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減刑假釋的十大因素

影響減刑假釋的十大因素

2016年1月7日,1月10日,中國普法和長安劍分別轉發了同一篇文章《減刑假釋,誰說了算?》。今天也轉發給大家共同學習,以避免很多人靠著想象去思考問題。

根據工作實踐和細心探究,小編試圖從以下10個方面,將可能影響服刑人員減刑假釋的關聯性因素進行一一分析,以幫助需要了解的盆友們更為全面、清晰地瞭解罪犯減刑假釋這一刑罰執行核心業務的運行機制和工作規範。

1現實表現最重要

服刑人員現實表現分為基本規範、勞動規範、學習規範、生活衛生規範、文明禮貌規範等五方面,每個方面都有明確的量化考核標準,由監區每日對其進行考核,每週進行研究,每旬進行評定,每月根據五方面的考核總分,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則折算成獎勵分,獎勵分逐月累積,達到一定分值後評定行政獎勵,服刑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獲得的行政獎勵的多少,申報減刑或者假釋。受到重大立功獎勵的服刑人員,應當減刑。

考評結果都是集體研究、上牆公佈,指望 “開小灶”額外加分,沒門,任何人都沒這個權力的。

我們想說的是:

那些“臨時抱佛腳”的想法

是極不現實的。

2個人努力是前提

常有服刑人員親屬打電話諮詢或者投訴說,誰的刑期和他的孩子是一樣的,都是幾年,怎麼人家提前釋放了,而自己的孩子還在監獄裡沒有出來。甚至認為監獄執法不公。小編要說,同樣的刑期,同樣的罪名,一個比另外一個提前刑滿,是完全有可能的,關鍵看錶現。有些短刑期服刑人員,一看自己就三兩年的刑期,自己算了一下,就是努力地改造,也不過是提前三兩個月回家,想想就放棄了,於是得過且過,混刑度日。

再者說了,監獄法第七條規定,“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我們想說的是:

混刑度日,混的是自己。

3政策調整有影響

減刑假釋政策也是隨著國家刑事法律政策調整而調整的。刑事政策的調整肯定會影響部分服刑人員減刑假釋的期望值,但真正被影響到的還是那些投機改造,自認為有一些獎勵、消極度日等靠減刑的人。

當寬則寬,當嚴則嚴。不管政策怎麼變化,個人沒有良好的表現,與法律獎勵也一定是無緣的。

我們想說的是:

自己不努力改造,

天上不會掉餡餅。

4罪名刑期有影響

有人不免要問,同樣是服刑人員,同樣是在監獄服刑,罪名、刑期不同,減刑假釋政策就不一樣,這不是不公平對待嗎?對於這個問題,小編會肯定地告訴你,在減刑假釋工作上,他們的政策確實是有區別的。這取決於他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更體現了法律“刑罰相統一”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是這麼規定的,“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我們想說的是:

做一個守法公民,

根本不操心這些事。

5財產刑執行有影響

有人會這麼想“刑都判了,一了百了,什麼罰金?沒有。”小編明確告訴你,“沒那麼輕鬆。”以前,服刑人員入監服刑後,主動繳納附加刑罰金的不多。

但現在不一樣了,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不執行、不履行的,在呈報減刑假釋時,就會從嚴掌握。

我們想說的是:

罰金不是你想象,

交不交不由你。

6社區環評有影響

減刑假釋工作不只是監獄、法院、檢察院幾方面的事情,《刑法》第八十一條是這樣規定的,“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所以地方司法行政部門還要對假釋對象進行社區環評,主要看假釋服刑人員所處的社區環境是否有利於對其進行有效管理和幫助教育,如果社區環評不通過,要想提請假釋就很困難。

我們想說的是:

任何一名服刑人員都不能投機改造,

法律對你的約束無時無處不在。

7受害者諒解有影響

一些社會反響較大,當事人受傷害較大的案件,在提請服刑人員減刑假釋時,法院還可能需要監獄提供受害人諒解書,從而一方面消除罪犯減刑假釋後的社會負面影響,一方面也為他們順利迴歸營造良好氛圍。

如果不能提供相關材料,減刑假釋或會受影響。

我們想說的是:

尊重受害人的意見,

也是法律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本質體現。

8不良記錄有影響

有人問,罪名、刑期、獎勵、罰金等情況都大致相同,為什麼減刑還是有區別?小編要告訴你,服刑人員減刑呈報不僅看現階段的改造情況,還要追溯到以往的服刑表現,如果之前的服刑過程中,有因嚴重違規違紀而受到加刑或者行政處理的,比如禁閉,警告等,都會在減刑假釋中得以體現。

最直接的反映就是減刑幅度的降低或者呈報時間的推延。

我們想說的是:

法律不會忘記你們的,

別想鑽空子。

9再犯風險評估有影響

服刑人員減刑假釋呈報工作有一系列的流程,其中就有出監評估這麼一項工作。主要依據服刑人員現實及既往歷史表現情況,通過量表測試等綜合評估,從科學的角度對服刑人員減刑假釋後重新犯罪可能以及社會危害性進行風險評估,對社會危害性較大或重新犯罪指數較高的服刑人員,就可能暫緩或取消本批次的減刑假釋呈報工作。

哦,想詳細瞭解情況的可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表述。

我們想說的是:

良好的表現,

需要一貫如此。

10呈報期間表現有影響

服刑人員減刑假釋呈報,有多個公示環節。全體服刑人員都可以對呈報的減刑假釋對象進行監督,對於他們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揭發。極少數服刑人員自認為監獄公示已經結束,就放鬆改造要求,不服從管理,認為還有幾天法院就要裁定了,自己就要回家了,沒人可以拿他怎麼樣了。

可實際上,只要法院裁定還沒有正式送達,都還只是在呈報審核階段,呈報申請都可以隨時撤銷的。當鐵證如山時,就沒什麼好講的了。

我們想說的是:

狐狸的尾巴,遲早是要露出來的,

還是踏實做人比較好。

服刑人員減刑假釋工作是監獄的一項核心業務,也是一個系統工作,對其產生影響的因素還有很多。

總之,減刑假釋,不是誰說了算的,必須依法依規一步一步走,每一個環節都必須公開,每一個結果都必須公示。

規範文明的管理,嚴格公正的執法,公開立體的監督,這都為服刑人員提供了良好的改造環境,唯有認罪服法、遵規守紀、悔過改過,才能迎來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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