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公司鉅額款項既不對賬也不返還構成職務侵佔犯罪

一、基礎事實

成都孩之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由來自上海的投資者上海錦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錦玉公司)及陳杰廷投資設立。

2018年5月24日,孩之寶公司在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公司共三個股東,其中錦玉公司持股40%,陳杰廷持股27%,另有柳烈恪持股33%陳杰廷擔任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柳烈恪擔任經理。

因陳杰廷大部分時間在上海,柳烈恪另有工作,故孩之寶公司日常經營和財務收支均由柳烈恪之妻陽薄檸把持。

2019年1月25日,柳烈恪陽薄檸向孩之寶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杰廷發函,稱不再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希望陳杰廷立即接手公司管理工作。陳杰廷遂自上海飛赴成都接手公司管理。陳杰廷接手公司後,發現約200萬元公司資金不知去向。

因柳烈恪和陽薄檸涉嫌職務侵佔,孩之寶公司於2019年2月25日向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簡稱高新分局)提出控告,高新分局於4月22日出具受案回執。6月25日,高新分局向孩之寶公司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

關於不予立案理由,高新分局口頭告知孩之寶公司,稱柳烈恪陽薄檸提交了部分支出明細,警方不便審查其合理性;柳烈恪個人賬戶可視為臨時公賬,且柳烈恪陽薄檸向警方表示無意侵佔願意對賬,故警方認為沒有職務侵佔之犯罪事實。

二、法律分析

本文認為,警方不予立案的幾點理由均不成立,詳述如下:

(一)柳烈恪陽薄檸總計持有公司款項約243萬餘元,現在陽柳二人(指柳烈恪陽薄檸二人,下同)自己主張的支出總額僅約191萬元;即使其提交的公司支出屬實(下文將論證其不可能屬實),差額52萬餘元也屬陽柳二人侵佔,該數額已達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

陳杰廷累計向柳烈恪轉款187.5萬元,向陽薄檸轉款13萬元;陽柳二人另持有公司營業款313130.56元,空調款11.2萬元。前述合計2430130.56元。與陽柳二人提交的支出191萬元相比,差額52萬餘元。

2019年1月25日,柳烈恪向公司出具情況說明書,稱不再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與管理。1月29日後至今,陽柳二人

既不交還所持公司款項,也不接電話,不回微信,不回短信,明顯意圖侵吞公司資金。

(二)陽柳二人提交的支出彙總表等可隨心所欲製作,訂單截圖無合同、銀行流水、發票等支撐,其聲稱的公司支出嚴重不實

柳烈恪、陽薄檸向高新分局提交了《支出彙總表》《柳烈恪銀行支出明細表》《陽薄檸付款支出彙總表》《微信支出明細表》《差旅費支出明細表》《淘寶購買流水賬》《京東購買流水賬》《阿里巴巴購買流水賬》《淘寶訂單截圖》,試圖證明其已為處理公司事務支出了1917171.33元。

本文認為,如前所述,即使該191萬餘元支出屬實,其也侵佔了52萬餘元;何況,陽柳二人向警方提交的上述材料不足以證明該等支出已真實合理地發生,理由如下:

1.彙總表、流水賬等均系其單方按需製造而成,非第三方生成,不具客觀性和真實性。譬如,其《支出彙總表》聲稱的高達約45萬多元的公關費、廣告費,就是徹頭徹尾的烏有之事

2.其提交的淘寶訂單截圖金額僅有十幾萬元,而且沒有任何合同及發票相與佐證。

(三)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柳烈恪、陽薄檸侵佔公司款項意圖明顯,且實施了侵佔行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

1.陽薄檸指使店員將公司營業款5萬餘元轉入私人賬戶

2018年11月15日,陽薄檸明知公司已開立對公賬戶,但仍指使店員將公司支付寶賬戶所收營業款3萬元轉入其指定的蕭虹之私人賬戶中。

2019年1月2日,陽薄檸再次要求店員將公司微信賬戶收取的營業款22448.05元通過微信轉給自己。

2.陽薄檸套出公司已付空調款11.2萬元後轉入私人賬戶

2018年5月4日,因公司對公賬戶暫未開立,法定代表人陳杰廷通過私人賬戶向四川舞豐製冷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簡稱舞豐公司)支付空調款7萬元;後於同年5月23日及12月12日再次支付空調款4.2萬元和3.3萬元,三筆金額共計14.5萬元。

2019年1月24日,陽薄檸自公司對公賬戶再次向舞豐公司分三筆支付空調款14萬元,但要求舞豐公司將陳杰廷已付的部分空調款轉至柳烈恪賬戶中。同日,舞豐公司按照陽薄檸要求分三筆向柳烈恪賬戶轉入111980元,隨後又通過微信紅包方式向陽薄檸轉入20元,合計11.2萬元。由此,陽薄檸採用公款轉私款手段套取資金,將之前已經支付的空調款轉入私人賬戶,且至今拒不退還。

3.陽柳二人1月25日退出公司後拒不退還所持資金,侵佔意圖明顯

2019年1月25日後,柳烈恪陽薄檸已不再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與管理,但其在僅退還公司印章證照後,既不與公司對賬,也拒不退還所持公司款項,足見其目的就是侵佔公司資金,應受刑法制裁。

更令人氣憤的是,陽柳二人向高新分局初查民警信誓旦旦地表示願意與公司對賬核算資金,但孩之寶公司與其聯繫時,該二人卻不接電話不回短信,足見其忽悠警方,藐視法律,踐踏誠信,委實可惡。

本文認為,至遲於今年1月25日陽柳二人退出公司經營之後,柳烈恪個人賬戶已不能被視為臨時公賬;且其至遲應於退出公司經營後退還所持公司全部資金,但其迄今實施

不聯繫、不見面、不對賬之三不政策,職務侵佔事實已是不容置疑。

綜上,柳烈恪、陽薄檸利用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之職務便利,通過虛報支出、套取資金等手段將公司款項非法據為己有,且至今拒不退還,其侵佔意圖明確,侵佔行為明顯,已經涉嫌刑事犯罪。為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優化成都營商環境,警方應予立案偵查。(文中人名及公司名稱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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