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7人夢想著出國發大財,“美夢”未成,人先“栽”

近期,永定區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聯席辦接雲南警方通報稱:永定籍人員吳某銘、吳某順、張某偉、廖某彬、林某泰、林某才、張某燦等七人企圖偷越國(邊)境前往緬甸時被雲南警方查獲。我區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將吳某銘等七人押回永定。經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審查,吳某銘等四人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罪,現已立案偵查,並已對吳某銘等四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林某泰等三人違反《雲南省邊境地區公安邊防管理規定》已被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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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獲罪

已不是新鮮事

但最終被告人均以偷越國境罪論處

手扶鐵窗淚相伴

比如:

2020年1月,由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組織他人偷越國境電信詐騙案一審判決,被告人賴某東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4.5萬元,其餘6名被告人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1.5萬元至1.2萬元不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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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款 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第六條第(一)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一)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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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警方將以更大力度打擊電信網絡違法犯罪,尤其是不斷加大對偷渡境外的電信網絡違法犯罪分子的打擊、追逃力度。在此,警方規勸還心存僥倖的犯罪分子,早日懸崖勒馬,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否則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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