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部門已全面復工!附資本市場個稅稽查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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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文書送達公告(李菊蓮稅務處理決定書)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第91號 送達公告

發佈時間:2020-03-31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李菊蓮:(納稅人識別號:42242319410924002X)

因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稅務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穗稅三稽處〔2020〕22號),文書內容如下:

我局(所)於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3月17日對你(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稅費申報繳納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 違法事實

(一)你係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的原股東,原持有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的38.096%股權,出資額9,524,000.00元。

(二)2014年5月16日,你與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署《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程順玲、李菊蓮、曾子帆之發行股份及現金購買資產協議》,約定:你將持有的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的38.096%股權轉讓給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對價收入197,490,200.00元(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436,421.00股,每股作價13.68元)和現金對價收入76,800,000.00元。

(三)2014年5月16日,你與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署《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程順玲、李菊蓮、曾子帆之標的資產盈利預測補償協議》。2014年8月6日,你與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署《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程順玲 李菊蓮 曾子帆之關於發行股份及現金購買資產協議與標的資產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之補充協議》。2014年8月20日,你與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署《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程順玲、李菊蓮、曾子帆之關於發行股份及現金購買資產協議與標的資產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之補充協議之二》。上述協議約定,如果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各年度的實際淨利潤數低於預測數,你將向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補償。

其後,由於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有關年度的實際淨利潤數低於預測數,你補償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38,644.00股。

(四)2014年10月21日,原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發出《准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准予變更登記(備案),股東由你、程順玲和曾子帆變更為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6日,14,436,421.00股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確認登記至你的廣發證券賬戶。

2014年11月,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你支付現金對價76,800,000.00元。其中:2014年11月13日,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你就現金對價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14,826,656.00元劃付給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2014年11月,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股權轉讓款項61,973,344.00元,劃付至你的招商銀行廣州濱江東支行賬戶。

2014年11月14日,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代你就上述股權轉讓事項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14,826,656.00元和印花稅137,145.60元。

你未就上述股權轉讓事項足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廣州市源晟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2014年驗資報告》(穗源晟驗字(2014)第076號)、《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程順玲、李菊蓮、曾子帆之發行股份及現金購買資產協議》,以及《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程順玲、李菊蓮、曾子帆之標的資產盈利預測補償協議》,證明:你係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的原股東,原持有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的38.096%股權,出資額9,524,000.00元;

(二)《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程順玲、李菊蓮、曾子帆之發行股份及現金購買資產協議》,證明:你將持有的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的38.096%股權轉讓給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對價收入197,490,200.00元(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436,421.00股,每股作價13.68元)和現金對價收入76,800,000.00元;

(三)原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的《准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穗工商(市局)內變字〔2014〕第01201410210067號),證明:2014年10月,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的股東由你、程順玲和曾子帆變更為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提供的《關於代繳李菊蓮個人所得稅及印花稅的說明》,以及《電子繳稅憑證》(稅票號碼:3201411282122196)和《電子繳稅憑證》(稅票號碼:3201411282124322),證明: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代你就上述股權轉讓事項申報繳納了個人所得稅14,826,656.00元和印花稅137,145.60元;

(五)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證券變更信息,證明:14,436,421.00股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於2014年11月確認登記至你的廣發證券賬戶;

(六)中信銀行的《電匯憑證》,證明: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14年11月向你支付股權轉讓款項61,973,344.00元;

(七)《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程順玲、李菊蓮、曾子帆之標的資產盈利預測補償協議》、《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程順玲 李菊蓮 曾子帆之關於發行股份及現金購買資產協議與標的資產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之補充協議》、《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程順玲、李菊蓮、曾子帆之關於發行股份及現金購買資產協議與標的資產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之補充協議之二》,以及《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實施股份回購並註銷事項債權人通知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05),證明:你補償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38,644.00股。

二、 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1年第48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九項、第三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九)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條的規定,你應在2014年11月(稅款所屬時期)就向華聞傳媒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股權事項繳納“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50,084,080.90元,減除廣州市邦富軟件有限公司已代你申報繳納的14,826,656.00元,你應補繳2014年11月(稅款所屬時期)“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35,257,424.90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天河區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請你單位及時到我局領取《稅務處理決定書》(穗稅三稽處〔2020〕22號)正本,否則,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上述《稅務處理決定書》(穗稅三稽處〔2020〕22號)正本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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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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