整而變化,那麼客戶在理賠時的要求是按照申請理賠時重疾定義來審核的;

如果產品條款中並沒有寫這一句話,那麼客戶理賠時,重疾的賠付要求則是按照當初買的時候的標準進行賠付的。


雪梨話險


保險合同受《合同法》保護。和其他普通合同一樣,一旦簽訂,只要條款不違反法律,是不允許單方面更改的。

如果保險公司敢變動已簽定的條款內容且對消費者不利,可以去保監投訴甚至訴訟。


變形金魚


一切看合同吧


用戶8089287510949


不會受影響的,是以當時簽訂協議時的合同文本為準的。


忠厚老實人72


如果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監管機關對重大疾病,保險疾病的定義進行調整,我們會相應看到調整,所以說有的保險合同裡面寫的清清楚楚,實際上就是統一規定的25種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定義中的第8.2.1項至第8.2.25項採用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的疾病定義,國家發生調整的時候我們以前的保單也有調整的權利。

老老實實做好綜合保障,根據客戶的需求配置它所需要的保險。


妖小孽代芹


保險是合同契約,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即使重疾表的修訂,也不會影響到原來保險合同的權利,它是受合同法保護的!


雲夢憐


保險合同上清楚的註明了什麼情況下賠、怎麼賠,這是契約,怎麼會影響?


用戶3673217820864


正常以當時合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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