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人注意了!揚州公積金新政將於4月10號實施!

近日,揚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四屆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的意見》(下稱《意見》)。

《意見》將於2020年4月10日起實施,現對《意見》起草背景和主要內容作以下解讀。

買房人注意了!揚州公積金新政將於4月10號實施!

《意見》共有8個方面16個條款,主要包括:規範公積金繳存和賬戶轉移政策、規範和調整公積金提取政策、調整公積金貸款發放對象的認定標準、規範公積金貸款條件、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明確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開展異地貸款業務、加強公積金貸後管理。

具體解讀如下

第一條

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繳存審核。代理機構為代繳人員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時,應當提供用人單位與代理機構簽訂的代理合同或委託書。

解讀:按照《揚州市進城務工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規定》(揚金管﹝2011﹞25號文件)及《關於新市民個人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揚金管2019-41號)的有關規定,未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個人可申請個人繳存和使用公積金,不能通過通過代理機構或中介機構虛構勞動關係繳存並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二條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職工在我市重新就業,申請將異地繳存賬戶轉入的,也應當符合在本市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條件。

第三條

職工調動工作的,在調入單位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後,即可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

解讀:政策調整前,我市對公積金異地轉出和轉入,沒有設定時間限制條件。現依據《住建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中“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的有關規定,以及《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中“職工調動工作到另一設區城市,原賬戶已經封存的,可直接辦理轉移手續”的有關規定,對“重新就業人員”和“工作調動人員”的異地轉移接續業務在政策上予以明確和區別。

“重新就業”人員在異地開設賬戶穩定繳存滿半年,方可辦理異地轉移接續;職工在我市重新就業,申請將異地繳存賬戶轉入的,也應當符合在本市開立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條件。而“工作調動”人員在新繳存賬號設立後,即可辦理轉移。

第四條

進一步加強對職工封存賬戶的管理,定期開展清理工作。職工退休或死亡後,如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經職工或者繼承人申請,可將賬戶餘額用於衝還剩餘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的,及時辦理銷戶提取。

解讀:為進一步加強對職工封存賬戶的清理,提出指導性意見:

1. 職工退休或死亡後,如有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經職工或者繼承人申請,可將賬戶餘額用於衝還剩餘公積金貸款本息;公積金貸款結清的,及時辦理銷戶提取;

2.對賬戶處於封存狀態、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如本人提出申請,可按照我市個人繳存公積金的有關規定,

申請以個人繳存者身份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3.職工繳存賬戶基礎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有誤或缺失的,應當及時持本人身份證明和原單位(或託管單位)相關輔助證明材料至所轄公積金服務網點,辦理個人信息變更手續。變更後,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一併辦理銷戶提取。

4.職工有多個繳存賬戶的,應當及時辦理賬戶轉移和合並手續,原則上只保留最近設立的繳存賬戶;辦理上述業務時,應當一併核驗或變更個人基礎信息。辦理上述業務後,如留存的封存賬戶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一併辦理銷戶提取。職工辦理轉移、並戶手續時,還應當關注貸款與繳存賬戶的信息關聯,確保不影響個人提取還貸業務的正常進行。

第五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償還住房貸款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餘額不足的,可以提取對該住房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餘額。

解讀:依據《江蘇省建設廳、財政廳、人行南京分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蘇建金管〔2005〕298 號)中“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餘額不足的,可以提取對該住房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餘額”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提取還貸政策,對住房消費類提取對象範圍予以明確。我市直系親屬提取範圍為“對該住房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直系親屬的提取額度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職工繳存賬戶封存後,未在本市或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後可銷戶提取(職工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未解除保證責任等情形除外)。

第七條

對《揚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揚金管委〔2019〕3號)中規定的其他類型提取作如下調整:

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提取情形不再適用;

2.“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男性年滿50週歲、女性年滿40週歲”的提取情形不再適用;

3.“賬戶封存十年以上”的提取情形不再適用;

4.“下崗失業,且配偶未就業”的提取情形不再適用。

解讀:為進一步加強對職工封存賬戶的清理。依據《住建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中“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後可提取”的有關規定,擬對《揚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揚金管委〔2019〕3號)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男性年滿50週歲、女性年滿40週歲的”、“賬戶封存十年以上的”、“下崗失業,且配偶未就業的”四種不再適用的提取情形予以廢止,並統一執行“停繳後,封存滿半年可銷戶提取”政策。

需要重點說明的是:由於正值疫情期間,我們提倡職工儘量通過線上服務渠道辦理銷戶提取業務,避免集中到公積金服務網點辦事。職工繳存賬戶信息完整、準確的,可關注“揚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微信公眾號”,完成實名認證和銀行卡綁定後,在工作時間內(上午8:30~下午4:30)點擊“我的賬戶”→“業務辦理”→“我要提取”→“封存半年提取”,快速辦理銷戶提取。

第八條

堅持“房住不炒”,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繳存職工家庭的住房套數以家庭成員(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進行認定。

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有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累計計算貸款次數。

第九條

對繳存職工家庭名下無房,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認定為“首套自住住房”貸款。

第十條

對繳存職工家庭名下僅有一套住房,為改善住房條件,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認定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貸款。

解讀:堅持“房住不炒”定位,按照《住建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對住房公積金廉政風險防控抽查情況的通報》(建辦金函189 號)中“不得發放3 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明確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下同)的

發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同時,依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我市具體的認定標準:對繳存職工家庭名下無房,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認定為“首套自住住房”貸款;對繳存職工家庭名下僅有一套住房,為改善住房條件,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認定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貸款。

需要重點說明的是:繳存職工家庭的住房套數以家庭成員(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實際擁有的成套住房數量進行認定。此外,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有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累計計算貸款次數。

第十一條

對繳存職工家庭住房套數情況的認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通過查詢徵信記錄、與不動產登記部門聯網核查、或通過面談和居訪等形式的調查,予以確定。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當至少提供繳存地和購房所在地房屋登記信息的書面查詢結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具備查詢條件的,借款人可授權分支機構通過相關信息查詢渠道查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保存和使用查詢結果。同時,借款人應當向分支機構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分支機構如查實其誠信保證不實的,依據《揚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試行)》(揚金管﹝2019﹞27號)等有關規定,實施懲戒。

異地繳存的職工,應當至少查詢繳存地、戶籍地和購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記記錄。

解讀:政策調整前,要求查詢借款人繳存地和購房所在地的家庭住房登記記錄。政策調整後,按照“房住不炒”的原則,參照《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規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的通知》(建房〔2010〕83號)的有關做法,綜合考慮操作性和合理性,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具體的操作規定:

1.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當至少提供繳存地和購房所在地房屋登記信息的書面查詢結果;

2.在“繳存地”住房套數查詢操作中,凡職工在直屬、廣陵或邗江管理部繳存的,應當至少合併查詢市區和邗江區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在江都、寶應、高郵、儀徵、油田或儀化分中心繳存的,應當至少查詢當地家庭住房登記記錄;

3. 在“購房所在地”住房套數查詢操作中,凡在本市市區、邗江區購房的,應當至少合併查詢市區和邗江區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在本市江都區、儀徵市、高郵市、寶應縣購房的,應當至少查詢當地家庭住房登記記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購房的,應當至少查詢購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記記錄;

4.異地繳存的職工,應當至少查詢繳存地、戶籍地和購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記記錄。

例如:職工A在邗江管理部繳存,在儀徵市購房的,應當至少查詢市區、邗江區以及儀徵市的家庭住房登記記錄;職工B在市區直屬管理部繳存,在南京市購房的,應當至少查詢市區、邗江區以及南京市的家庭住房登記記錄;異地繳存的C在我市市區購房的,應當至少查詢繳存地、戶籍地、市區和邗江區的家庭住房登記記錄。

需要重點說明的是:在住房套數查詢操作中為簡化業務要件,除規定查詢操作外,借款人還應當向分支機構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並對誠信保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繳存職工家庭住房套數情況的審核認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支機構將通過查詢徵信記錄、與不動產登記部門聯網核查、或通過面談和居訪等形式的調查,予以審核確定;如審核調查過程中或貸後管理過程中發現職工誠信保證不實的,將依據《揚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試行)》(揚金管﹝2019﹞27號)等相關規定,實施懲戒。

第十二條

對《揚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揚金管委〔2019〕2號)第十條規定作如下調整:

1.貸款申請人應當已按住房公積金繳存有關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至少在申請貸款前6個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

2.貸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繳存賬戶開戶時間至貸款申請時間應當滿6個月,且留有當前月繳存額(不含住房補貼)6倍及以上的繳存餘額;

3.對於貸款申請人曾經在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開戶、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賬戶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信息合併計算;

4.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認定,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繳存職工貸款條件審查工作,依據國家公積金貸款業務標準,嚴格規範對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認定:

貸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繳存賬戶開戶時間至貸款申請時間應當滿6個月,且留有當前月繳存額(不含住房補貼)6倍及以上的繳存餘額。

對於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曾經在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賬戶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信息合併計算。

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根據《揚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揚金管委〔2019〕2號)第十三條第七款規定,申請貸款時單位欠繳緩繳狀態3個月(含)以上的,不予貸款。此外,對疫情期間單位辦理過緩繳的職工、優秀人才等特殊情形的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認定,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新增發放的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貸款,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其貸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10%。

解讀:按照住建部等4部門《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的要求,對新增發放的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貸款,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其貸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10%。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仍為30%。

解讀:結合住建部要求和我市實際,維持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為30%不變。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按照《揚州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操作辦法》(揚金管﹝2015﹞65號)要求,開展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並取消對借款人戶籍地的限制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應當遵守我市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規定,並與本地繳存職工享有同等貸款權益。

解讀:2015年,我市印發了《揚州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操作辦法》(揚金管﹝2015﹞65 號),但當時住建部異地貸款信息系統尚未建成,且當時我市公積金流動性十分緊張,在難以滿足本市繳存職工提取貸款資金需求的情況下,不具備開展公積金異地貸款條件,因此部分開展了異地貸款業務。

目前,我市公積金個貸比已回落至90%左右,具備了開展異地貸款業務的條件,因此,決定全面開展異地貸款業務,同時取消對借款人戶籍地的限制條件。

第十六條

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合規運行,職工繳存賬戶封存後未重新就業,如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可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

解讀:目前,國家對單位繳存的職工“貸後停繳”,缺乏明確的約束性規定。因此,我們提出制定指導性意見,鼓勵“貸後停繳”的職工繼續履行繳存義務,即職工繳存賬戶封存後未重新就業,如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可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其每月繳存的公積金可用於自動代扣還貸。下一步,在國家、省、市將研究出臺有關“貸後停繳”方面的約束規定後,我市將嚴格執行,進一步規範“貸後停繳”行為。

本意見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關於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揚金管﹝2016﹞29號)和《關於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揚金管﹝2016﹞57號)同時廢止。  

原繳存、提取、貸款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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