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將對《公私合作模式投資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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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常務委員會最近舉行第四十三次會議,已討論《公私合作模式投資法》草案、《投資法》修訂草案與《企業法》修訂草案。

越南政府將對《公私合作模式投資法》草案


國會經濟委員會表示:審查與編纂主持機關一致接收,並修訂《PPP模式投資法》草案若干大問題。據此,已闡釋“公私合作模式(PPP)投資”概念,縮小投資領域,但保持PPP項目的最低總投資額2000億元。有關PPP項目投資商甄選規定更詳細,補充營收額增減的分享機制實施條件等。


對於投資總額增長20%以上的項目投資主張修訂規定,因尚有不同意見,故建議兩大方案以讓國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據此,優先方案是投資總額調升10%以上,則必須修訂PPP項目投資主張。


第二個方案是PPP項目投資總額超出項目投資主張已決定的總資金,就須修訂投資主張,因為投資總額遞增將改變PPP項目的財政方案和投資效果。


對於《企業法》修訂草案,編纂與審查機關已一致接收並糾正3大問題。那是消除圖章通報手續,將普通股分持有權比例調至5%(首次呈遞國會的草案是由10%降至3%),補充有關銷售非上市公司個別債券的規定。


有分歧內容提意見的餘下問題是草案規定的經營戶。政府表示:草案中規定經營戶將造成積極的影響,消除有關商權限制與提升經營戶的法律地位。國會經濟委員會提議分割有關經營戶的內容,以制定個別的法律規定。


對於國有企業,政府草案規定國企包括國家持有章程資金、控股表決權比例逾50%的企業。然而,審查機關卻認為:國家持有比例達75%以下的對象被視為國企是符合。


目前,糾正國企概念仍是“傷腦筋”問題。在審查機關,有的意見建議向有權機關彙報該問題,確保對國家持有支配股分的企業造成影響作出充分評價。


《投資法》修訂草案的內容受國會代表關注,並對禁止投資、經營領域尚有不同意見。接納國會代表的意見,政府建議補充禁止投資、經營胎兒的規定,旨在充分反映“販賣人口、人體組織和器官”領域的禁止內容。審查機關一致補充此內容。


然而,有的內容未達到一致。在政府呈遞國會常委會的《報告》中,已建議維持修訂草案方案,即撤消按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投資法》規定禁止投資及經營的毒品目錄;化工原料、礦物目錄;野生動物和植物目錄,責成政府詳細規定那些目錄。


國會經濟委員會贊同大多數與會代表的觀點,保持現行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投資法》,進行檢查附帶目錄規定且修訂、補充以符合實況,因為那是限制人權、公民權的相關規定,所以須法律規定。


國會經濟委員會提議不禁止討債服務經營活動,而須補充討債服務經營條件的規定,確保國家對該服務模式緊密管理。


與此同時,政府堅持要禁止上述服務經理,因為過去期間有不少企業利用該服務變相侵吞財產、放高利貸、提供“黑信貸”活動等,擾亂社會秩序安全和威脅欠債者,導致後患無窮


國會於2018年底舉行第九次會議進行首次討論後,上述3部法律草案已邁出重要的步驟。然而,還存在不少大問題和尚有不同的意見,要求徹底討論。


國會常委會提意見後,上述3部法律草案將繼續完善,在4月初舉行的專責國會代表會議將徵求意見,之後在今年年中舉行的第九次會議呈遞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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