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俱乐部是否可以“减薪”?

疫情下俱乐部是否可以“减薪”?

吕伟

本文仅为个人学术研究,文中所获信息皆来自于新闻报道,文章观点仅为个人不成熟的理解,存在不周之处,还望读者海涵。欢迎各位读者转载,但请转载时标明出处,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一、国内外背景介绍

随着疫情在全球的肆虐,足球运动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即便是豪门俱乐部,面对球员高昂的“薪酬”,也开始表示球员不减薪俱乐部扛不住。

例如,尤文图斯俱乐部官方宣布与一线队球员和教练员达成降薪协议。尤文图斯在公告中表示,降薪协议主要涉及3月至6月的薪水,此举将为球队节省约9000万欧元。(参见:https://c.m.163.com/news/a/F8TRO60205490CP8.html?spss=newsapp)

巴塞罗那俱乐部宣布,从他们的一队开始,球员月薪只发30%,一旦复赛,薪水将正常发放。巴塞罗那的篮球俱乐部和足球俱乐部都会受到这一举措的影响,巴塞罗那俱乐部一共有1500名员工,其中包括运动员。(参见:https://m.hupu.com/bbs/33261607.html?is_reflow=1&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德甲门兴格拉德巴赫队的球员和教练均表示愿意放弃部分薪水,帮助因新冠疫情陷入财政危机的俱乐部。而拜仁门神诺伊尔也表示,如果需要与俱乐部共克时艰,球员们都会考虑降薪。法甲里昂俱乐部宣布,鉴于联赛和训练已暂停,所有球员将被列入暂时失业名单,俱乐部将申请“暂时性失业补助”,球员将获得部分工资,这一做法将持续到直到新的政策出台前。(参见:https://m.dongqiudi.net/article/1370221.html?from=singlemessage)

面对各俱乐部的“困难”,国际足联坐不住了,再这么下去会有越来越多的俱乐部破产或走向破产,有消息称,国际足联将出台新规:全球的球员要降薪50%。(参见:https://www.toutiao.com/i6809999203717087752/?tt_from=weixin&utm_campaign=client_share&wxshare_count=3&from=singlemessage×tamp=1585581422&app=news_article&utm_source=weixin&isappinstalled=0&utm_medium=toutiao_android&req_id=2020033023170101012902702022951C4A&group_id=6809999203717087752&pbid=6805208738468693517)。

相比于国外各俱乐部的反应,国内俱乐部表现的相对“淡定”,至今鲜有俱乐部站出来表态“降薪”。身处武汉的卓尔足球俱乐部、三镇足球俱乐部、楚风合力足球俱乐部没有一个身先士卒叫喊减薪,其他省份的俱乐部你看我,我看你,都不好意思发第一枪。在中国有句老话,枪打出头鸟,谁都不想第一个站出来,但是,从反面来看,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寓意着机会的到来。所以,风险与机遇总是并存的,关键是在风口处怎么屹立。

正当各俱乐部观望时,武汉卓尔足球俱乐部的球员艾志波站了出来,其在微博上发表的“不减薪”的四条宏论可谓石破惊天,媒体和球迷的流量都开始朝向一个主题“疫情下俱乐部是否可以减薪”,于是这成为了新闻热点话题。

有消息称,中国足协保持“中立”态度,降不降各俱乐部自己决定。(https://m.toutiaocdn.com/group/6810180200425325067/?app=news_article_lite×tamp=1585746332&req_id=20200401210531010131075195481CDB27&group_id=6810180200425325067)

看到这个主题时,我突出想起来媒体上出的一则新闻,西班牙政府希望本国科学家们能够尽快找到治疗新冠肺炎的方法,此时西班牙生物学研究学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你给足球运动员每个月100万欧,给科研人员每个月1800欧元,现在你跟科研人员要治疗办法?去找C罗或者梅西找解药吧”。


疫情下俱乐部是否可以“减薪”?


疫情下医务人员和科研人员这群逆行者,向死而生,是在为整个国家和民族而生,他们是整个国家和民族的“脊梁”,这种品格难道不应当值万金吗?他们的价值不应当比运动员更有价吗?

可是,市场价值并非以工作的价值进行计算。市场对于工作的价值有自己的判断标准。我们不能人为的给市场“定价”。所以,球员的薪酬和科学人员的酬谢不是以“价值”的大小来衡量,而是以市场的“需求”来选择供给,因此二者不具有可比性。

下文笔者将通过正反两个角度来分析和阐述”疫情下俱乐部是否可以减薪“这一命题。

二、国内俱乐部不应“减薪”论

持不得“减薪”论的代表性观点者为球员艾志波,归纳而言主要有四个论据。即:


疫情下俱乐部是否可以“减薪”?


(一)国外俱乐部的电视转播收入与球员薪酬相挂钩,国内无挂钩

国外俱乐部主要依靠赛事传播分成作为营收,各俱乐部有权将自家俱乐部的赛事转播进行销售的权利,球员作为比赛产品的制造者,其收入与赛事转播收益相挂钩。相比而言,国内俱乐部没有独立进行赛事转播销售的权利,各俱乐部的赛事转播权统一由中超公司打包进行销售。各俱乐部的收益主要来自于中超公司的年底分红,每年分红的数额根据球队的表现和整体联赛的上座率进行浮动。因此,从目前情形来,中超各俱乐部年底分红影响不大。

(二)国外俱乐部停工放假、国内俱乐部停工不放假

欧洲各俱乐部采取走训制,球员停工就是真的停赛停训在家休息,因此减薪有其合理性。反观国内俱乐部采取集中封闭式训练,疫情期间没有比赛,但是仍在集中封闭训练。从职业球员的工作性质而言,除了比赛训练也是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国内俱乐部属于“停赛不停训”,这种情形与国外的“停工”不一样,国内球员仍在工作中,减薪没有依据。

(三)国内联赛开始在即,减薪不应该顺延

从目前国内防控的措施和效果来看,国内联赛应该很快就会开始,联赛开始后,球员将恢复正常比赛和训练。因为疫情延期就减薪,而且是整体减薪、顺延减薪,这有失公平。如果真要减薪,到底减到什么时候,是疫情期间的薪酬,还是整个后续剩余合同均减薪。

(四)国外有明确劳动法依据,国内无法律依据

西班牙是根据临时就业条例ERTE单方面暂停合同,球员拿最低工资。国内目前没有明确劳动立法规定俱乐部可以减薪,《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及范本》第十四条第十三款规定:“合同中应规定当俱乐部财务发生重大变化时劳动报酬变化的数额及履行方式,如升降级、被取消注册资格、破产或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但是该条规定是需要双方在合同约定,如无约定则无依据

除了上述艾志波的不应“减薪”论外,还有一些零散的观点,例如背景论,国企投资人和私企投资人对待减薪的态度不同;博弈论观点,认为有人减薪也有人不减薪,甚至加薪,这会加速一些明星球员跑向财务实力较强又不减薪的俱乐部,这将造成人为的竞技实力不均衡,导致联赛质量下降,因此不应当减薪。

三、国内俱乐部可以“减薪论”

国内俱乐部可以“减薪论”的依据在于以下几个主要论点:

(一)减薪存在法律依据

人社部等单位《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目前,国内23个省市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因此,这些地方所属的俱乐部可以参照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支付疫情期间的工资。

疫情下俱乐部是否可以“减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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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俱乐部是否可以“减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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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俱乐部是否可以“减薪”?

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LgJ3a7kOrCwLBmUg-SOa7Q

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减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资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俱乐部因为疫情导致经营压力要减薪,应当与球员个人协商,并需要经过球员同意后方可实施减薪。

如果俱乐部没有与球员和教练员进行协商,单方面实施减薪措施,球员可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或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俱乐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未完全支付完的薪酬。

三、减薪应当向主管体育部门和中国足协提交询问函

各俱乐部的主管部门为地方体育部门和地方足协,同时接受中国足协的注册、准入等参赛事项的管理,因此,如果各俱乐部经营困难,需要减薪度过难关,应当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向地方主管体育部门、地方足协和中国足协以询问函的形式进行告知,在征询各主管体育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答复后,再具体实施减薪。毕竟接受上述部门的管理,如发生争议则会牵涉到各部门的工作。所以,以书面形式提交询问函应当是一个必经程序。

四、建议措施

首先,各俱乐部应当认真评估自身的经营状况,积极与球员进行沟通和协商,并非一概而论的考虑是否可以“减薪”,如果真的存在经营风险和资金困难,可与球员积极协商,毕竟覆巢之下,焉有完卵。相信球员和教练员能够与俱乐部一起共度难关,共克时艰。毕竟自利者为少数,公利者为多数。

其次,出台俱乐部疫情期间减薪措施及复工后补助措施,明确仅在疫情期间按照规定减薪,待俱乐部复工联赛开始后,按照合同规定正常发放薪酬,以及联赛结束后,考虑补助措施。

最后,未来俱乐部应当尽快完善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在俱乐部面对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时,劳动报酬相应的进行调整,履行条约必守原则,切实保障合同稳定性。

作者简介:吕伟,武汉大学体育法学博士,重庆当代力帆足球俱乐部法务总监,蒙古国际体育仲裁院外籍仲裁员,中国体育法学会会员。联系电话:1590276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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