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通告

為認真貫徹落實州委、州政府和省公安廳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關工作部署,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嚴厲打擊疫情期間出現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在疫情防控期間將依法嚴厲打擊利用疫情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現通告如下:

一、拒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防疫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及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治療、封鎖、封閉隔離疫區等措施,或者拒不服從人民警察採取的防控措施,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等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給予行政處罰;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衛生、防疫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突發傳染病,因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以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患者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害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群、互聯網等平臺散佈謠言、謊報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給予行政處罰;編造虛假疫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以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疫情防控期間,盜竊、詐騙、哄搶、搶奪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涉疫情的物資設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盜竊、詐騙、搶奪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二百六十六、二百六十七、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以涉嫌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六、假借預防、控制疫情名義,進行虛假宣傳,騙取他人財物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以詐騙給予行政處罰;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以涉嫌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七、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較輕,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尋釁滋事給予行政處罰;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八、拒不執行各級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疫情防治期間依然對外開放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棋牌室(茶樓)、洗浴場所、電影院、歌舞娛樂場所、網吧、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或者在各級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後,依然以各種名目聚匯大量人員開展活動,經有關部門通知、勸阻拒不執行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給予行政處罰。

九、聚眾堵塞交通或阻礙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公務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交通秩序,情節較輕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以涉嫌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捕殺、交易野生動物以及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定以涉嫌非法狩獵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和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

舉報電話:110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

2020年1 月31 日​​​​

原標題: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通告

審核:字丹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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