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重疾定義”即將改寫:甲狀腺惡性腫瘤收緊、心臟手術放寬

3月31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保協”)官網發佈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


保險業“重疾定義”即將改寫:甲狀腺惡性腫瘤收緊、心臟手術放寬


這是自2007年,保險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發佈現行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十三年來,首次進行了重大調整。

前期盛傳的“甲狀腺癌將從重疾定義中剔除”等傳聞,都在本次徵求意見稿中,做了具體的回應。

保哥第一時間為大家解讀:

保險業“重疾定義”即將改寫:甲狀腺惡性腫瘤收緊、心臟手術放寬

隨著醫學臨床診斷標準和醫療技術的不斷髮展和革新,現行2007版重疾定義規範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滿足當前行業發展和消費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訂和完善。

這次的修訂工作對於推動行業迴歸保障本源、堅守長期穩健風險管理和保障的基本屬性、規範市場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保險業“重疾定義”即將改寫:甲狀腺惡性腫瘤收緊、心臟手術放寬


一、進行科學測算

運用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結合人工驗證審核,對行業約2900款重疾產品、超過3億條相關承保理賠數據進行了多維度精細化測算分析,對保險事故原因、病種分型、惡性腫瘤分期等進行了分類統計,並參考《中國衛生健康統計年鑑》等權威數據源,建立了保險業首個重大疾病評估模型,對疾病的“重大”程度進行科學量化分析。

二、開展國際比較,廣泛借鑑國際保險市場經驗

收集超過20個國家和地區保險市場的重大疾病定義標準,重點選擇了英國、韓國等代表市場,對現行規範中的疾病定義進行詳細的對比分析。

三、加強內外部協作,完成業內和醫學專家論證評審

首先、綜合行業經驗和醫學權威標準,形成規範修訂版初稿,並通過行業內論證。

與中國醫師協會合作,組織11家三甲醫院多學科醫學專家學者,先後召開3輪醫學專家論證會,確保符合醫學最新實踐,在2020年1月,規範修訂版通過了醫學專家評審。


保險業“重疾定義”即將改寫:甲狀腺惡性腫瘤收緊、心臟手術放寬

一、建立重大疾病分級體系,首次引入輕度疾病定義。

本次修訂,將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腦中風後遺症,這3種核心疾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重度疾病】和【輕度疾病】兩級。

本次修訂引入了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的腫瘤形態學標準,將“惡性腫瘤”定義更加準確規範,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可能出現的理賠爭議和理解歧義。

二、增加了病種數量。

將原有25種重疾定義完善、擴展為28種重度疾病+3種輕度疾病,並適度擴展了保障範圍。

三、優化了部分疾病定義內涵。

根據最新醫學進展,擴展對重大器官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4種疾病的保障範圍,完善優化了嚴重慢性腎臟病等疾病定義。

例如:對“心臟瓣膜手術”,取消了原定義規定的必須“實施了開胸”這一限定條件,代之以“實施切開心臟”,放寬了賠付標準。


保險業“重疾定義”即將改寫:甲狀腺惡性腫瘤收緊、心臟手術放寬

1、 惡性腫瘤——分為“嚴重”+“輕度”

——把TNM分期為Ⅰ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列為了“輕症”賠付;

——輕症中沒有“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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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急性心肌梗塞——分為“較重”+“較輕”

修訂版的定義更為複雜、詳細:

——先設定了一個“急性心肌梗塞死”的基礎標準;——達到了這個基礎標準之上,再符合6種條件之一的,方為“較重”,除了“較重”之外的都是“較輕”。

保險業“重疾定義”即將改寫:甲狀腺惡性腫瘤收緊、心臟手術放寬


3、腦中風後遺症——分為“嚴重”+“較輕

腦中風後遺症變化不大,就是把三種狀態標準細化,例如:

——“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改為“肢體肌力2級以下”;

——“咀嚼吞嚥功能完全喪失”,變為“吞嚥障礙且已經留置胃管9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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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這個條款屬於變得更好了,

——器官移植增加了“小腸”;

——造血幹細胞移植不再限定為“異體移植”,這樣“自體移植”也屬於賠付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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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冠狀動脈搭橋術

由必須實施“開胸手術”,改為了“切開心包”即可賠付,這樣微創技術下“切開心包”就可以賠付了,體現了保險行業適應醫療技術進步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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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終末期腎病

由“尿毒症期”改為“慢性腎臟病5期”,其實標準是一樣的,只不過更明確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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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多個肢體缺失、8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9慢性肝功能衰竭、10深度昏迷、11雙耳失聰、12雙目失明、13語言能力喪失、14嚴重Ⅲ度燒傷

這8個疾病定義沒有任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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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良性腦腫瘤

名稱變化了一下,但是實際病種定義並沒變化,就是描述更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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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腦炎或腦膜炎後遺症

定義標準由“三選一”變為“四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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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癱瘓

“癱瘓”的定義增加了一條標準:肢體肌力在2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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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心臟瓣膜手術

由必須“開胸”,改為了只要“切開心臟”就可以賠付,這也相當於放寬了賠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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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修訂版增加了一項標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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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嚴重腦損傷

修訂版的標準進一步細化和明晰,吞嚥功能增加了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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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嚴重帕金森病

由必須同時滿足兩項條件,改為了“一條標準”,算是寬鬆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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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嚴重肺動脈高壓

修訂版把“肺動脈平均壓”由30mmHg提高到了36mmHg以上,屬於賠付標準變嚴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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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由一項條件變為了“三選一”,屬於選擇性多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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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這一項的修訂變得非常詳細,要滿足全部條件,也屬於變嚴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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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主動脈手術

修訂版增加了“胸腹腔鏡”的治療方式,放寬了賠付範圍,同時也明確了“未開胸、開腹的動脈內介入治療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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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3個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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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這次重疾險修訂(徵求意見稿)將行業統一重疾病種數量由25種增加到28種,並且把其中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拆分出了三個“輕症”

這其中的變化有【亮點】也有【槽點】


保險業“重疾定義”即將改寫:甲狀腺惡性腫瘤收緊、心臟手術放寬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這4種重大疾病的定義放寬。


重大器官移植增加了“小腸”

造血幹細胞移植不再限制必須“異體”

冠狀動脈搭橋、心臟瓣膜、主動脈手術也不再限制必須“開胸”,目前主流的“胸腹腔鏡”手術也可以獲得賠付。


保險業“重疾定義”即將改寫:甲狀腺惡性腫瘤收緊、心臟手術放寬


1、甲狀腺惡性腫瘤將不再統一按照重疾賠付,TNM分期為Ⅰ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將作為“輕症”賠付;這與美國、韓國、香港市場的重疾險定義趨於一致。

保險業“重疾定義”即將改寫:甲狀腺惡性腫瘤收緊、心臟手術放寬


2、輕症裡沒有原位癌

目前市面上的重疾條款,都帶輕症,而且輕症條款裡第一條就是“極早期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病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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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次修訂版,並沒有把“原位癌”作為輕症列入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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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輕症保額不能超過主險的20%

本次修訂版新增了三個輕症定義,並且還給這三個輕症限定了保額。

保險業“重疾定義”即將改寫:甲狀腺惡性腫瘤收緊、心臟手術放寬

這是我很不理解的一項規定,在目前很多重疾險產品輕症保額都能達到30%-40%比例的情況下,中保協這 20%的比例是基於何種考慮?

難道那些傳統大公司們的輕症比例普遍都是20%,我們整個行業就要參照這種“低標準”來設計產品嗎?


保險業“重疾定義”即將改寫:甲狀腺惡性腫瘤收緊、心臟手術放寬

雖然本次的重疾定義還處於徵求意見稿階段,還沒有最後敲定,但按照“慣例”,最終的版本,也不會出入太大。保哥對於涉及的幾個大家關心的問題,說一下我的觀點:


1、重疾險費率會“漲”還是會“降”?

有一種說法是:因為新的重疾定義裡“剔除”了早期甲狀腺惡性腫瘤的重疾賠付,在降低整體賠付率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會降低今後重疾產品的費率水平。

在上面的文章內,保哥都詳細的做了比較,原有25種重疾定義的修訂:

6種變嚴格、5種變寬鬆、

8種沒變化、6種更詳細。

在收緊甲狀腺惡性腫瘤賠付的同時,也放寬了一些心腦血管重疾的賠付標準,由此能帶來整體行業賠付率怎樣的變化?還有待施行後的統計和分析。

並不會很快反應到產品定價中來,所以保哥的觀點是,“即使降價、也與此無關”!


2、要不要趁“惡性腫瘤”條款還沒變化,趕緊買上重疾險?


還沒買重疾險的同學,不要等,儘快買,但不是因為這次重疾險定義的修改,而是“風險”的需要!

重疾險是一旦承保,就嚴格按照合同條款約定來履行,不會中途改變合同內容。也就是說,買了“舊版”重疾條款的合同,甲狀腺癌是不除外早期責任的,

但是主動脈手術、心臟瓣膜手術、冠狀動脈搭橋手術,這些在“舊版”裡都是要“開胸”才能獲得重疾賠付,而“新版”條款裡,“微創手術”也可以獲得重疾理賠。

所以“失之東隅、收之桑榆”,風險的不確定性,決定了我們不能籠統的說哪個條款更好或者更不好!


3、輕症以後會降低保額比例嗎?

大家要相信保險公司的智慧!只要有利於銷售的事情,他們都會想出辦法來變通的。傳統“大公司”我不敢說,起碼目前採用“輕症高比例”的那些“小公司”的產品,肯定會想辦法保持自己的優越性。

原位癌不在輕症之列?

——那我換個名字,把原位癌放到“中症”裡賠行不行?

輕症保額只能重疾保額的20%?

——我再設計一個輕症附加險,額外多賠20%行不行?

只要保險公司肯想,就能想出1萬種方法,來保持自己產品原有的“優越性”!


以上是保哥對於這次重疾險定義修訂的一些觀點和看法,在下一階段,中保協還會面向社會徵集意見,大家到時候也可以參與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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